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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韧:《死不认账》(《知识经济》5期立场
2003年1月23日,思科状告华为当天,华为称自己:“一贯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2003年3月24日,思科状告华为二次开庭,华为首次承认,公司一名员工于1999年从一名希望加入该公司的中国人手中,获得一张载有思科软件的软盘。但华为律师Bob Haslam随即表示,接受该磁盘的华为员工并不清楚该软件已受版权保护。华为跟着补充说:“由于无法判断软盘中的代码是否侵犯了代码所有人的权利,所以,在软件开发中采用了软盘中的部分代码。但该员工此举违反了华为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规定,已经受到公司相应处分。”
华为处分了它的员工,但否认“已经承认拷贝了极少量的思科软件”。理由是:“在所有代码中,有争议的代码仅占很小部分,并且在新版本中这些有争议的代码已经全部删除,甚至还删除了指令和用户手册中任何可能相似的东西。”
二次开庭中,华为强调,思科有意损害华为形象--声称华为路由器操作系统是基于盗用的源代码;华为参与了源代码的盗用行为;华为的产品是“次品”、“克隆品”或“复制品”。华为为此要求法院判思科败诉,并请求法庭判给华为适当的强制性补偿。
2003年3月20日,二次开庭前4天,华为与思科的老对头3Com建立合资公司。3Com CEO Bruce L。
Claflin随即为华为作证说:“本人亲眼目睹了华为世界级的工程能力。”此外,华为还请到斯坦福大学资深软件专家Dennis Allison作证说:“我认为,思科通过分析得出的结论言过其实,超出了由他们手中的证据可以得出的结论范围。”
知识产权官司,打死都不能认账。承认了就是盗用,就会受到严厉处罚;不承认就有回旋空间。正在进行中的朗科状告华旗一案,华旗只轻轻向专利局递交了一份《朗科专利无效请求书》,专利局复审委员会随即下发了一份《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朗科早在1999年申请的“专利权”随即便进入了“不确定”之中。知识产权复杂且不直观,天生难以界定。所以,允许“你”注册,也要允许“我”不同意你注册;所以,允许“你”这样辩解,也要允许“我”那样解释。可辩的地方多着呢,一来二去,旷日持久,最后多庭外和解。
IBM每年申请到几千项专利,并不都投入使用。这其中很大一部分为“防御性专利”--如果IBM被告侵权,又一时难辨,即在自己的专利库中查找,看对方是否侵犯了自己另外的专利,此举借以将局面搅浑,最终换得“你”不认为“我”在“这方面”侵了“你”的权,“我”就不认为“你”在“那方面”侵了“我”的权。双方扯平。
日本在发展初期,经常被美国状告侵权。日本最后想出的法子是,在美国核心技术基础上开发“辅助技术”,称为“二次技术”。“二次技术”只要满足《专利法》中的专利保护要求便可申请专利成为“二次专利”。
“二次专利”毕竟是依附于“核心技术”的“辅助技术”,“二次专利”真的要投入生产,还必须经过“一次专利”许可。但因为“二次专利”站在了“一次专利”的肩膀之上,所以,更具先进性和经济价值,美国公司也想拿来使用。这使得日本公司得以通过“交叉许可”方式(“你”同意“我”使用第一次技术,“我”同意“你”使用第二次技术)绕过了没有掌握核心知识产权的难题。
2003年4月7日,英特尔和台湾威盛就11项悬而未决牵涉5个国家27项专利的知识产权官司达成和解。两公司还签署了为期10年的交叉授权协议。英特尔的专利比威盛多,所以,英特尔将可在部分授权专利中收取使用费,而英特尔也已同意暂时不提出其他的专利侵犯官司。
现在华为手中没“防御性”专利进攻思科,没可交换的“二次专利”,也没“交叉授权+付费使用”解决方案,事先的沟通不能达成一致,事中的官司又不想输,所以只能,首先不认账;其次,最大限度降低因官司造成的形象受损;再其次,寻求知识产权之外的均衡力量帮助解决问题;最后,静待日久生变。
官司一开始,华为即声明:“我们一直坚持将不少于年收入10%的经费及超过10000名工程师投入研发中,拥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官司进行中合资3Com,让3Com CEO说:“我相信从合资企业运出去的产品在世界上将是独特的和有竞争力的,并且这些产品是在完全尊重各公司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设计出的。”品牌形象这一仗华为没有失分。
知识产权之外的均衡力量主要来自政府和民族情绪。1988年成立的华为作为中国高科技企业的象征,业已在电信领域对国外企业进行了成功阻击,并日渐进入国际市场,不仅为中国电信产业赢得了利益,也为中国赢得了世界荣誉。既然美国政府从来都没停止过“挥舞”知识产权“大棒”向发展中国家施压,借以实现美国利益,那么中国政府也不会闲着。在发展初期,我们曾想出过“以市场换技术”的妙棋,强迫跨国企业在中国建立了很多合资公司;当中国长出像华为这样可以参与世界市场竞争的企业时,我们还要想出新的法子在世界范围内保护中国企业。
在当今国际形势动荡的大背景下,将“思科状告华为”上升为“中美民族利益”之争对华为极为有利。在民族情绪看来,知识产权不过是发达国家借以榨取发展中国家更多血汗的“道具”。民族情绪一面呼吁政府不要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对发达国家让步太多;一面大声提醒政府没必要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太过较真;另一面则不遗余力地“深刻揭批”微软、思科、英特尔等跨国公司通过知识产权“打压”中国竞争者,“攫取”世界财富的“丑陋行径”。这声音和情绪虽然无法影响到远在美国本土的司法进程以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世界接轨的演进,但这种从根本上颠倒“是非”标准的立场,能给华为提供强大的“道义”支持,同时也为政府最终干预提供了事先的必要的舆论支撑。
华为在国内的专利申请量连年以超过100%的速度递增,现在年度专利申请量已突破1000件,其国际专利量也居发展中国家之首。只要死不认账,没准能挺到华为在国内起诉思科侵权的那一天。
知识产权大战如此地世俗,假纯情一定吃亏。(完)
2003年1月23日,思科状告华为当天,华为称自己:“一贯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2003年3月24日,思科状告华为二次开庭,华为首次承认,公司一名员工于1999年从一名希望加入该公司的中国人手中,获得一张载有思科软件的软盘。但华为律师Bob Haslam随即表示,接受该磁盘的华为员工并不清楚该软件已受版权保护。华为跟着补充说:“由于无法判断软盘中的代码是否侵犯了代码所有人的权利,所以,在软件开发中采用了软盘中的部分代码。但该员工此举违反了华为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规定,已经受到公司相应处分。”
华为处分了它的员工,但否认“已经承认拷贝了极少量的思科软件”。理由是:“在所有代码中,有争议的代码仅占很小部分,并且在新版本中这些有争议的代码已经全部删除,甚至还删除了指令和用户手册中任何可能相似的东西。”
二次开庭中,华为强调,思科有意损害华为形象--声称华为路由器操作系统是基于盗用的源代码;华为参与了源代码的盗用行为;华为的产品是“次品”、“克隆品”或“复制品”。华为为此要求法院判思科败诉,并请求法庭判给华为适当的强制性补偿。
2003年3月20日,二次开庭前4天,华为与思科的老对头3Com建立合资公司。3Com CEO Bruce L。
Claflin随即为华为作证说:“本人亲眼目睹了华为世界级的工程能力。”此外,华为还请到斯坦福大学资深软件专家Dennis Allison作证说:“我认为,思科通过分析得出的结论言过其实,超出了由他们手中的证据可以得出的结论范围。”
知识产权官司,打死都不能认账。承认了就是盗用,就会受到严厉处罚;不承认就有回旋空间。正在进行中的朗科状告华旗一案,华旗只轻轻向专利局递交了一份《朗科专利无效请求书》,专利局复审委员会随即下发了一份《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朗科早在1999年申请的“专利权”随即便进入了“不确定”之中。知识产权复杂且不直观,天生难以界定。所以,允许“你”注册,也要允许“我”不同意你注册;所以,允许“你”这样辩解,也要允许“我”那样解释。可辩的地方多着呢,一来二去,旷日持久,最后多庭外和解。
IBM每年申请到几千项专利,并不都投入使用。这其中很大一部分为“防御性专利”--如果IBM被告侵权,又一时难辨,即在自己的专利库中查找,看对方是否侵犯了自己另外的专利,此举借以将局面搅浑,最终换得“你”不认为“我”在“这方面”侵了“你”的权,“我”就不认为“你”在“那方面”侵了“我”的权。双方扯平。
日本在发展初期,经常被美国状告侵权。日本最后想出的法子是,在美国核心技术基础上开发“辅助技术”,称为“二次技术”。“二次技术”只要满足《专利法》中的专利保护要求便可申请专利成为“二次专利”。
“二次专利”毕竟是依附于“核心技术”的“辅助技术”,“二次专利”真的要投入生产,还必须经过“一次专利”许可。但因为“二次专利”站在了“一次专利”的肩膀之上,所以,更具先进性和经济价值,美国公司也想拿来使用。这使得日本公司得以通过“交叉许可”方式(“你”同意“我”使用第一次技术,“我”同意“你”使用第二次技术)绕过了没有掌握核心知识产权的难题。
2003年4月7日,英特尔和台湾威盛就11项悬而未决牵涉5个国家27项专利的知识产权官司达成和解。两公司还签署了为期10年的交叉授权协议。英特尔的专利比威盛多,所以,英特尔将可在部分授权专利中收取使用费,而英特尔也已同意暂时不提出其他的专利侵犯官司。
现在华为手中没“防御性”专利进攻思科,没可交换的“二次专利”,也没“交叉授权+付费使用”解决方案,事先的沟通不能达成一致,事中的官司又不想输,所以只能,首先不认账;其次,最大限度降低因官司造成的形象受损;再其次,寻求知识产权之外的均衡力量帮助解决问题;最后,静待日久生变。
官司一开始,华为即声明:“我们一直坚持将不少于年收入10%的经费及超过10000名工程师投入研发中,拥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官司进行中合资3Com,让3Com CEO说:“我相信从合资企业运出去的产品在世界上将是独特的和有竞争力的,并且这些产品是在完全尊重各公司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设计出的。”品牌形象这一仗华为没有失分。
知识产权之外的均衡力量主要来自政府和民族情绪。1988年成立的华为作为中国高科技企业的象征,业已在电信领域对国外企业进行了成功阻击,并日渐进入国际市场,不仅为中国电信产业赢得了利益,也为中国赢得了世界荣誉。既然美国政府从来都没停止过“挥舞”知识产权“大棒”向发展中国家施压,借以实现美国利益,那么中国政府也不会闲着。在发展初期,我们曾想出过“以市场换技术”的妙棋,强迫跨国企业在中国建立了很多合资公司;当中国长出像华为这样可以参与世界市场竞争的企业时,我们还要想出新的法子在世界范围内保护中国企业。
在当今国际形势动荡的大背景下,将“思科状告华为”上升为“中美民族利益”之争对华为极为有利。在民族情绪看来,知识产权不过是发达国家借以榨取发展中国家更多血汗的“道具”。民族情绪一面呼吁政府不要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对发达国家让步太多;一面大声提醒政府没必要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太过较真;另一面则不遗余力地“深刻揭批”微软、思科、英特尔等跨国公司通过知识产权“打压”中国竞争者,“攫取”世界财富的“丑陋行径”。这声音和情绪虽然无法影响到远在美国本土的司法进程以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世界接轨的演进,但这种从根本上颠倒“是非”标准的立场,能给华为提供强大的“道义”支持,同时也为政府最终干预提供了事先的必要的舆论支撑。
华为在国内的专利申请量连年以超过100%的速度递增,现在年度专利申请量已突破1000件,其国际专利量也居发展中国家之首。只要死不认账,没准能挺到华为在国内起诉思科侵权的那一天。
知识产权大战如此地世俗,假纯情一定吃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