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报告延误致患者病逝体检中心赔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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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体检报告没有及时送达,导致身患乳腺癌的孙女士病情被延误,最终不治身亡,孙女士的家人为此将单位与体检中心先后诉至法院。

一中院今天发布称,由于体检中心此前已经承担12万余元的赔偿,因此孙女士所在单位无需再赔。

体检中心 没及时提供有病报告

孙女士是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2007年6月18日,孙女士参加了单位组织的体检活动,查出胸部有阳性体征。2007年8月8日,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了北京市体检中心的阳性体征表――也就是体检中身体有问题的人员表,但该表中并无孙女士的姓名。

此后,在统一领取的体检报告中也没有孙女士的报告,该公司也就没有及时向体检中心查询,孙女士因此未及时得知体检呈阳性体征的结果。

2007年12月18日,孙女士在三亚休养时身体出现不适症状在当地医院就医。孙女士回京并于2008年1月2日住进北大医院治疗,但治疗无效于2009年10月1日因右乳癌去世。

承担二成责任 支付了12万余元

孙女士的家人表示,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仅不及时取体检报告,在被追问后仍不及时履行义务,是造成孙女士延误治疗无法治愈以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孙女士的家属起诉公司承担15.2万元的医疗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据了解,此前法院审理案件已经确定,北京市体检中心对孙女士的体检结果未尽告知义务,致延误治疗,应承担20%左右的责任参与度。最终双方调解确定,北京市体检中心共计支付12万余元给孙女士家人。

已有判决 并且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法院此前已经对体检中心的责任作出了判决,根据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孙女士家人不应基于同一事实再次主张赔偿。同时,在2012年6月6日孙女士家人起诉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孙女士家人此后提出上诉。

一中院认为:对孙女士而言,其因延迟治疗产生的损害已经过诉讼处理,并不存在另外的延迟治疗的责任。至于迟延告知的侵权责任如何分配,只涉及体检中心与机械设备公司两个单位间的判断,故一审法院适用“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并无不当。

因此一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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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 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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