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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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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富”李晓华涉嫌造假


21世纪经济报道18日刊载文章说, 6月9日,广东省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办公室、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3部门联合下文,指由知名人士李晓华创办的北京脑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脑康公司”)生产的脑力智宝保健品经多次抽样检验,铅等指标不符合GB16740-1997的要求,属不合格产品。广东省打假办、质监局、药监局决定在全省开展查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脑力智宝保健品行动。


此前,李晓华因成为中国第一个世界名车法拉利的拥有者显赫一时,民间有“北京首富”之称。1994和1995年,李晓华相继被授予“全国百名优秀企业家”和“中国十佳优秀民营企业家”称号;1998年当选为全国政协委员;2001年,李晓华被《福布斯》排名第16位,总资产20亿美元。2003年5月,在某杂志“中国最慷慨的28位富豪排行榜”中,李晓华再次榜上有名,名列第10位。

事实上,李晓华不仅仅受到打假案的困扰。此前发生在北京脑康公司与广东高明脑病医疗医药研究院(以下简称“高明研究院”)之间的两场诉讼,更是令人侧目。

2002年底,高明研究院以涉嫌“合同欺诈罪”,指控李晓华以香港华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身份,于2000年8月18日透过与该院签订合作《合同书》,组建北京脑康公司,并模仿该院院长李子中的签名,伪造《脑力智宝胶囊技术与所有权转让合同》,相继从该院及其下属公司提走货款共计人民币4277.4291万元。北京脑康公司对该研究院的诉讼不服,遂即也向法院提出了反诉。


据高明脑病医疗医药研究院介绍,按照《合同书》,李晓华应向该院交付6000万元购买脑力智宝产权,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先期支付1000万元。购买该研究院下属公司的4000万元货款,也应在合同订立之日起三日内首付1500万元,余款90天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研究院及其下属公司随即将库存的成品、半成品以及原料价值计4200余万元一次性盘点给了北京脑康公司,随后又将1.2亿元的订货合同移交给了北京脑康公司。然而至今,李晓华不仅拒付上述款项,投资3亿元开发脑力智宝的承诺也没有任何行动。李晓华的一系列违约引起了研究院的怀疑,该研究院遂对其所谓的香港华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身份进行了调查。

2002年4月18日,香港吴少鹏律师事务务所受该研究院的委托,从香港公司注册处调查后,给该院出具了一份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专用章的证明书,该证明书显示:在香港注册取名为“香港华达”的公司共有三家:香港华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证编号722834,董事么宪国、宋丽梅),华达集团有限公司及华达国际公司。

证明书还特别注明:李晓华既不是这三家公司的董事长,也不是这三家公司的股东。今年4月17日,李晓华的重要合夥人、现任北京脑康公司总经理的张曼琳在北京接受采访时表示,李晓华是香港华达公司的董事局主席,但至于李晓华具体所在的香港公司的名称,她并不清楚。

张还特别声明,由于李晓华本人现在美国,她的话代表不了李晓华。而且,她本人直到2000年9月10日才开始担任北京脑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此之前的事情,她并不知情。李晓华及其华达公司董事长的身份,似乎成了一个谜。

与李晓华直接相关的另一个重要指控就是涉嫌模仿高明研究院院长李子中的签名,伪造《脑力智宝胶囊技术与所有权转让合同》。2002年3月27日,高明研究院委托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将北京脑康公司出示的有该院院长李子中和李晓华两人共同签名的《脑力智宝胶囊技术与所有权转让合同》,交由广东省公安厅进行鉴定。

2002年4月4日,广东省公安厅出具了“粤公刑技文检字(2002)第030号”鉴定书。鉴定结论是:这份共4页的《转让合同》,前3页为复印件,第4页为喷墨印表机列印件,前3页与第4页为不同次形成,同时,‘李子中’签名与李子中亲笔字迹样本亦不同一。

同年7月4日,研究院再次委托北京翱翔律师事务所将上述《转让合同》交由北京物证技术鉴定所进行鉴定。2002年7月7日,该所出具了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立根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研究员詹楚材亲笔签名的(02)1205号鉴定书,鉴定结论再次显示:“《转让合同》前三页与第四页上的文字不是一次同时制成的;同时,《转让合同》上乙方签名处签名并非乙方代表人李子中的签名,据此可以认定,《转让合同》是伪造的。”

该鉴定书的最后还特别注明:“本鉴定所根据北京市司法局京司函字(92)20号批文,是法定鉴定机构,有物证鉴定权。”面对权威部门的2次鉴定,脑康公司并不认可。张曼琳的解释是:这些鉴定机构并没有经过双方一致认可,脑康公司不能接受。

除相关指控外,李晓华及其北京脑康公司存在明显的抽逃注册资本金问题。据2000年9月6日北京市昌平区工商局和中国工商银行昌平支行的账号为749001-81的交存入资资金报告单显示:2000年9月6日,李晓华(现金203.87万人民币),张曼琳(现金35.13万人民币),李子中?鼷金300万人民币?霸人共计539万人民币现金被存入北京市昌平区工商局的指定账号。其余部分,由李晓华和张曼琳以实物投资。

然而仅7天后,539万人民币的货币注册资本金中,有500万随即被抽走。据北京市商业银行京广支行号码为06532752的开出支票存根显示:2000年9月15日,北京脑康公司就将500万元现金以“往来款”从该行支出。北京脑康公司也于同一天开出了一张支出凭单,上书:“还广发证券往来款500万元整,领款人:林安利”。天潮、张曼琳在会计主管人员一栏中签名,李晓华名字则出现在出纳员付讫一栏中。

该笔资金随即被存入了广发证券北京朝阳门北大街营业部。据该营业部0004623号委托买卖证券(资金专户)存款凭单显示:这500万元于2000年9月19日被存入袁绍波的户名下,资金账号为2399927502。但直到2000年11月14日,该营业部才为这500万资金出具了电脑列印的保证金存取凭条,该凭条显示操作形式为存入,股东姓名袁绍波,资金账号2399927502,代理人林安利。

2000年11月后,李晓华和张曼琳将以实物出资的部分共计461万元变更为货币出资。但该461万元在2000年11月10日当天即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被全额支出。北京脑康公司2000年11月10日的支票领用登记单记载:当日北京脑康公司有461万元被支出,李晓华在该领用单的“领导批示”栏中签了字。当日,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号码为00835701的转账支票存根亦载明:出票日期:2000年11月10日,收款人:张曼琳,金额:461万元。

该461万元随即再次被存入广发证券北京朝阳门北大街营业部。据2000年11月13日该营业部委托买卖证券(资金专户)存款凭单显示:当日有人民币肆佰陆拾壹万元整存入袁绍波的户名下,资金账号2399927502,存款凭单号:0004623。这与2000年9月19日北京脑康公司500万元的注册资金被转入到该营业部袁绍波户名下时的资金账号和存款凭单号完全一致。

2000年11月14日,该营业部为袁绍波户名下的这500万和461万元资金分别出具了电脑列印的保证金存取凭条各一张,除了金额和操作流水号不同外,两张凭条显示的股东姓名(袁绍波)、资金账号(2399927502)、代理人姓名(林安利)完全一致。这样,到2000年11月14日后,经过上述操作,北京脑康公司的1000万元注册资金只剩下了39万元,被抽资比率达95%以上。
 
出国前,听某人高论:“中国的百万富翁们,全拉出去枪毙,有冤枉的;但要是隔一个枪毙一个,有漏网的。”“枪打出头鸟是高招,也是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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