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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钥匙链上挂了一把6厘米长的小刀,郑州市民吴伟春居然被郑州警方行政拘留3日。吴先生觉得自己很冤枉:刀是在正规超市买的,怎么就成了“管制刀具”,还违法了呢?
警方的回应义正辞严:处理合法。原来,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禁止非法携带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而按2007年公安部制定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吴先生这把虽小巧但有卡锁,能固定自锁(可弹出刀刃)的折叠刀,属于弹簧刀(跳刀),因此属于管制刀具。
对此,吴先生真是一脸的无辜。一把6厘米的小跳刀,应该不会比一把14厘米的水果刀更有杀伤力吧?但前者是管制刀具,后者却不是。原来,1980年代初严打期间,有人曾用三棱刮刀、弹簧刀斗殴,所以这两种刀具在1983年被公安部列为管制刀具,现行的规定则因袭了当年的规定。于是,吴先生就这么稀里糊涂地掉进法规的缝隙里。
按理说,如果是管制器械,就应该像麻醉药品那样,有严格的售卖审批程序,但这把小跳刀就这么和面巾纸、面盆等正常的生活用具一起,静静躺在超市的货柜上,任由消费者购买。警方没有追究超市非法出售管制刀具的责任,却拘留了不知内情买了这把“管制刀具”的吴先生。“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网民也”。
一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吴先生这样的“违法”情节,有必要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拘留处罚吗?适用警告处罚不行吗?二者,目前关于管制刀具的标准还在因袭1983年的规定,是否有一些刻舟求剑之嫌,有一些“收天下之兵,铸以为金人十二”的反应过度呢?
谤声易弥怨难除,人间犹有未销刀。不打击违法源头,不教而诛,幸运抽奖式地执法,让人难以感觉法律的公正。
警方的回应义正辞严:处理合法。原来,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禁止非法携带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而按2007年公安部制定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吴先生这把虽小巧但有卡锁,能固定自锁(可弹出刀刃)的折叠刀,属于弹簧刀(跳刀),因此属于管制刀具。
对此,吴先生真是一脸的无辜。一把6厘米的小跳刀,应该不会比一把14厘米的水果刀更有杀伤力吧?但前者是管制刀具,后者却不是。原来,1980年代初严打期间,有人曾用三棱刮刀、弹簧刀斗殴,所以这两种刀具在1983年被公安部列为管制刀具,现行的规定则因袭了当年的规定。于是,吴先生就这么稀里糊涂地掉进法规的缝隙里。
按理说,如果是管制器械,就应该像麻醉药品那样,有严格的售卖审批程序,但这把小跳刀就这么和面巾纸、面盆等正常的生活用具一起,静静躺在超市的货柜上,任由消费者购买。警方没有追究超市非法出售管制刀具的责任,却拘留了不知内情买了这把“管制刀具”的吴先生。“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网民也”。
一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吴先生这样的“违法”情节,有必要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拘留处罚吗?适用警告处罚不行吗?二者,目前关于管制刀具的标准还在因袭1983年的规定,是否有一些刻舟求剑之嫌,有一些“收天下之兵,铸以为金人十二”的反应过度呢?
谤声易弥怨难除,人间犹有未销刀。不打击违法源头,不教而诛,幸运抽奖式地执法,让人难以感觉法律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