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100万 下岗行长状告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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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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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珠江支行行长唐智勇,因被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通告违规并撤职,遂状告人行。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
人行撤了唐“行长”

2001年12月12日,中国人行向全国各金融机构发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部分商业银行分支行违规办理业务有关责任人员处罚情况的通报》,其中公布“取消原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珠江支行行长唐智勇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五年”。

此通报一出,已受聘于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工作的唐智勇,很快就收到对方要求办理离职手续的通知书。曾任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多年的唐智勇下了岗,且在5年内无法再上岗。

提起复议被驳回

唐智勇称,回顾自己在1999年8月至2001年8月任职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企业金融部负责人、筹资二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珠江支行行长期间所办理的业务,从无任何违规行为。人行的处罚决定实质是让其代上级行―――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的违规行为受过,故他向人行提起行政复议。

今年3月5日,人行作出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复议。复议决定书称:人行在2001年下半年以来的专项检查中发现,唐智勇在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任职期间及在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珠江支行任行长期间,存在违规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违规办理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违法违规行为。

向人行索赔100万

通过行政复议扭转局面的希望破灭了,唐智勇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人行的行政处罚,并向人行索赔共人民币100万元。其中包括唐未来5年高达95万余元的工资收入损失。

他诉称,人行行政复议认定其违规事实有误,因为一来按华夏银行广州分行贷款规定,自己无权参加贷款的初审、复审、终审等三级审查,故不应承担责任;二来自己办理的承兑汇票贴现贷款,手续齐全、符合核定标准,无违规操作。

取消任职资格是行政处罚?

唐智勇还认为,依照《行政复议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取消任职资格”属行政处罚。而人行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在程序上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其一、从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其二、从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其三、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此,人行作出反驳。称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仅是一项金融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将其列为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因此,其实施并不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通报》标题中使用“处罚”一词,应属用词不当。

据悉,昨天唐智勇把所有诉讼材料递交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法院当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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