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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节目采访了重庆邮电学院女大学生怀孕事件的当事人和当地人民群众。报道最后说,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大学生上诉,维持南岸区法院的不予立案的决定。女大学生及其男友不得不重回原籍,参加复习,准备来年再参加高考。(2003年6月16日晚《新闻调查》)
这一事件中,学校方面的做法大可商榷。首先,在检查出女大学生宫外孕后,校医院有能力治疗就治疗,没能力治疗就让病人转院。校医和校医院绝不能把病情报告给校领导――学校管理者不是医务人员,他们对救助病人没有丝毫帮助。校医没有隐私保护意识是这一事件的导火索,已违反了《职业医师法》,也违背了医生的职业道德,因为医生以维护病人利益为天职。其次,校方逼迫怀孕女大学生及其男友承认自己“道德败坏、品质恶劣”,侵犯了学生尊严,违反了宪法和民法。最后的结果,开除学生,在事实上触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受教育权。
这个事件因为暴露了几个突出问题,所以很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思考。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我觉得有三个问题被社会和学校管理者忽视了:
第一个问题:是宪法重要,还是学校的校规重要?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重要,还是学校管理者的“权威”重要?
我们知道,因为深感暴力、专制和国家权力对于人类的侵害,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宣言要求各成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及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释。这份文件是人类历史上的重要文献,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半个世纪以来,这个文件也是各国制定宪法的重要参考。该决议的26条第二款指出:“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宪法第五条:“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这些都说明,受教育权是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女大学生及其男友发生性行为,不幸怀孕,当然属于缺乏自制,但是还不至于达到开除的地步。开除学籍与学生的前途未来紧密相连,是学校内一种最严厉的处分。如果权力行使不当,很容易对学生受教育权造成事实侵害。
重庆邮电学院领导班子对怀孕女大学生及其男友的定性是“道德败坏、性质恶劣,发生了不正当性行为”。这些,引起很大争议。多数人,包括广大法学专家,不赞同学校的说法。大家普遍认为,大学生恋人之间发生性行为,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固然不能鼓励和提倡,但是谈不上道德败坏的问题。 笔者认为,如果不开除学生,给予学生警告、记过等处分尚可以理解,也能起到对其他学生的教育作用,但如果开除,学校的行为在事实上已经构成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害。
第二个问题:开除学生的底线是什么?如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如何防止学校管理者滥用权力?
我们知道,对于学生,学校管理者无疑处于强势地位,如何限制管理者权力,防止其滥用权力,是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
这在我国的一系列的教育法律法规中强调得不够。尤其是如何开除学生,所有法律都没有提及,没有明确的规定和阐释。从实践中看,无论中小学,还是高校以及其它教育机构,普遍存在学校管理者滥用权力、“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
开除处分和其它处分有本质的区别,其它处分一般不构成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伤害,因为学生还可以在校参加学习。开除就不同了,你把学生赶出学校,其它的学校一般很难接受。尤其是高等教育领域,一个学校开除某个学生,其它的学校是不会要的。这造成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因此,开除学生,应当是一件慎之又慎的事情。对一个校长来说事小,对学生和她的家庭来说,事情大的很。
因此,为了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补充《教育法》。
建议在第28条第(四)款“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后补充:“但在处分学生时不得侵犯学生受教育权,不得伤害学生尊严和侮辱学生人格”。
建议第42条“受教育者的权利”增加一款:“学生在未受到刑事处分的情况下,任何教育机构不得开除学生或勒令学生退学。”
把开除的底线定在学生是否受到刑事处分上。这样做,是最大限度地使学校和教育机构尽到教育学生的职责,挽救那些犯有各种轻微错误的学生,以避免学校推脱责任,把学生一赶了之。同时,这样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因为不负责任地把学生赶出校园,把学生推向社会,更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甚至有可能使学生报复社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第三个问题:要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教师的权利,必须认真思考学校管理体制的深层次问题。改革的核心是推行民主治校。
重庆邮电学院的校长要开除学生,恐怕并不是该校广大教师的意见。我们常说,教师是学校的主人,但是主人说话却常常不算数。为什么呢?体制问题。
不仅学生的正当权益易受侵犯,教师权益受到学校管理者侵害的事情也经常发生。还是在重庆,去年发生过一起学校卖教师教案教师索赔的案件。一位很优秀的老教师写了多年的很多本的教案居然让学校当废纸给卖了。教师很愤怒,那是辛苦劳动的结晶呀!他索赔。法院没受理。教师呢?被学校领导穿小鞋,搞得下岗了。这位教师能不流泪吗?这是《中国教师报》头版大篇幅报道过的。
去年在湖北南漳县某学校发生过一件事。一位毕业不久的青年教师因为教不了音乐,请求调课,反映了多次。学校校长恶言恶语,在开会时对这位女教师进行不点名地讽刺挖苦。这位女教师很要强,自尊心也很强,她受不了这种伤害和侮辱,喝农药自杀了,年仅21岁。
为什么我们的校长们这么“厉害”、这么大胆呢?
这跟机制有关系。我们知道,中国的高校和中小学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校长是怎么产生的呢?教育局或教委任命的。问题就出在这里。
一个小小的校园,知识分子成堆的地方,为什么不实行民主选举呢?如果校长由民主选举产生,一些校长们绝不会目空一切,滥用权力,大搞家长制和一言堂。
放眼国外,发达国家普遍实行校长选举制。例如牛津大学,校长是怎么产生的呢,我看了《参考消息》上的一篇报道:牛津大学校长是由该校教职工和在该校修业五年以上的学生共同选举产生。一开始要报名,参加竞选的要阐述自己的治理学校的理念和做法,大家认可谁,谁才会当上校长,由无记名投票说了算。就是当了校长,也不能滥用权力,也要受教授委员会的权力限制,重要问题,教授委员会可以否定校长的不正确意见。人家强调教师委员会的作用,强调专家治校,教师治校。校长也不是安安稳稳当到退休,干完一届,再重新竞选。我们强调“校长负责制”,事实上,我们的校长大都是终身制。你看,干了一辈子的“老校长”比比皆是。有些老校长越干越觉得自己了不起,自我膨胀得厉害。
进行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在国办学校,推行校长选举制是核心,其次要扩大教师委员会或工会的权力与作用。民主的好处很多,它可以转变人的作风,可以克服腐败,可以凝聚人心,可以使大家心情舒畅地工作,它可以切切实实维护学生和教师合法权益。这就是铁的规律。
这一事件中,学校方面的做法大可商榷。首先,在检查出女大学生宫外孕后,校医院有能力治疗就治疗,没能力治疗就让病人转院。校医和校医院绝不能把病情报告给校领导――学校管理者不是医务人员,他们对救助病人没有丝毫帮助。校医没有隐私保护意识是这一事件的导火索,已违反了《职业医师法》,也违背了医生的职业道德,因为医生以维护病人利益为天职。其次,校方逼迫怀孕女大学生及其男友承认自己“道德败坏、品质恶劣”,侵犯了学生尊严,违反了宪法和民法。最后的结果,开除学生,在事实上触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受教育权。
这个事件因为暴露了几个突出问题,所以很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思考。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我觉得有三个问题被社会和学校管理者忽视了:
第一个问题:是宪法重要,还是学校的校规重要?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重要,还是学校管理者的“权威”重要?
我们知道,因为深感暴力、专制和国家权力对于人类的侵害,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宣言要求各成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及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释。这份文件是人类历史上的重要文献,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半个世纪以来,这个文件也是各国制定宪法的重要参考。该决议的26条第二款指出:“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宪法第五条:“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这些都说明,受教育权是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女大学生及其男友发生性行为,不幸怀孕,当然属于缺乏自制,但是还不至于达到开除的地步。开除学籍与学生的前途未来紧密相连,是学校内一种最严厉的处分。如果权力行使不当,很容易对学生受教育权造成事实侵害。
重庆邮电学院领导班子对怀孕女大学生及其男友的定性是“道德败坏、性质恶劣,发生了不正当性行为”。这些,引起很大争议。多数人,包括广大法学专家,不赞同学校的说法。大家普遍认为,大学生恋人之间发生性行为,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固然不能鼓励和提倡,但是谈不上道德败坏的问题。 笔者认为,如果不开除学生,给予学生警告、记过等处分尚可以理解,也能起到对其他学生的教育作用,但如果开除,学校的行为在事实上已经构成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害。
第二个问题:开除学生的底线是什么?如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如何防止学校管理者滥用权力?
我们知道,对于学生,学校管理者无疑处于强势地位,如何限制管理者权力,防止其滥用权力,是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
这在我国的一系列的教育法律法规中强调得不够。尤其是如何开除学生,所有法律都没有提及,没有明确的规定和阐释。从实践中看,无论中小学,还是高校以及其它教育机构,普遍存在学校管理者滥用权力、“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
开除处分和其它处分有本质的区别,其它处分一般不构成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伤害,因为学生还可以在校参加学习。开除就不同了,你把学生赶出学校,其它的学校一般很难接受。尤其是高等教育领域,一个学校开除某个学生,其它的学校是不会要的。这造成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因此,开除学生,应当是一件慎之又慎的事情。对一个校长来说事小,对学生和她的家庭来说,事情大的很。
因此,为了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补充《教育法》。
建议在第28条第(四)款“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后补充:“但在处分学生时不得侵犯学生受教育权,不得伤害学生尊严和侮辱学生人格”。
建议第42条“受教育者的权利”增加一款:“学生在未受到刑事处分的情况下,任何教育机构不得开除学生或勒令学生退学。”
把开除的底线定在学生是否受到刑事处分上。这样做,是最大限度地使学校和教育机构尽到教育学生的职责,挽救那些犯有各种轻微错误的学生,以避免学校推脱责任,把学生一赶了之。同时,这样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因为不负责任地把学生赶出校园,把学生推向社会,更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甚至有可能使学生报复社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第三个问题:要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教师的权利,必须认真思考学校管理体制的深层次问题。改革的核心是推行民主治校。
重庆邮电学院的校长要开除学生,恐怕并不是该校广大教师的意见。我们常说,教师是学校的主人,但是主人说话却常常不算数。为什么呢?体制问题。
不仅学生的正当权益易受侵犯,教师权益受到学校管理者侵害的事情也经常发生。还是在重庆,去年发生过一起学校卖教师教案教师索赔的案件。一位很优秀的老教师写了多年的很多本的教案居然让学校当废纸给卖了。教师很愤怒,那是辛苦劳动的结晶呀!他索赔。法院没受理。教师呢?被学校领导穿小鞋,搞得下岗了。这位教师能不流泪吗?这是《中国教师报》头版大篇幅报道过的。
去年在湖北南漳县某学校发生过一件事。一位毕业不久的青年教师因为教不了音乐,请求调课,反映了多次。学校校长恶言恶语,在开会时对这位女教师进行不点名地讽刺挖苦。这位女教师很要强,自尊心也很强,她受不了这种伤害和侮辱,喝农药自杀了,年仅21岁。
为什么我们的校长们这么“厉害”、这么大胆呢?
这跟机制有关系。我们知道,中国的高校和中小学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校长是怎么产生的呢?教育局或教委任命的。问题就出在这里。
一个小小的校园,知识分子成堆的地方,为什么不实行民主选举呢?如果校长由民主选举产生,一些校长们绝不会目空一切,滥用权力,大搞家长制和一言堂。
放眼国外,发达国家普遍实行校长选举制。例如牛津大学,校长是怎么产生的呢,我看了《参考消息》上的一篇报道:牛津大学校长是由该校教职工和在该校修业五年以上的学生共同选举产生。一开始要报名,参加竞选的要阐述自己的治理学校的理念和做法,大家认可谁,谁才会当上校长,由无记名投票说了算。就是当了校长,也不能滥用权力,也要受教授委员会的权力限制,重要问题,教授委员会可以否定校长的不正确意见。人家强调教师委员会的作用,强调专家治校,教师治校。校长也不是安安稳稳当到退休,干完一届,再重新竞选。我们强调“校长负责制”,事实上,我们的校长大都是终身制。你看,干了一辈子的“老校长”比比皆是。有些老校长越干越觉得自己了不起,自我膨胀得厉害。
进行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在国办学校,推行校长选举制是核心,其次要扩大教师委员会或工会的权力与作用。民主的好处很多,它可以转变人的作风,可以克服腐败,可以凝聚人心,可以使大家心情舒畅地工作,它可以切切实实维护学生和教师合法权益。这就是铁的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