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零口供无赃物下被控抢劫 喊冤被指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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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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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即将被送往看守所之前,曹良书在深圳新桥派出所里见了妻子袁家碧一面,当时只有他们两个人在房间里。袁家碧说:“这里也没别人,你实话说,你到底抢劫没有?”曹良书坚定地说:“没有。”

  一年后的2013年3月4日,曹良书被判有罪。审讯中,他从来不承认自己抢劫过,可多家报纸刊登的公安机关提供的通讯员稿件中却写着“供认不讳”。多人证实,曹良书是自行回到事发地找警察说明情况的,而警方在“抓获经过”上写着“伏击”。

  赃物“545元”没有找到,法院最终的判决则认为“抢劫未遂”。没有监控录像,涉及案件核心事实的唯一证人是自称被抢的女子,唯一证据是包带连接处断了几根线。检察院曾“退查”两次,最终仍起诉……检察官称,因为公安办案“越来越文明”,近几年里零口供的案子越来越多。

  真相究竟如何?晶报记者就此展开了调查……

  晶报深度调查部记者 王恒嘉/文 晶报记者 成江/图

  疑点



  事后主动找警察



  还是被“伏击抓获”?

  2012年3月21日上午,家住宝安沙井的曹良书骑着摩托车出门拉客。他和老婆在当地已经居住了20多年了,曹良书从1996年开始,就以三轮车、摩托车等拉客为生。

  曹良书妻子袁家碧说,当天10点多的时候,曹良书回家了,回来以后开始商量带她去治牙痛的事情。

  两个人正准备出门,曹良书却连续接到了两个“拉客仔”同行的电话,都是说一女子报警称曹良书刚才对她进行了抢劫,警察和该女子都在沙井新二加油站附近(新桥派出所离该加油站非常近)。一个同行说“真抢劫了你就别过来了,没抢劫你就过来说清楚。”曹良书说:“我没有,我现在就过去。”说完他坐一辆电单车来到加油站,见到了警察。

  晶报记者联系上这两个“拉客仔”,他们证实了这个经过,还说当天有几十人看到此经过。这两个同行据此认为“曹良书肯定是冤枉的,哪有刚抢劫完不怕警察的?”可案卷中新桥派出所写的“抓获经过”里,则这样表述“我带领队员及事主于上午11时许在该地点伏击……迅速上去将其抓获”。另一份材料这样表述“我与……合围,将该拉客仔一举抓获。”

  指控曹良书抢劫的女子是余某。在几次笔录中,余某向警察讲述了事发经过。整理如下:

  余某称自己在新二加油站下了长途车后,想去步涌新村,上了一拉客仔的摩托,走了一段该拉客仔称不知道怎么走(事后该拉客仔承认是因为路太远钱太少而撒谎),于是又被拉回新二加油站附近,转给了曹良书。曹良书和她商量好15块的价格后,拉着她逆行上了107国道,走到6604074号电线杆附近时停了车,要她先给车费。她说要到目的地才给,曹良书就大声让她下车。她下车后问从加油站到下车处要多少钱,曹良书说要500块。余某说自己不肯给,曹良书就说如果不给就要把她推到路中间去让车撞死。余某说除非你把我拉到步涌新村,否则一分钱都没有。余某说此时曹良书就一把将她身上的包抓到自己手里,拉开拉链,把里面的545元钱和与钱装在一起的“两包湿纸巾”抢走了,还把包与包带连接处的几根线拉断了,随后曹良书就离开了现场,她随即就报了警。

  曹良书的家属和辩护律师认为,“两包湿纸巾”的表述非常可疑,即使没有钱包百元大钞也不大可能和纸巾放在一起。

  案发后,警方对曹良书的家进行了搜查,未找到赃款,甚至未发现任何百元大钞。

  一直都喊冤



  却被警方称“供认不讳”

  曹良书本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时所说的情况却和余某说的完全不同。

  曹良书说,自己要余某先给钱,因为到地方再给钱很容易被查非法营运的人抓。余某坚决不同意,两人争执不下,最后余某说不坐曹良书的车了,于是曹良书就要求她给“5元钱油钱”。 余某开始不给。曹良书说自己后来说油价很贵等,余某还是给了,拿到5元钱他就走了。

  曹良书还提出了自己的几个怀疑:1、余某是不是被别人抢了或偷了;2、是不是因为上了两辆车都没到目的地而报警泄愤。余某则坚称自己下了长途车看见钱还在。

  采访中,一拉客仔称,事发当天,他曾跟余某说“小妹,不能乱报抢劫的哦,诬陷别人要拘留的。”余某愣了一会。该拉客仔说,这句话可能起了反作用,“她如果报假警就会咬死到底的”。不过这个过程并没有得到证实。

  晶报记者曾试图联系余某,不过她之前使用的手机已经停机,未能联系上。

  袁家碧说,曹良书被送看守所前,曾有和警察熟的中间人找她,说给3000元就“不用送走”,可曹良书说自己冤枉不肯给钱。晶报记者找到该中间人,他坚持说没有此事。

  案卷显示,曹良书一直在喊冤,到了法庭上也是如此。可是,警方的通讯员“邓唯 谢金”却在2012年3月给全国和深圳的多家报纸供稿称“……经审讯,嫌疑人曹某(男,47岁,四川人)对以索要车费为名抢劫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交代,他平时以拉客为生,当天看见余小姐单独一人,没有反抗能力,一时‘鬼迷心窍’便对其抢劫。”

  多家报纸对该稿件进行了刊载,该稿件还以“深公宣”的名义,发表在广东省公安厅的网站上,来源为“深圳市公安局”。

  难道曹良书真的在某次审讯中交代过抢劫?为什么案卷里没有出现?负责起诉的宝安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证实,曹良书确实没认过罪,他评价警方通稿里“供认不讳”、“ 据交代”等表述说“写稿子的人可能不是很负责”。

  逆行的选择是否合理?

  经过多轮审讯,经过检察院的两次退查,该案件的证据仍然有限。

  没有目击证人,余某在回答“你有无呼救或反抗”时说“那里来来往往的只是车辆,没有行人,我呼救也没有用,所以我就没有呼救”。

  关于抢劫核心事实的唯一物证,是始终在余某身上的包,唯一的疑点,是包带与包连接处有几根线断了,余某说这是曹良书拉断的。辩护律师曾提出应对包做指纹鉴定,警方称,包的材质无法提取指纹。

  离事发现场几十米处就有立交桥,桥上有监控摄像头,但警方没有调取到监控录像。

  检察院曾将这件案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了两次。据曹良书的辩护律师讲,补充侦查并没有补进与核心事实相关的证据,那么检察院为什么最终却又决定起诉了呢?

  宝安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接受晶报采访时说,本案的口供和证据,确实接近“1:1”,很难下判断,他们最终决定起诉,有两个方面的事实起了关键作用,让他们认为抢劫发生的可能性更大。

  第一个方面的事实,是曹良书那天走的路线很奇怪,是上了国道而且逆行,而国道上人少好作案。

  曹良书选择的道路到底能不能到目的地呢?检察机关也承认,最终能到目的地。

  笔录里,曹良书说,自己想从107国道逆行到新桥三工业区路口,然后转走新和大道,就可以到步涌新村。

  研究地图,记者发现,从107国道逆行到新桥三工业区路口后,上新和大道,就可以笔直地到达步涌新村。而如果顺行,则需要走国道下立交后转北环路再转宝安大道最后转新和大道才能到达步涌新村。路程要远一些,并且多几个路口。

  晶报记者采访了几个在附近拉客的拉客仔,他们说,他们也经常选择逆行然后上新和大道,因为路“笔直好走,不用等灯,也不拥挤,而且‘抓车的少’。”

  焦点



  2010年的另一起疑案



  对起诉定罪起关键作用

  宝安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称,影响了他们对本案判断的,除了选择的道路奇怪之外,更重要的是2010年发生的一起疑案。

  在曹良书的案卷里,记者找到了这起疑案的材料,材料是2012年4月12日新桥派出所提供的,上面称“作案手法与本案如出一辙(附案件复印件)……”

  以下为该材料情况:

  2010年11月18日,报案人李某称,两人商定车费10元,曹良书却中途停车要他先给钱。他开始不同意,后来看曹良书打电话有点害怕,就拿出身上装的400元,准备给100元让曹良书找钱,却被曹良书一把抓住400元想都拿走,他不放手,曹良书打了他太阳穴一拳将钱抢走后离开。不过李某说自己没有受伤。

  2010年这起案子中,曹良书供述说,自己中途让李某先给钱,李某不肯给还骂他,他打了李某以后就走了,没有抢钱,连拉客的费用都没收。

  随后,因为证据不足,曹良书被取保候审。

  关于2010年的疑案,曹良书的家属称,正是在这起案子中,为要不要戴手铐等问题,曹良书与本案的主办警官产生了冲突,还骂了他,有了积怨。有知情人称,2010年,曹良书的老婆曾去派出所“闹事”。不过这些事实均未得到警方的证实。

  宝安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称,2010年的案子对他们的判断起了关键作用,加强了他们对本案某些事实的判断,“为什么这么相似的事情,反复出现在你一个人身上?”

  袁家碧曾提出,他们已经在当地生活了20多年,500元也不多,他们没有缺钱,为什么要去抢劫?而检察官回应称,很多人之前没有认真思考过抢劫500元值得不值得的问题;还存在另一种可能性,即他已经做过类似事情很多次,“但只有这两次有人报案并被抓到”。

  检察官还说,因为公安办案“越来越文明”,近些年零口供的案子越来越多。

  宝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是这样的:“本院认为,被告人曹良书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意欲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曹良书抢劫的事实,被害人已予明确指认,鉴于被害人与被告人有较长时间接触,因此,该指认客观真实,且有被拉坏的挎包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相关辩护不能成立。但指控被告人抢劫既遂的证据只有被害人的陈述,缺乏物证等证据证实,因此,应认定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结合案情,本院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曹良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关于本判决结果,晶报记者采访了宝安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记者问,如果认定赃物不存在,那么拉坏的挎包是否还有证据价值?如果曹良书确实拉了包,却只取走10块钱拉客费呢?宝安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首先曹良书没有将余小姐拉到地方本不该收钱;其次,如果一个拉客仔和客人谈好收15块钱,到了地方客人不给,他强行拿走15块,一般不认为是抢劫。但是,曹良书之前还有要对方给500块、威胁对方不给就要把对方推到路中间撞死等行为,这些就已构成犯罪了。

  记者问,之前的威胁要钱只有余某的口供,是否可信?宝安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称,因为2010年那单类似的疑案的存在,他们有更多的理由相信余某的说法是事实。

  曹良书的律师称,庭间休息的时候,在二十多人在场的情况下,他和法官说“你看这个事情什么证据都没有啊,录像也没有。”法官说“哎呀,他们跑摩托的很清楚哪里拍不到的。”接下来,法官主动提起“你也看到啦,之前2010年那个事情虽然没有判,手法和这个很相似。”

  检察官称,警方、检察院、法院都对2010年的疑案有充分了解,这起类似案件的存在对他们的判断起了很大作用。

  □观点



  专家:用旧案证新案非常荒唐

  广东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深圳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罗旭红认为,如果曹良书有要钱和语言威胁的行为,即使没有抢到钱,也确实构成抢劫罪的未完成形态,判处犯罪未遂是合适的。

  不过罗旭红说,用前一个案子来判断后一个案子是否成立,是非常荒谬的,因为法律上对行为人行为作单独评价,两年前的行为和现在的行为不能合并而论。用前面的案子证明后面的案子,属于有罪推定,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而按照罪行法定原则,无罪推定才合法。两年前的案子,也许办案人员很无奈,但许多案子,也许上帝都看见了,他就是抢劫犯,但法律上事实不足,就要推定为无罪。把前个行为挪过来,证明后个行为有罪,是非常荒唐的有罪推定,也违反一个逻辑关系。

  深圳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左德起称,前面那个案子本身证据就不足,不构成司法经验,也不构成确认的事实,更不能用之前的嫌疑来做司法上的推断。

  检察官:“严打”也不会写进法律文书里

  2010年那起对警方、检察官、法官关于本案的判断都产生了很大影响的疑案,只是悄悄地躺在案卷里,起诉书、判决书都没有一句话提到该案。(辩护律师称曾两次到宝安检察院申请阅卷都没能看到案卷,多人见证窗口工作人员称“办案检察官不让你们阅卷”,检察院回应称第一次案子被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第二次案子马上要送法院。律师在法院阅卷也是一样的,不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为什么起诉书、判决书都没提2010年的疑案?检察院相关负责人的回答是“虽然第一单案子加强了我们对第二单案子抢劫成立的主观判断,但第一单时间太久了,最后承办人也觉得不适合加进去。”

  晶报记者问,极大地影响了你们判断的事,却不写进法律文书,到底合适不合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回答说:“也不能说不合适,因为影响一个人判断的东西很多。而法律文书,必须得有根据。有些事情,虽然我们那么认为,但不一定适合写到法律文书上。比如严打的时候,可能会判得重一些,但不会把严打写进法律文书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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