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如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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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如何设立

历史已经证明,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直接和绝对领导,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所必须。“这一点,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不能动摇。”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山旭|北京报道

作为中国领导层交接的一项重要内容,2013年全国两会选举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主席、副主席及组成人员。而在4个月前举行的中共十八届一中全会上,新一届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已然产生。

为何中国会存在这样两个军事领导机构,它们的联系和区别何在?

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设立于1982年。彼时,经过修改的新宪法确定了新的国家政治体制,并沿袭至今。其中重要一项,就是设立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

这段历史深刻反映了中国特有的党政关系,却鲜为人知。目前,仅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王汉斌在其访谈录中作过介绍。

就《王汉斌访谈录》中的相关内容,《瞭望东方周刊》近日采访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

作为著名的人大制度及立法专家,陈斯喜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在全国人大工作,先后担任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职务。

就《王汉斌访谈录》中披露的与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的内容,他说,历史已经证明,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直接和绝对领导,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所必须。“这一点,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不能动摇。而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如何科学、适当地体现军队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党和国家与军队的关系,是我们长时期面临的一项重大而复杂的课题。”

全国人大曾任免解放军总部负责人

《瞭望东方周刊》:众所周知,解放军是在20多年的革命战争中由中国共产党缔造的军队。那么在1949年中共执政之后,是如何确定军队地位的?

陈斯喜:1949年,在政协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等宪法性文件的起草过程中,大家热烈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新中国实行什么样的军事制度。当时一致认为并确定,应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军队建设的成功经验,彻底肃清军阀割据的残余影响,建立新型的人民军队。这个军队的特点就是,不搞地方武装,以新民主主义的精神统一全国军队,党的政治工作是军队的灵魂。

最终,根据政协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军队,受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实行统一管辖和指挥。军事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及委员若干人。军队建立政治工作制度,适时实行义务兵役制,军队和平时期参加劳动生产。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还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的职权之一,是任免人民解放军的总司令和副总司令、总参谋长和副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和副主任。

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54年曾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请,决定任命了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等人员,以后又陆续通过了个别任免。这些都表明,建国之初,我国武装力量的最高机关已成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向现代化、法制化迈出重要步伐。它为新宪法进一步确立国家军事制度积累了经验。

《瞭望东方周刊》:1954年宪法如何规定军队的地位和角色?

陈斯喜:1954年宪法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立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这个前提下,各中央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军队的最高领导机关也被纳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范畴。

宪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人民军队的性质和任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保卫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委员。

这些规定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军队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表明它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从本质上确定,军队的最高指挥权为国家所有,实施军事指挥的机关由国家建立并从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使命是完成国家规定的任务。在确立武装力量最高指挥权的同时,1954年宪法还规定国务院“领导武装力量的建设”,明确了管理和领导武装力量建设的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从而将武装力量的建设纳入国家建设的体系中。

应当说,1954年宪法对国家军事制度的规定是符合当时实际的,特别是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能够坚定和富于远见地将武装力量的领导和建设纳入国家制度体系,为军队的现代化和国家机构的民主化指明了方向。但是,在十年动乱中,由于推行极左路线,国家的政权体制和国家机关之间的正确分工遭到严重破坏,人民军队的现代化和法制化受到阻滞。

比如1975年宪法在总纲中规定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农子弟兵”,“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的武装力量”,并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就使得武装力量在根本法上游离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乃至整个国家政权体制之外。1978年宪法也没有明确武装力量在国家中的地位。

王汉斌同志也提到,这两部宪法中发生的一个问题就是没有明确军队和国家的关系。

国家主席的地位和角色

《瞭望东方周刊》:根据《王汉斌访谈录》,对于国家军事制度,最终确定的宪法修正案与草案(讨论稿)有很大不同,那么最初对军队地位是如何考虑的?

陈斯喜:军事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在1982年宪法中予以体现,是当时国际国内关注的敏感问题,也是参与宪法起草的同志和社会各界广泛争论的问题。经过长时间的讨论和酝酿,并由党中央最后决策,宪法终于以“中央军事委员会”一节较全面和科学地规定了国家的军事制度。这一规定是我们党和军队以及全体人民在总结建国以来军队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正确选择。

在起草宪法草案初稿和讨论稿时,各方面普遍认为,改革和完善国家制度,必须处理好党和国家的关系,实行党政分开,确立武装力量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那么,武装力量在国家体制中应由谁来统率呢?

当时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应当由国家主席统率武装力量。大家认为,1954年宪法规定由国家主席统率武装力量是合适的,后来的两部宪法是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极不正常的情况下制定的,取消国家主席,规定由党的主席统率武装力量,混淆了党与国家的关系,主张在恢复1954年宪法中国家主席的设置的同时,规定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对内统率武装力量。

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当时各方面的普遍要求,在草案讨论稿中曾规定:国家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及解放军三总部负责人;国务院领导武装力量的建设。这些规定基本是对1954年宪法中军事制度的沿用和恢复。

秘书处的同志认为,在规定国家主席统率武装力量的同时,设立国防委员会有利于加强集体领导,并可以有党外人士参加,因此讨论稿特意保留了国防委员会。与1954年宪法不同的是,考虑到国家主席应处于比较超脱的地位,不能行使行政权力,讨论稿又曾明确规定国家主席“不干涉政府工作,不承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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