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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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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最近表示,如果因政策法规变化,导致企业利益受损,政府将给予补偿。
此举的意义不仅在于建立一个更为公平规范的市场体制,更有利于纠正各级政府政策多变的痼疾,因为今后它将为此付出代价
由于在广州投资的两个矿石场突然被广州市政府强行关闭,几年前,派安国际有限公司走上了一条漫长的申诉之路。该公司是澳大利亚最大的公司之一。
出于城市建设的需要,广州市在上世纪90年代陆续批准了若干企业在城市郊区建石场,开采石料,期限分别为5到10年。但后来,该市为加强环保,通过了一项地方性法规 要求郊区所有石场关闭和外迁,并平整开采区的土地进行绿化。
1999年,广州市正式下发相关《公告》:“不论采矿许可证是否到期,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关闭,并由开采者负责按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进行治理和绿化工作。”
为了体现对中国法规的尊重,“派安”万般无奈,关闭了下属两家采石企业,同时要承担庞大的善后费用,据计算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658亿元。
但是,当时的广州市政府拒绝向其支付任何补偿。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必须以政府行为违法为前提,而该市责令其关闭石场的行为是依法(地方性法规)进行的。
实际上,此案本该是一个行政补偿的问题,但中国对行政补偿缺乏相应的专门性法律,所以“派安”的问题似乎“无解”。
政策多变的阴影
中国各级政府政策的多变,是颇让投资者头疼的老问题。由于法规的缺失,后者也很难指望能从政府方面得到相应的补偿,只能“自认倒霉”。
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向本刊记者列举以上事例时,这一问题的解决似已看到一些曙光 前一天姜在参加北京市举办的一场关于优化投资环境的座谈会上,已开始讨论如何给因政策变动而受损的企业以行政补偿的问题。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北京市日前也推出《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由于这份意见一共包含了36条内容,被媒体简称为“36条”。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第20条 明确提出“建立行政补偿制度”。
北京市副市长张茅此前在一个新闻发布会上说,对由于法规、政府规章修改、政策措施变化等,给企业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要建立合理补偿或者处置的机制。
“这是优化投资环境,针对企业提出的一个新课题。”张茅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目前《意见》正在责成专门部门落实。但是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为根据,还是重新制定新的标准和规定?尚无定论。
这可能是中国地方政府首次做出的此类表示,很多企业因此看到一个更加公平与合理的未来和希望。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官员林志炜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补偿或处置的机制其实是一直存在的,但此前多为对具体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行使政管理权,对特定的具体对象所采取的单方公务行为)的处理,常以《国家赔偿法》、《防洪法》、《抗震减灾法》等为依据。而在抽象行政行为方面,由于政府的行政目标和方式的改变,往往给当事人的利益带来影响,而且影响的不止一两家企业,是一批企业,政府是否该予以补偿,在法律上的确是一个空白点。
建立行政补偿制度就是要给企业一个“说法”。
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在分析政策多变的原因时指出,首先,决策者没有经过科学论证,导致结果与实际脱离,完全是草率的后果。比如北京市推出个性化车牌时,并没有预见到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只能草草收场。还有,北京有关部门曾实施过机动车按单双号出门的制度,事先也未经过科学论证,最终不了了之。
其次,决策者滥用权力,仅凭个人兴趣和好恶制定政策,而由于政府换届,继任者经常任意改变前任制定的政策,也是政策无法保持连续性的重要原因。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黄桂田认为,企业发展总要面临一些不确定因素,一部分是由于自然力、战争等不可预知的力量造成的;还有一部分往往是因政府政策变化引起的。对整体经济发展有利的政策变动,政府无须进行经济补偿;但对于因盲目的朝令夕改而造成的负面影响,政府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介绍,在国外,制定政策或法规时都有一个必经的方式――成本分析,补偿和处置都被包括其中。政府会尽可能小心谨慎地处理对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事先多征求被影响者的意见,使执法者和企业管理者能充分配合。
比如,美国政府就专门成立了一个“管理预算办公室”,有一批经济学家在进行分析工作。如果因为政策变动造成的经济影响达到一定数目,会事先通知可能被影响的企业。如果涉及的企业达到一定数目,政府会相应采取一系列措施。
现在,北京市政府已经逐渐认识到:行政干预和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存在冲突,已经制定好的经济政策不应轻易改变,如果不得不改变,就该给予受损者“行政补偿”。
政府不能再随心所欲
这无疑是一个令人鼓舞的动作。但中国《新闻周刊》调查了解到,这一机制要付诸实施,还面临着诸多制度性和现实性的障碍。
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尽管中国1994年制定了《国家赔偿法》,正式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但对于行政补偿,除个别单行法对某些行政管理领域(如土地征用)的补偿做了一些零散的规定外,整体、规范化的?姓?钩ブ贫壬形唇???
大量的行政补偿问题在中国目前仍然无法可依。
此外,法律意识的整体淡漠、对私有财产的不重视,同样将大大阻碍建立行政补偿制度的进展。现在的普遍情形是:在自身利益受损,而损害者来自政府时,大多数企业选择 “把所有的问题都自己扛。”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黄桂田也指出,这个制度操作起来将会非常困难。首先,如何去界定哪些政策变化(包括法律的重新修订)会给企业带来影响,这个影响有多大,很难用经济指标量化。
其次是,赔偿的标准和方式应如何界定?
“赔偿不一定是金钱上的东西。”林志炜解释说,比如在城市基础设施方面,建一个水厂时设定的进水价格是1元/1吨,如果政府将水价提高至2元/1吨,势必对水厂造成影响,那么政府可以有多种选择去进行补偿或处置 支付一定金钱;延长水厂的经营期限;适当允许水厂提高供水价格。
在对新制度持普遍欢迎态度的情况下,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企业界人士也表示了自己的担心,包括:具体标准如何界定?是否会发生不良企业恶意欺诈的行为?补偿的钱究竟由谁来出等等。
要知道,相对于国家赔偿而言,由于行政补偿的对象是企业,在某些情形下,需要补偿的损失可能数额巨大,政府是否有这个支付能力,会是一个问题。
不过黄桂田相信,这仍然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中的一个很重要的推进,它将促使政府规范自己的行为,政策变动更具确定性,而不能再随心所欲。特别是,在未来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立、改、废的过程中,政府将更多考虑因此可能对社会经济成本造成的影响。 (文/邵军)
此举的意义不仅在于建立一个更为公平规范的市场体制,更有利于纠正各级政府政策多变的痼疾,因为今后它将为此付出代价
由于在广州投资的两个矿石场突然被广州市政府强行关闭,几年前,派安国际有限公司走上了一条漫长的申诉之路。该公司是澳大利亚最大的公司之一。
出于城市建设的需要,广州市在上世纪90年代陆续批准了若干企业在城市郊区建石场,开采石料,期限分别为5到10年。但后来,该市为加强环保,通过了一项地方性法规 要求郊区所有石场关闭和外迁,并平整开采区的土地进行绿化。
1999年,广州市正式下发相关《公告》:“不论采矿许可证是否到期,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关闭,并由开采者负责按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进行治理和绿化工作。”
为了体现对中国法规的尊重,“派安”万般无奈,关闭了下属两家采石企业,同时要承担庞大的善后费用,据计算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658亿元。
但是,当时的广州市政府拒绝向其支付任何补偿。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必须以政府行为违法为前提,而该市责令其关闭石场的行为是依法(地方性法规)进行的。
实际上,此案本该是一个行政补偿的问题,但中国对行政补偿缺乏相应的专门性法律,所以“派安”的问题似乎“无解”。
政策多变的阴影
中国各级政府政策的多变,是颇让投资者头疼的老问题。由于法规的缺失,后者也很难指望能从政府方面得到相应的补偿,只能“自认倒霉”。
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向本刊记者列举以上事例时,这一问题的解决似已看到一些曙光 前一天姜在参加北京市举办的一场关于优化投资环境的座谈会上,已开始讨论如何给因政策变动而受损的企业以行政补偿的问题。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北京市日前也推出《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由于这份意见一共包含了36条内容,被媒体简称为“36条”。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第20条 明确提出“建立行政补偿制度”。
北京市副市长张茅此前在一个新闻发布会上说,对由于法规、政府规章修改、政策措施变化等,给企业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要建立合理补偿或者处置的机制。
“这是优化投资环境,针对企业提出的一个新课题。”张茅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目前《意见》正在责成专门部门落实。但是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为根据,还是重新制定新的标准和规定?尚无定论。
这可能是中国地方政府首次做出的此类表示,很多企业因此看到一个更加公平与合理的未来和希望。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官员林志炜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补偿或处置的机制其实是一直存在的,但此前多为对具体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行使政管理权,对特定的具体对象所采取的单方公务行为)的处理,常以《国家赔偿法》、《防洪法》、《抗震减灾法》等为依据。而在抽象行政行为方面,由于政府的行政目标和方式的改变,往往给当事人的利益带来影响,而且影响的不止一两家企业,是一批企业,政府是否该予以补偿,在法律上的确是一个空白点。
建立行政补偿制度就是要给企业一个“说法”。
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在分析政策多变的原因时指出,首先,决策者没有经过科学论证,导致结果与实际脱离,完全是草率的后果。比如北京市推出个性化车牌时,并没有预见到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只能草草收场。还有,北京有关部门曾实施过机动车按单双号出门的制度,事先也未经过科学论证,最终不了了之。
其次,决策者滥用权力,仅凭个人兴趣和好恶制定政策,而由于政府换届,继任者经常任意改变前任制定的政策,也是政策无法保持连续性的重要原因。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黄桂田认为,企业发展总要面临一些不确定因素,一部分是由于自然力、战争等不可预知的力量造成的;还有一部分往往是因政府政策变化引起的。对整体经济发展有利的政策变动,政府无须进行经济补偿;但对于因盲目的朝令夕改而造成的负面影响,政府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介绍,在国外,制定政策或法规时都有一个必经的方式――成本分析,补偿和处置都被包括其中。政府会尽可能小心谨慎地处理对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事先多征求被影响者的意见,使执法者和企业管理者能充分配合。
比如,美国政府就专门成立了一个“管理预算办公室”,有一批经济学家在进行分析工作。如果因为政策变动造成的经济影响达到一定数目,会事先通知可能被影响的企业。如果涉及的企业达到一定数目,政府会相应采取一系列措施。
现在,北京市政府已经逐渐认识到:行政干预和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存在冲突,已经制定好的经济政策不应轻易改变,如果不得不改变,就该给予受损者“行政补偿”。
政府不能再随心所欲
这无疑是一个令人鼓舞的动作。但中国《新闻周刊》调查了解到,这一机制要付诸实施,还面临着诸多制度性和现实性的障碍。
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尽管中国1994年制定了《国家赔偿法》,正式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但对于行政补偿,除个别单行法对某些行政管理领域(如土地征用)的补偿做了一些零散的规定外,整体、规范化的?姓?钩ブ贫壬形唇???
大量的行政补偿问题在中国目前仍然无法可依。
此外,法律意识的整体淡漠、对私有财产的不重视,同样将大大阻碍建立行政补偿制度的进展。现在的普遍情形是:在自身利益受损,而损害者来自政府时,大多数企业选择 “把所有的问题都自己扛。”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黄桂田也指出,这个制度操作起来将会非常困难。首先,如何去界定哪些政策变化(包括法律的重新修订)会给企业带来影响,这个影响有多大,很难用经济指标量化。
其次是,赔偿的标准和方式应如何界定?
“赔偿不一定是金钱上的东西。”林志炜解释说,比如在城市基础设施方面,建一个水厂时设定的进水价格是1元/1吨,如果政府将水价提高至2元/1吨,势必对水厂造成影响,那么政府可以有多种选择去进行补偿或处置 支付一定金钱;延长水厂的经营期限;适当允许水厂提高供水价格。
在对新制度持普遍欢迎态度的情况下,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企业界人士也表示了自己的担心,包括:具体标准如何界定?是否会发生不良企业恶意欺诈的行为?补偿的钱究竟由谁来出等等。
要知道,相对于国家赔偿而言,由于行政补偿的对象是企业,在某些情形下,需要补偿的损失可能数额巨大,政府是否有这个支付能力,会是一个问题。
不过黄桂田相信,这仍然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中的一个很重要的推进,它将促使政府规范自己的行为,政策变动更具确定性,而不能再随心所欲。特别是,在未来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立、改、废的过程中,政府将更多考虑因此可能对社会经济成本造成的影响。 (文/邵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