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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男子讲粗话分散他人注意力8次抢夺项链获刑10年
大江网讯 吴云、刘晨娟、记者朱超报道:一“80后”青年,采取讲粗话以分散被害人注意力的方式,先后8次抢夺他人黄金首饰,最终被判重刑。5月6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龚俊(化名)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徐涛(化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
现年28岁的龚俊,2010年12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6月27日16时20分,龚俊在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南昌八中附近,乘被害人钱某不注意,用一只手掐住被害人脖子同时用南昌话对被害人骂粗话,另一只手则将被害人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走。经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3198元。
此后在同年8月至11月3个月间,龚俊采取同样的方法,先后作案7起,每次都乘被害人不注意时,用一只手掐住被害人脖子同时用南昌话对被害人骂粗话,另一只手则将被害人脖子上的黄金首饰抢走。抢夺金额共计28552元。抢夺得手后,龚俊先后6次将抢来的黄金首饰,以低于市场价格卖给了开黄金加工店的徐涛,共计19577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人流密集的路段,一年内连续八次实施抢夺,尤其是在短短两个月时间内连续六次实施抢夺,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合计28552元,数额接近特别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龚俊一年内抢夺八次已超过三次,抢夺财物价值接近数额特别巨大,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徐涛明知他人所售赃物系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收购并转卖他人牟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龚俊、徐涛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大江网讯 吴云、刘晨娟、记者朱超报道:一“80后”青年,采取讲粗话以分散被害人注意力的方式,先后8次抢夺他人黄金首饰,最终被判重刑。5月6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龚俊(化名)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徐涛(化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
现年28岁的龚俊,2010年12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6月27日16时20分,龚俊在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南昌八中附近,乘被害人钱某不注意,用一只手掐住被害人脖子同时用南昌话对被害人骂粗话,另一只手则将被害人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走。经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3198元。
此后在同年8月至11月3个月间,龚俊采取同样的方法,先后作案7起,每次都乘被害人不注意时,用一只手掐住被害人脖子同时用南昌话对被害人骂粗话,另一只手则将被害人脖子上的黄金首饰抢走。抢夺金额共计28552元。抢夺得手后,龚俊先后6次将抢来的黄金首饰,以低于市场价格卖给了开黄金加工店的徐涛,共计19577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人流密集的路段,一年内连续八次实施抢夺,尤其是在短短两个月时间内连续六次实施抢夺,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合计28552元,数额接近特别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龚俊一年内抢夺八次已超过三次,抢夺财物价值接近数额特别巨大,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徐涛明知他人所售赃物系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收购并转卖他人牟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龚俊、徐涛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