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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沈阳5月21日电(记者范春生) 恋爱三年,资助女方18万元做生意,还拿出彩礼钱6.5万元,却换来一句“拜拜”。辽宁沈阳一位男青年凭借录音证据起诉,获得支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日一审判定女方返还21万余元“感情投资”。
2008年10月,沈阳小伙汪某与女孩儿温某相识,并逐渐确立恋爱关系,一处就是三年多。为支持女友开饭店,并尽早走入婚姻殿堂,汪某曾资助过18万元,还拿出彩礼钱6.5万元,但女友始终不提结婚事宜。去年初,温某正式提出分手,但没有说返还一分钱。
此后,在朋友的指点下,汪某偷偷给温某录音,让她承认18万元是借款。汪某在录音中问:“我给你拿了18万元兑饭店没够吗?”温某回答:“没够,兑饭店够了,问题是上货不够。”今年初,汪某拿着录音证据到法院起诉,要求温某返还全部感情投资款。
法院认为,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本案中,对话录音虽然是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但在双方正常交流时留存下来的录音资料,没有证据表明它是在被告被威逼胁迫的情况下形成的,所以该录音证据合法,且未发现有编辑加工痕迹。
法院还认为,原告与被告均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原告在交往过程中给付被告钱款的行为应为附义务的赠与,现双方结婚登记目的不能实现,其赠与的条件未成立且赠与钱款的数额巨大,故依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被告返还赠与的钱款。最后,法院判定温某返还赠与款18万元,并酌定部分返还彩礼3.25万元。
办案法官提醒,在民事纠纷中,可以使用录音证据,但要使录音证据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二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三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
(原标题:辽宁一青年靠录音证据讨回21余万元"感情投资")
2008年10月,沈阳小伙汪某与女孩儿温某相识,并逐渐确立恋爱关系,一处就是三年多。为支持女友开饭店,并尽早走入婚姻殿堂,汪某曾资助过18万元,还拿出彩礼钱6.5万元,但女友始终不提结婚事宜。去年初,温某正式提出分手,但没有说返还一分钱。
此后,在朋友的指点下,汪某偷偷给温某录音,让她承认18万元是借款。汪某在录音中问:“我给你拿了18万元兑饭店没够吗?”温某回答:“没够,兑饭店够了,问题是上货不够。”今年初,汪某拿着录音证据到法院起诉,要求温某返还全部感情投资款。
法院认为,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本案中,对话录音虽然是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但在双方正常交流时留存下来的录音资料,没有证据表明它是在被告被威逼胁迫的情况下形成的,所以该录音证据合法,且未发现有编辑加工痕迹。
法院还认为,原告与被告均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原告在交往过程中给付被告钱款的行为应为附义务的赠与,现双方结婚登记目的不能实现,其赠与的条件未成立且赠与钱款的数额巨大,故依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被告返还赠与的钱款。最后,法院判定温某返还赠与款18万元,并酌定部分返还彩礼3.25万元。
办案法官提醒,在民事纠纷中,可以使用录音证据,但要使录音证据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二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三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
(原标题:辽宁一青年靠录音证据讨回21余万元"感情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