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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官实名举报法院判案失当
受贿10万以上应获刑10年以上,即使有减轻情节最少应判5年,但湖南郴州市北湖区法院法官刘国平发现,该院判决的医疗腐败系列案中,受贿十余万元竟被免予刑事处罚,7名医生中6人免予刑罚,仅有1人被判缓刑。
在通过体制内渠道举报后,刘称自己反遭纪委调查3个多月,并最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两个月前,他开始在网上实名举报。
北湖区法院办公室负责人唐胜任告诉南都记者,对于刘国平早期举报,郴州市纪委几年前就逐一找所涉法官调查,没有法官最后受到处理;对于近期的实名举报,郴州中院也组成以纪检组牵头的调查组,对刘举报的内容展开调查,目前正在调查中。
自称举报反受处分
刘国平举报的7名医生受贿案案发于2006年,当年也是国家层面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做出统一全国性部署发端年。
相关判决显示,7人均为郴州市7家医院骨科室负责人或骨干,他们在2004年至2006年间,收受郴州市天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按骨科耗材金额20%-30%比例支付的回扣费。这7人提取后,多与同科室人员“分享”,收受数额从1万至十余万元不等,最高为17万余元。
拿到7人的判决书后,刘国平明显感到判决量刑畸轻:7人只有一人被判缓刑,另6人全部免予刑事处罚。
刘国平发现这些判决异样时任郴州市北湖区法院研究室主任:新任院长郭丹到任后开始实行人员竞聘上岗,之前任行政庭庭长的刘国平落聘为普通工作人员,他认为并非自己能力不足,而是其他因素所致,遂开始搜集证据,对郭丹进行举报,法院遂设置了研究室主任这一职位,这7份判决书就是刘任研究室主任时发现。
刘国平称,他起初只是通过体制内渠道向郴州市纪委等举报,但没结果。北湖区法院办公室负责人唐胜任则告诉南都记者,在刘举报后的2008年,郴州市纪委曾专门就其举报判决问题,找作出判决的法官逐一调查了解,虽无最后结论公布,但唐称目前7起案件的法官均在该院正常工作,无人因此受到处理和处分。
刘国平起初的举报主要针对郭丹,“我没那么高尚,他把我搞下来,我就要把他搞下去”。此后也如他所愿,郭丹被郴州市纪委调查,并于2008年5月21日被宜章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不过令他没想到的是,自己也被纪委调查。刘介绍称,2007年11月23日,郴州市纪委调查组人员来找他,到了纪委后通知对其进行审查。刘称,他在市纪委的办案点被限制自由118天,直至2008年3月19日才得以回家。
北湖区直属机关党委2008年12月26日的一份编号为北直发2008(41)号文件中称:刘在任行政庭庭长及研究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谋利,工作失职,为了帮亲属将违反拍卖成交确认书取得的门面要回来,向他人送钱6000元,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在组织对其进行调查期间,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认错态度恶劣,研究决定给予刘党内警告处分。
2009年,在新任院长到任后,再次实行竞争上岗,因为受到这个“党内警告处分”,刘没有竞争资格,研究室主任的职务被撤,目前长期病休。
为何从宽而非严惩?
7份判决究竟有无问题?今年3月11日下午,郴州市中院专门召开一场信访听证会,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律师、新闻媒体、市人大、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及社会各界人士100余人参与,就刘及其亲属所反映的医疗腐败案件及被纪委调查的商铺问题听证。
关于听证会的媒体报道中称,4名法官针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分别作答。当事人信访事项中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在场有关部门均进行了解释。对在信访中提及的2006年彭某等7人商业贿赂案件,原审法院结合当时的刑事法律及政策进行了说明。对信访人提到的2008年被带到纪委审查的问题,纪委的同志当场进行了说明,是办理另一案件时,依法要求信访人进行的“协助调查”,不是“双规”。
在听证会的通报中,主审法官对医疗腐败案件的判决解释称,2006年5月,全国对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案件进行查处,根据中央有关指导意见,一定要注意政策、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宽严适度。同时坚持惩处少数,教育多数,尽量惩治商业贿赂,也要维护机关工作环境和医疗服务秩序。
对于为何做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时任刑庭庭长侯勋称,当时强调,对于发生在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颁布之前,担任临床科室领导职位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销企业及其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或提成,即俗称的回扣,在诊疗活动中没有意识,造成不良后果,在自查自纠期间,向组织讲清楚,如实上交所受的款项,一般不给予追究刑事责任。
侯还介绍称,当时该市近20名骨科主任被查处,几乎涉及到每家医院,那些骨科主任又是各医院的技术骨干,给该市医疗卫生系统带来了较大影响。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前,以往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医务人员在诊疗中的提成回扣行为作出具体明确的司法建议,医务人员这个身份在当时的刑法确实没有法律条文规定他们处于哪种身份范畴,医务人员包括担任临床科室领导的医务人员,在《刑法修正案(六)》以前,没有明确规定医务人员是什么身份。根据当时的特殊历史背景、刑事法律、形势政策要求从宽处理,所以对7名骨科主任全部予以从宽惩处。
南都记者 张国栋
律师说法
涉嫌枉法裁判
资深刑辩律师朱明勇则认为,对于时任刑庭庭长侯勋所解释的特殊情况,主要原因可能是考虑到这些人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但是还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另外,这种在业务活动中拿回扣几乎成了一种普遍现象,抓住的仅是一小部分,故法院在判刑时考虑到了这种客观情况。
但他认为,7份判决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违反法律规定。他解释称,刑法63条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法,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受贿罪比照贪污罪处罚,该系列案受贿数额分为三个档次:10万以上,5万以上,5万以下。其量刑档次分别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死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5-15年),7年以下1年以上(1-7年)。
根据法律规定,受贿罪判处免除刑事处罚只有一种情形,即“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除此以外,均不得免除处罚。
对于这起系列案,朱明勇认为,受贿10万元以上的均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5万元至10万元的均应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7起案件中还有1起缓刑案例,朱认为,法律规定只有在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时才可以判处缓刑,因而本案判处缓刑也是错误的,涉及的一起缓刑数额是8.3万元,属于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围,不可能判缓刑。
对于其中有自首情节者,朱认为,数额在10万以上,法律规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即便是减轻处罚一般也应该在5年以上10年以下,再降一档也到不了免除处罚的档次。
对于出现7起案件有6件免于刑罚、1件缓刑,朱分析认为,应是单位与检察院、法院协商好的,甚至可能是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同意或者授意的,而全部在法定刑以下判处,且连续多起,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
朱明勇律师认为,出现这样的系列案件,特别是在法律文书中直接违反法律规定判刑,涉嫌枉法裁判罪。
来源: 凤凰网
受贿10万以上应获刑10年以上,即使有减轻情节最少应判5年,但湖南郴州市北湖区法院法官刘国平发现,该院判决的医疗腐败系列案中,受贿十余万元竟被免予刑事处罚,7名医生中6人免予刑罚,仅有1人被判缓刑。
在通过体制内渠道举报后,刘称自己反遭纪委调查3个多月,并最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两个月前,他开始在网上实名举报。
北湖区法院办公室负责人唐胜任告诉南都记者,对于刘国平早期举报,郴州市纪委几年前就逐一找所涉法官调查,没有法官最后受到处理;对于近期的实名举报,郴州中院也组成以纪检组牵头的调查组,对刘举报的内容展开调查,目前正在调查中。
自称举报反受处分
刘国平举报的7名医生受贿案案发于2006年,当年也是国家层面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做出统一全国性部署发端年。
相关判决显示,7人均为郴州市7家医院骨科室负责人或骨干,他们在2004年至2006年间,收受郴州市天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按骨科耗材金额20%-30%比例支付的回扣费。这7人提取后,多与同科室人员“分享”,收受数额从1万至十余万元不等,最高为17万余元。
拿到7人的判决书后,刘国平明显感到判决量刑畸轻:7人只有一人被判缓刑,另6人全部免予刑事处罚。
刘国平发现这些判决异样时任郴州市北湖区法院研究室主任:新任院长郭丹到任后开始实行人员竞聘上岗,之前任行政庭庭长的刘国平落聘为普通工作人员,他认为并非自己能力不足,而是其他因素所致,遂开始搜集证据,对郭丹进行举报,法院遂设置了研究室主任这一职位,这7份判决书就是刘任研究室主任时发现。
刘国平称,他起初只是通过体制内渠道向郴州市纪委等举报,但没结果。北湖区法院办公室负责人唐胜任则告诉南都记者,在刘举报后的2008年,郴州市纪委曾专门就其举报判决问题,找作出判决的法官逐一调查了解,虽无最后结论公布,但唐称目前7起案件的法官均在该院正常工作,无人因此受到处理和处分。
刘国平起初的举报主要针对郭丹,“我没那么高尚,他把我搞下来,我就要把他搞下去”。此后也如他所愿,郭丹被郴州市纪委调查,并于2008年5月21日被宜章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不过令他没想到的是,自己也被纪委调查。刘介绍称,2007年11月23日,郴州市纪委调查组人员来找他,到了纪委后通知对其进行审查。刘称,他在市纪委的办案点被限制自由118天,直至2008年3月19日才得以回家。
北湖区直属机关党委2008年12月26日的一份编号为北直发2008(41)号文件中称:刘在任行政庭庭长及研究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谋利,工作失职,为了帮亲属将违反拍卖成交确认书取得的门面要回来,向他人送钱6000元,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在组织对其进行调查期间,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认错态度恶劣,研究决定给予刘党内警告处分。
2009年,在新任院长到任后,再次实行竞争上岗,因为受到这个“党内警告处分”,刘没有竞争资格,研究室主任的职务被撤,目前长期病休。
为何从宽而非严惩?
7份判决究竟有无问题?今年3月11日下午,郴州市中院专门召开一场信访听证会,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律师、新闻媒体、市人大、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及社会各界人士100余人参与,就刘及其亲属所反映的医疗腐败案件及被纪委调查的商铺问题听证。
关于听证会的媒体报道中称,4名法官针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分别作答。当事人信访事项中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在场有关部门均进行了解释。对在信访中提及的2006年彭某等7人商业贿赂案件,原审法院结合当时的刑事法律及政策进行了说明。对信访人提到的2008年被带到纪委审查的问题,纪委的同志当场进行了说明,是办理另一案件时,依法要求信访人进行的“协助调查”,不是“双规”。
在听证会的通报中,主审法官对医疗腐败案件的判决解释称,2006年5月,全国对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案件进行查处,根据中央有关指导意见,一定要注意政策、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宽严适度。同时坚持惩处少数,教育多数,尽量惩治商业贿赂,也要维护机关工作环境和医疗服务秩序。
对于为何做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时任刑庭庭长侯勋称,当时强调,对于发生在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颁布之前,担任临床科室领导职位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销企业及其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或提成,即俗称的回扣,在诊疗活动中没有意识,造成不良后果,在自查自纠期间,向组织讲清楚,如实上交所受的款项,一般不给予追究刑事责任。
侯还介绍称,当时该市近20名骨科主任被查处,几乎涉及到每家医院,那些骨科主任又是各医院的技术骨干,给该市医疗卫生系统带来了较大影响。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前,以往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医务人员在诊疗中的提成回扣行为作出具体明确的司法建议,医务人员这个身份在当时的刑法确实没有法律条文规定他们处于哪种身份范畴,医务人员包括担任临床科室领导的医务人员,在《刑法修正案(六)》以前,没有明确规定医务人员是什么身份。根据当时的特殊历史背景、刑事法律、形势政策要求从宽处理,所以对7名骨科主任全部予以从宽惩处。
南都记者 张国栋
律师说法
涉嫌枉法裁判
资深刑辩律师朱明勇则认为,对于时任刑庭庭长侯勋所解释的特殊情况,主要原因可能是考虑到这些人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但是还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另外,这种在业务活动中拿回扣几乎成了一种普遍现象,抓住的仅是一小部分,故法院在判刑时考虑到了这种客观情况。
但他认为,7份判决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违反法律规定。他解释称,刑法63条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法,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受贿罪比照贪污罪处罚,该系列案受贿数额分为三个档次:10万以上,5万以上,5万以下。其量刑档次分别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死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5-15年),7年以下1年以上(1-7年)。
根据法律规定,受贿罪判处免除刑事处罚只有一种情形,即“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除此以外,均不得免除处罚。
对于这起系列案,朱明勇认为,受贿10万元以上的均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5万元至10万元的均应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7起案件中还有1起缓刑案例,朱认为,法律规定只有在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时才可以判处缓刑,因而本案判处缓刑也是错误的,涉及的一起缓刑数额是8.3万元,属于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围,不可能判缓刑。
对于其中有自首情节者,朱认为,数额在10万以上,法律规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即便是减轻处罚一般也应该在5年以上10年以下,再降一档也到不了免除处罚的档次。
对于出现7起案件有6件免于刑罚、1件缓刑,朱分析认为,应是单位与检察院、法院协商好的,甚至可能是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同意或者授意的,而全部在法定刑以下判处,且连续多起,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
朱明勇律师认为,出现这样的系列案件,特别是在法律文书中直接违反法律规定判刑,涉嫌枉法裁判罪。
来源: 凤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