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沈阳市市长陈政高在全市纠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彻底根治“原来给钱办事,现在不要钱也不办事”的反腐败后遗症。为百姓办事天经地义,不办事天理不容!陈政高表示:对于优秀的公务员要加大奖励力度,对于不合格的公务员要坚决惩处,予以淘汰。市政府将讨论出台公务员引咎辞职的18种情况,并要将这18种情况公开登报,以便群众监督。
“不要钱”也是腐败
“不要钱也不办事”的现象肯定不是沈阳市独有,这是目前一种较为普遍的腐败形式。但沈阳市在轰动全国的幕马案处理不久就出现这样的现象,令市长震怒,也就毫不奇怪了。那些不作为的官员难道没有从幕马案中得到一点教训?不仅仅陈市长有这样的疑问,恐怕每个知道这个消息的人都有类似的疑问。
幕马案中的大批官员都是因为要了钱才“办事”的,当他们把“要钱”作为“办事”前提的时候,就已经与腐败连在了一起,因为凡是“要钱”后办的事,钱没有干净的,事情也没有能够见人的。现在的官员“不要钱也不办事”,是在拒绝腐败吗?显然也不是。不要钱本来是好事,但不办事就另当别论了。如果把不要钱和不办事放在一起,就可以看出,这实际上是一些官员对反腐败强烈不满的一种心态表露。因为国家的反腐败行动断了他们的“财路”,他们表面上不敢抗拒国家的反腐败政策,就采取这种办法来进行无声的抵抗。
这种现象的性质是非常严重的。这是腐败的延伸或继续,也可以说是另一种形式的腐败。这种腐败比起那种赤裸裸的伸手要钱的腐败隐蔽性要高很多,危害也大很多。他们“不办事”的背后隐藏着一些可耻的目的,那就是为以后培养新的腐败源。腐败分子在一次大的反腐败行动之后,拒绝收钱和办事,那些想办事的人,包括想办正事的人,就会想千方设百计寻找新的门路。一旦风声不太紧的时候,被官员们“不办事”坑苦了的人就会倾巢出动,利用各种方式,投其所好,使不给他们办事的贪官“变脸”。到那个时候,贪官们也会放下架子,既收钱也“办事”了。贪官们在风声紧的时候,不收钱也不办事,恰恰是为以后的腐败打基础。试想,如果贪官们在不收钱的时候,也积极办事,不是自断财路吗?这就是贪官们的逻辑,非常可憎,但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在其位就要谋其政
对于官员们而言,自古就有“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说法,换言之,就是在其位,就要谋其政。过去人们常说“做官要为民做主”,现在改成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归根结底都是说官员要为人民做事情,为人民服务。但在腐败分子眼中,在一些素质较差的官员眼中,哪里有什么服务意识?职务意味着权力,有权力就要为自己谋私利,否则就可能导致“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结局。在这些人看来,权力就是谋取私利的资本。“大利大干,小利小干,无利不干”,这就是他们的行为逻辑。这种观念在时下的官场,并不是个别现象。
但是,这些官员们忽略了这样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权力是人民给的,是要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不是特权,而是用来做事的,拥有这种权力意味着要对公民尽职尽责,要对公民履行义务。从行政法法理角度上讲,法律给了政府部门权力的同时也就设定了义务,政府官员行使权力的过程也是履行职责的过程,这种权力和义务是统一的,一旦分离,就可能触犯法律。但是,多年以来,我们在对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的所有要求与规定中,并没有贯穿“权力即责任”的基本原则与理念,也鲜有因为拥有权力却没有尽到责任受到惩处的例子。所以,有学者说,当领导是中国风险最小的职业。
“不要钱也不办事”的现象,按照老百姓的说法就是“占着茅坑不拉屎”,虽然难听了点,但却很生动地讲明了一个事实。“不要钱也不办事”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所谓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能够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行政不作为是被动姿态上的滥用权力,也是权力非物质性腐败的一种形式,它常常以隐蔽的形式危害社会。
要严惩行政不作为
近几年中国法院受理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这一方面说明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行政诉讼意识在明显增强,一方面也说明当前行政不作为现象正趋于泛滥,行政执法领域反腐败斗争形势日趋严峻。
德国社会学家、历史学家马克斯・韦伯曾说,现代社会法治的出现有两个标志,一个是合同法,在经济领域中保护公民的自由意志;另一个就是行政法的出现,对政府施加了应有的控制和限制。合同法成了市场经济的基石,而行政法也应起到这样的作用。
我国也制定了有关行政诉讼方面的法律。198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199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正式实施。但是,我国有关行政诉讼方面的法律还存在一些漏洞,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能够提起复议和诉讼的行政不作为只能是侵害个人利益的行政不作为,而不包括侵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只能是具体的行政不作为,而不包括抽象的行政不作为。于是,有专家建议修改现行行政诉讼法,扩大法院对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这种典型的渎职行为的受案范围,规定任何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如果存在“不作为”现象,原则上行政行为相对人均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诉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要减少或根除行政不作为,就要杜绝用人上的腐败,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加大监督力度,使行政部门不敢“不作为”;运用法律手段,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让不作为者受到惩处。
“不要钱”也是腐败
“不要钱也不办事”的现象肯定不是沈阳市独有,这是目前一种较为普遍的腐败形式。但沈阳市在轰动全国的幕马案处理不久就出现这样的现象,令市长震怒,也就毫不奇怪了。那些不作为的官员难道没有从幕马案中得到一点教训?不仅仅陈市长有这样的疑问,恐怕每个知道这个消息的人都有类似的疑问。
幕马案中的大批官员都是因为要了钱才“办事”的,当他们把“要钱”作为“办事”前提的时候,就已经与腐败连在了一起,因为凡是“要钱”后办的事,钱没有干净的,事情也没有能够见人的。现在的官员“不要钱也不办事”,是在拒绝腐败吗?显然也不是。不要钱本来是好事,但不办事就另当别论了。如果把不要钱和不办事放在一起,就可以看出,这实际上是一些官员对反腐败强烈不满的一种心态表露。因为国家的反腐败行动断了他们的“财路”,他们表面上不敢抗拒国家的反腐败政策,就采取这种办法来进行无声的抵抗。
这种现象的性质是非常严重的。这是腐败的延伸或继续,也可以说是另一种形式的腐败。这种腐败比起那种赤裸裸的伸手要钱的腐败隐蔽性要高很多,危害也大很多。他们“不办事”的背后隐藏着一些可耻的目的,那就是为以后培养新的腐败源。腐败分子在一次大的反腐败行动之后,拒绝收钱和办事,那些想办事的人,包括想办正事的人,就会想千方设百计寻找新的门路。一旦风声不太紧的时候,被官员们“不办事”坑苦了的人就会倾巢出动,利用各种方式,投其所好,使不给他们办事的贪官“变脸”。到那个时候,贪官们也会放下架子,既收钱也“办事”了。贪官们在风声紧的时候,不收钱也不办事,恰恰是为以后的腐败打基础。试想,如果贪官们在不收钱的时候,也积极办事,不是自断财路吗?这就是贪官们的逻辑,非常可憎,但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在其位就要谋其政
对于官员们而言,自古就有“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说法,换言之,就是在其位,就要谋其政。过去人们常说“做官要为民做主”,现在改成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归根结底都是说官员要为人民做事情,为人民服务。但在腐败分子眼中,在一些素质较差的官员眼中,哪里有什么服务意识?职务意味着权力,有权力就要为自己谋私利,否则就可能导致“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结局。在这些人看来,权力就是谋取私利的资本。“大利大干,小利小干,无利不干”,这就是他们的行为逻辑。这种观念在时下的官场,并不是个别现象。
但是,这些官员们忽略了这样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权力是人民给的,是要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不是特权,而是用来做事的,拥有这种权力意味着要对公民尽职尽责,要对公民履行义务。从行政法法理角度上讲,法律给了政府部门权力的同时也就设定了义务,政府官员行使权力的过程也是履行职责的过程,这种权力和义务是统一的,一旦分离,就可能触犯法律。但是,多年以来,我们在对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的所有要求与规定中,并没有贯穿“权力即责任”的基本原则与理念,也鲜有因为拥有权力却没有尽到责任受到惩处的例子。所以,有学者说,当领导是中国风险最小的职业。
“不要钱也不办事”的现象,按照老百姓的说法就是“占着茅坑不拉屎”,虽然难听了点,但却很生动地讲明了一个事实。“不要钱也不办事”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所谓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能够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行政不作为是被动姿态上的滥用权力,也是权力非物质性腐败的一种形式,它常常以隐蔽的形式危害社会。
要严惩行政不作为
近几年中国法院受理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这一方面说明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行政诉讼意识在明显增强,一方面也说明当前行政不作为现象正趋于泛滥,行政执法领域反腐败斗争形势日趋严峻。
德国社会学家、历史学家马克斯・韦伯曾说,现代社会法治的出现有两个标志,一个是合同法,在经济领域中保护公民的自由意志;另一个就是行政法的出现,对政府施加了应有的控制和限制。合同法成了市场经济的基石,而行政法也应起到这样的作用。
我国也制定了有关行政诉讼方面的法律。198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199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正式实施。但是,我国有关行政诉讼方面的法律还存在一些漏洞,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能够提起复议和诉讼的行政不作为只能是侵害个人利益的行政不作为,而不包括侵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只能是具体的行政不作为,而不包括抽象的行政不作为。于是,有专家建议修改现行行政诉讼法,扩大法院对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这种典型的渎职行为的受案范围,规定任何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如果存在“不作为”现象,原则上行政行为相对人均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诉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要减少或根除行政不作为,就要杜绝用人上的腐败,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加大监督力度,使行政部门不敢“不作为”;运用法律手段,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让不作为者受到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