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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老年法》拟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并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民政部有关官员表示,“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以前这种诉讼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但现在法院要立案审理”。
这个消息引起热烈争议,最主要是痛陈年轻人的无奈,以及质疑,用立法手段,是否真能收拾“世道人心”?当然,也不乏支持的声音,认为伸张了老人的权利,可以约束不孝子女。
在法律实践上,并非空穴来风
已经有过这样的判例
2007年,郑州一对老夫妇,因为小女儿对他们“不管不问,从来不回家探望”,一怒之下将其告上了法庭。当年10月,法院判决:被告人不仅要每月向老人支付200元钱的赡养费,而且还必须每半月回家探望一次。
该案引起了激烈争论。支持者认为,孝顺父母是传统美德,理应获得法律保护;反对者认为,司法虽然具有强制力,但若用来维护社会道德,并不是一件合适的工具。
这样的纷争照例没有答案,分歧源于一个更大的命题:“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
已经是地方性法规
2008年6月2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就《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
“常回家看看”入法,辽宁省是先行者,并且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虽然质疑的声音很强,当年8月,该草案还是获得通过,并从10月1日起实施。
早就有人主张出台“孝法”
2004年9月,南京市“老龄委”主任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不孝罪”,让不孝敬老人的逆子受到严惩。
2004年10月,四川省一位律师,郑重地向省人大提交《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关系规定》(即“孝法”),共6页,计22条,包含一些很有意思的条款,比如“录用公务员以孝为先”等。
尽管该“法”殊不可行,还是受到一些人的欢迎。
提案人本身就是有专业素养的律师,当然知道没有操作性,不过,他显然更加看重人们的反响,“有人关注,这就够了”。
关于法理,其实没有那么纠结
法律与道德的边界
首先得承认,谁也不能终结法律与道德之争,无论他怎么理解这个命题,也只是某个学派的信徒而已,抹杀不了其他学派。
最主要的对立,是“自然法学”与“实证法学”的对立,它们各自宣扬“恶法非法”以及“恶法亦法”。
鉴于“实证法学”是当今世界的主流,因此,有必要放弃“自由裁量权”,在“实证法学”框架下考虑这个问题。
这样,问题就比较明确了:法律规定的是道德的下限。
也就是说,违反法律的行为是违反最低层次道德要求的行为,但是反过来,并不是所有违反道德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行为。因此,不可能、也不应该将道德的要求规定在法律中。
还有一种逻辑很奇怪,虽然承认法律是道德的下限,却又认为,用法律来强制道德,就可以提高这个下限——— 要反驳它很容易,类比一下,现在的贫困标准是每天消费1美元,难道说,我们把这个标准提高到100美元,就意味着穷人每天的消费从1美元上升到100美元吗?
法律不是万能的
我们强调法治,但是,一遇到问题就依赖立法,这是典型的法律万能主义的逻辑。法律不能管得太宽,通常来讲,法律规定的应该是最基础的社会关系,法律的标准应该是一个“最低标准”。
在康德看来,法律与人们的行为有关,而道德与人们的动机有关。人的善和爱,有自发、自愿的特点。作为受者,也有很强的主观性。这与法律强调客观后果是相悖的。
法律和道德的适用性存在差异,用法律去强制伦理,将显得过于横暴,其效果也很可疑。
至少,还得考虑法律主体的平等性
主要是避免“愚孝”。即使“孝法”的主张者,也强调了“适当避让”原则:子女在合法权益受侵害时,也可“适当避让”,但这期间,应将自己的下落告知父母或相关亲戚朋友,避免父母担心。
在法律实践中,还有一个名词——— “赡养抗辩权”。基本意思是,如果父母没有履行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权抗辩赡养父母。
这话听起来大逆不道,但是在现实中,确实不乏悲剧性的案例,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关于人情,可行性不大
界定“罪行”可不容易
法律的特点是带有惩罚性,其规范的行为必须明确、具体。
什么叫“经常”,一周一次,还是一月一次?
什么叫“看望或者问候”,是不是说,随便打个电话寒暄下就行了,不需要当面关心?
还有,既然是“罪行”,证据如何采信,依靠电话清单、电话录音之类吗?要知道,当事人的感观可能存在很大分歧。
说到底,所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这样模糊的表述,只能是鼓励性的,不能是惩罚性的——— 那么,它不应该是法律,而应该是倡议书。
能指望强制执行吗
事实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涉及了“精神赡养”,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这里说的“精神上慰藉”,题中之意,已经包含了“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然而,回到文首的案例,当时之所以引起轰动,也正因为相关条文缺乏可操作性,很多人认为不可思议。
以后,如果有了类似的判决,如何确定执行情况呢?买点水果往家里一扔?或者家长里短柴米油盐地唠叨到半夜?本来一个很主观的事情,若流于形式,就变味儿了。 (综合)
来源: 凤凰网
这个消息引起热烈争议,最主要是痛陈年轻人的无奈,以及质疑,用立法手段,是否真能收拾“世道人心”?当然,也不乏支持的声音,认为伸张了老人的权利,可以约束不孝子女。
在法律实践上,并非空穴来风
已经有过这样的判例
2007年,郑州一对老夫妇,因为小女儿对他们“不管不问,从来不回家探望”,一怒之下将其告上了法庭。当年10月,法院判决:被告人不仅要每月向老人支付200元钱的赡养费,而且还必须每半月回家探望一次。
该案引起了激烈争论。支持者认为,孝顺父母是传统美德,理应获得法律保护;反对者认为,司法虽然具有强制力,但若用来维护社会道德,并不是一件合适的工具。
这样的纷争照例没有答案,分歧源于一个更大的命题:“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
已经是地方性法规
2008年6月2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就《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
“常回家看看”入法,辽宁省是先行者,并且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虽然质疑的声音很强,当年8月,该草案还是获得通过,并从10月1日起实施。
早就有人主张出台“孝法”
2004年9月,南京市“老龄委”主任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不孝罪”,让不孝敬老人的逆子受到严惩。
2004年10月,四川省一位律师,郑重地向省人大提交《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关系规定》(即“孝法”),共6页,计22条,包含一些很有意思的条款,比如“录用公务员以孝为先”等。
尽管该“法”殊不可行,还是受到一些人的欢迎。
提案人本身就是有专业素养的律师,当然知道没有操作性,不过,他显然更加看重人们的反响,“有人关注,这就够了”。
关于法理,其实没有那么纠结
法律与道德的边界
首先得承认,谁也不能终结法律与道德之争,无论他怎么理解这个命题,也只是某个学派的信徒而已,抹杀不了其他学派。
最主要的对立,是“自然法学”与“实证法学”的对立,它们各自宣扬“恶法非法”以及“恶法亦法”。
鉴于“实证法学”是当今世界的主流,因此,有必要放弃“自由裁量权”,在“实证法学”框架下考虑这个问题。
这样,问题就比较明确了:法律规定的是道德的下限。
也就是说,违反法律的行为是违反最低层次道德要求的行为,但是反过来,并不是所有违反道德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行为。因此,不可能、也不应该将道德的要求规定在法律中。
还有一种逻辑很奇怪,虽然承认法律是道德的下限,却又认为,用法律来强制道德,就可以提高这个下限——— 要反驳它很容易,类比一下,现在的贫困标准是每天消费1美元,难道说,我们把这个标准提高到100美元,就意味着穷人每天的消费从1美元上升到100美元吗?
法律不是万能的
我们强调法治,但是,一遇到问题就依赖立法,这是典型的法律万能主义的逻辑。法律不能管得太宽,通常来讲,法律规定的应该是最基础的社会关系,法律的标准应该是一个“最低标准”。
在康德看来,法律与人们的行为有关,而道德与人们的动机有关。人的善和爱,有自发、自愿的特点。作为受者,也有很强的主观性。这与法律强调客观后果是相悖的。
法律和道德的适用性存在差异,用法律去强制伦理,将显得过于横暴,其效果也很可疑。
至少,还得考虑法律主体的平等性
主要是避免“愚孝”。即使“孝法”的主张者,也强调了“适当避让”原则:子女在合法权益受侵害时,也可“适当避让”,但这期间,应将自己的下落告知父母或相关亲戚朋友,避免父母担心。
在法律实践中,还有一个名词——— “赡养抗辩权”。基本意思是,如果父母没有履行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权抗辩赡养父母。
这话听起来大逆不道,但是在现实中,确实不乏悲剧性的案例,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关于人情,可行性不大
界定“罪行”可不容易
法律的特点是带有惩罚性,其规范的行为必须明确、具体。
什么叫“经常”,一周一次,还是一月一次?
什么叫“看望或者问候”,是不是说,随便打个电话寒暄下就行了,不需要当面关心?
还有,既然是“罪行”,证据如何采信,依靠电话清单、电话录音之类吗?要知道,当事人的感观可能存在很大分歧。
说到底,所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这样模糊的表述,只能是鼓励性的,不能是惩罚性的——— 那么,它不应该是法律,而应该是倡议书。
能指望强制执行吗
事实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涉及了“精神赡养”,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这里说的“精神上慰藉”,题中之意,已经包含了“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然而,回到文首的案例,当时之所以引起轰动,也正因为相关条文缺乏可操作性,很多人认为不可思议。
以后,如果有了类似的判决,如何确定执行情况呢?买点水果往家里一扔?或者家长里短柴米油盐地唠叨到半夜?本来一个很主观的事情,若流于形式,就变味儿了。 (综合)
来源: 凤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