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军判决遭法律专家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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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新闻】中国原铁道部长刘志军受贿及滥用职权案一审判决8日上午公布后,许多网民对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表示失望或认为难以接受,也有人希望这或许可成为推动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契机。

中国法律专家金小鹏就此接受BBC中文网采访时表示,从公平性角度看,这个判决确实有值得质疑之处;从推动废除死刑角度看, 有一定积极意义;而从审判程序来看,即使有法律依据,由于缺乏透明度,可能无法起到昭示严惩贪腐和法治精神。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7月8日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归纳网络民意,“失望”的原因大致因为民众自己对此案的“审判”与法庭判决有较大差距。

人们最感不满的是“免死”这一条。

免死

金小鹏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决定缓刑还是立即执行时是按统一的、一贯的标准,还是因人而异、因案而异。

刘志军案审判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白山云日前告诉新华社记者,缓期执行死刑基于三条理由,包括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其受贿赃款大部分已追缴”,以及刘志军“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中国新华社发表评论说,“这一判决表明了人民法院严惩腐败,‘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态度,昭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但网络民意似乎并不认同这一宣称。

凤凰网一则博文指出,民众对刘志军被判死缓之所以大失所望,估计是自己内心审判结果与法庭实际宣判有落差,主要是感到死缓判决与中央“打老虎”的严惩说法不符;刘志军“罪大恶极”还能免死,无法接受,且这样的结果实际上表明“公众对腐败的零容忍受到冷落”。

金小鹏说,此前有过案情比刘志军轻且也有上述可以从宽处理表现的贪官被判死刑且立即执行的,这就难免令人怀疑在量刑时是否采用统一的标准。

民众痛恨官场贪腐,政府也表示要严惩腐败,但如果处理此类贪腐案件时宽严不一,则很难起到警示威慑作用。

而单从一宗案例就断定可以“昭示法治精神”,未免为时过早。

金小鹏说,如果将来所有类似案件的审判都以此为准,那才可以把刘志军案的审判作为具有“指引性”、“标准性”案例。

司法进步

网络上有一种意见认为,即使刘志军贪腐情节严重,但死缓或许有助于推动中国废除死刑和司法进步。

金小鹏认为,从主张废除死刑的法律从业人员的角度出发,他认可死缓判决,但这只是因为中国目前并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没有终身监禁、不得保释等相应的法律惩戒来替代剥夺生命。

如果借废除死刑、推动司法进步之名为够死罪的贪官作缓刑辩护,客观上就是降低了犯罪的成本,令贪腐的扩散更无拘束。

如果真正希望推动司法进步,废除经济犯罪死刑,那么就需要先采取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完善法律。

否则,经济和暴力刑事犯罪会更猖獗。

程序问题

刘志军案庭审只用了半天时间,大部分内容在“庭前会议”上进行。

许多网民认为这个程序“太简化”。

此案审判长白山云通过媒体解释说,这是根据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的新增程序决定的。

根据这条规定,“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对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是否调取新证等与审判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同时,审判人员还可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对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金小鹏认为,关键不在于是否太简化,而在于公众对审判过程的看法。

他说,即使能找出完美的法理依据,如果不利于公共透明度,那么法庭就应该在两者间权衡,做出价值判断和抉择。

尤其在重大的官员贪腐案的审理中,程序问题与判决的社会影响和公众对判决的接受程度直接相关。


(明娟 编辑) 来源: 多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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