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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文昌承认一审法院曾发函到二审法庭
新闻追踪
《文昌市政府疑为缓解压力发函“求改判”》后续——
文昌承认一审法院曾发函到二审法庭
辩称政府印章疑为私用或冒用已报警文昌警方近一月未查出结果
法制网记者吴晓锋 邢东伟
连日来,《法制日报》视点版报道了一系列地方单位和政府向法院发公函求情和改判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对政府干扰法院独立审判的事件高度关注。7月9日,四川省眉山市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发公函要求照顾子女入学事件当事人被免职,然而本报6月15日报道的《文昌市政府疑为缓解压力发函“求改判”》一事,时隔一个月,却仍没出一个调查结果。
回应:政府函印章疑为非正规渠道使用或假冒
6月15日《法制日报》以《文昌市政府疑为缓解压力发函“求改判”》为题,报道了对于一起一审法院已经判决的土地纠纷,却出现一封加盖有文昌市人民政府印章的书面函,向二审法院建议改判,并建议法院“在辖区范围内暂停受理这类案件或在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一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和质疑。
6月18日夜晚,文昌市委宣传部向《法制日报》回应称,文昌市人民法院确实曾于4月19日发函到二审法院建议该案改判,但对加盖有文昌市人民政府公章、内容一样、仅称谓改变且落款为同一天的函件,在文昌市政府仍找不到拟文、去函的有关记录;报道中刊登的加盖文昌市政府印章的函件,与市政府日常函件格式、文种规范不符;6月17日,他们有关工作人员持介绍信前往海南省一中院进行核对,经向审理本案的业务庭及办案法官核对,案卷中没有报道提及的文昌市政府向法院的去函。
6月19日下午,文昌市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他们在初查时,此文函件拟文内容原文确实在文昌市人民法院找到,且在二审法院审理本案的业务庭找到加盖有文昌市人民法院公章的此函件,但这是法院的事情,他不好做评价。
该负责人还表示,针对此事文昌市委市政府在开会时,向各个相关领导问及,均没有人承认盖此公章。但该函所加盖的公章不排除是政府有关人员未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渠道私自加盖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该函件从文昌市法院撰写好以后流入到其他人之手,私刻的假公章盖的。另外,文昌市作为县级政府也无法要求上级法院(海南一中院)务必拿出该案原件进行核实。
7月2日,文昌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黎小红表示,就公函印章真假需要警方鉴定,已经向文昌市公安局报案。
蹊跷:文昌市公安局介入调查近一个月未果
知情人士称,此案在落款同为2013年4月19日,并分别加盖有文昌市政府和文昌市法院公章的函件发送到二审法院后,落款为5月14日(2013)海南一中民二审终字第327号裁判文书,已作出终审判决的结果为改判与文昌市政府所发函具体改判建议吻合。
7月2日,文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王山大队长约请《法制日报》记者询问情况报道公函情况,只是口头称领导批示要求初查此案,未能提供哪个领导批示,为未能出示文昌市政府针对此事的报案书和立案书。
7月3日下午,文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两名干警来到记者办公室再次了解情况,出示了文昌市政府办公室6月19日请求调查公函上印章真假报案书。该局民警再次证实了该文的拟文原件确实在文昌市人民法院已经找到发往二审法院函件。记者配合提供了新闻报料人提供的加盖有文昌市人民政府印章的扫描件,该函件与文昌法院函件的篇幅一样均长达11页,分别加盖有两个部门的印章,其内容除了称呼、口吻之外其他均相同。
记者注意到,文昌政府和文昌法院两个函件分别送给海南省一中院领导和办案庭。另外,新闻报料人提供的该公函的两个来源出处均已告知了办案民警。
截至记者7月17日发稿时,文昌市公安局仍没有就政府发函公章的调查结果做出回应。
如果加盖文昌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函件系假冒为何在二审改判呢?既然此文函件原拟文内容与加盖文昌法院印章函件内容相同,到底是什么人能造出内容如此相同的函件呢?值得相关相关部门调查。
法制网将继续关注此事进展。
来源: 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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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政府疑为缓解压力发函“求改判”》后续——
文昌承认一审法院曾发函到二审法庭
辩称政府印章疑为私用或冒用已报警文昌警方近一月未查出结果
法制网记者吴晓锋 邢东伟
连日来,《法制日报》视点版报道了一系列地方单位和政府向法院发公函求情和改判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对政府干扰法院独立审判的事件高度关注。7月9日,四川省眉山市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发公函要求照顾子女入学事件当事人被免职,然而本报6月15日报道的《文昌市政府疑为缓解压力发函“求改判”》一事,时隔一个月,却仍没出一个调查结果。
回应:政府函印章疑为非正规渠道使用或假冒
6月15日《法制日报》以《文昌市政府疑为缓解压力发函“求改判”》为题,报道了对于一起一审法院已经判决的土地纠纷,却出现一封加盖有文昌市人民政府印章的书面函,向二审法院建议改判,并建议法院“在辖区范围内暂停受理这类案件或在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一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和质疑。
6月18日夜晚,文昌市委宣传部向《法制日报》回应称,文昌市人民法院确实曾于4月19日发函到二审法院建议该案改判,但对加盖有文昌市人民政府公章、内容一样、仅称谓改变且落款为同一天的函件,在文昌市政府仍找不到拟文、去函的有关记录;报道中刊登的加盖文昌市政府印章的函件,与市政府日常函件格式、文种规范不符;6月17日,他们有关工作人员持介绍信前往海南省一中院进行核对,经向审理本案的业务庭及办案法官核对,案卷中没有报道提及的文昌市政府向法院的去函。
6月19日下午,文昌市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他们在初查时,此文函件拟文内容原文确实在文昌市人民法院找到,且在二审法院审理本案的业务庭找到加盖有文昌市人民法院公章的此函件,但这是法院的事情,他不好做评价。
该负责人还表示,针对此事文昌市委市政府在开会时,向各个相关领导问及,均没有人承认盖此公章。但该函所加盖的公章不排除是政府有关人员未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渠道私自加盖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该函件从文昌市法院撰写好以后流入到其他人之手,私刻的假公章盖的。另外,文昌市作为县级政府也无法要求上级法院(海南一中院)务必拿出该案原件进行核实。
7月2日,文昌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黎小红表示,就公函印章真假需要警方鉴定,已经向文昌市公安局报案。
蹊跷:文昌市公安局介入调查近一个月未果
知情人士称,此案在落款同为2013年4月19日,并分别加盖有文昌市政府和文昌市法院公章的函件发送到二审法院后,落款为5月14日(2013)海南一中民二审终字第327号裁判文书,已作出终审判决的结果为改判与文昌市政府所发函具体改判建议吻合。
7月2日,文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王山大队长约请《法制日报》记者询问情况报道公函情况,只是口头称领导批示要求初查此案,未能提供哪个领导批示,为未能出示文昌市政府针对此事的报案书和立案书。
7月3日下午,文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两名干警来到记者办公室再次了解情况,出示了文昌市政府办公室6月19日请求调查公函上印章真假报案书。该局民警再次证实了该文的拟文原件确实在文昌市人民法院已经找到发往二审法院函件。记者配合提供了新闻报料人提供的加盖有文昌市人民政府印章的扫描件,该函件与文昌法院函件的篇幅一样均长达11页,分别加盖有两个部门的印章,其内容除了称呼、口吻之外其他均相同。
记者注意到,文昌政府和文昌法院两个函件分别送给海南省一中院领导和办案庭。另外,新闻报料人提供的该公函的两个来源出处均已告知了办案民警。
截至记者7月17日发稿时,文昌市公安局仍没有就政府发函公章的调查结果做出回应。
如果加盖文昌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函件系假冒为何在二审改判呢?既然此文函件原拟文内容与加盖文昌法院印章函件内容相同,到底是什么人能造出内容如此相同的函件呢?值得相关相关部门调查。
法制网将继续关注此事进展。
来源: 凤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