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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豪产品不合格
6月9日,广东省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办公室、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3部门联合下发的“粤打假办(2003)12号文件”,使由知名人士李晓华创办的北京脑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脑康公司”)忽然变得引人关注。
文件称,在广东部分地区发现了销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北京脑康公司生产的脑力智宝保健品。该产品经广东省质监局多次抽样检验,铅等指标不符合GB16740-1997的要求,属不合格产品。广东省打假办、质监局、药监局决定在全省开展查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脑力智宝保健品行动。
此前,李晓华因成为中国第一个世界名车法拉利的拥有者显赫一时,民间有“北京首富”之称。1994和1995年,李晓华相继被授予“全国百名优秀企业家”和“中国十佳优秀民营企业家”称号;1998年当选为全国政协委员;2001年,李晓华被《福布斯》排名第16位,总资产20亿美元。2003年5月,在某杂志“中国最慷慨的28位富豪排行榜”中,李晓华再次榜上有名,名列第10位。
事实上,李晓华不仅仅受到打假案的困扰。此前发生在北京脑康公司与广东高明脑病医疗医药研究院(以下简称“高明研究院”)之间的两场诉讼,更是令人侧目。
2002年底,高明研究院以涉嫌“合同欺诈罪”,指控李晓华以香港华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身份,于2000年8月18日通过与该院签订合作《合同书》,组建北京脑康公司,并模仿该院院长李子中的签名,伪造《脑力智宝胶囊技术与所有权转让合同》,相继从该院及其下属公司提走货款共计人民币4277.4291万元。北京脑康公司对该研究院的诉讼不服,遂即也向法院提出了反诉。
华达公司董事长之谜
据高明脑病医疗医药研究院介绍,按照《合同书》,李晓华应向该院交付6000万元购买脑力智宝产权,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先期支付1000万元。购买该研究院下属公司的4000万元货款,也应在合同订立之日起三日内首付1500万元,余款90天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研究院及其下属公司随即将库存的成品、半成品以及原料价值计4200余万元一次性盘点给了北京脑康公司,随后又将1.2亿元的订货合同移交给了北京脑康公司。然而至今,李晓华不仅拒付上述款项,投资3亿元开发脑力智宝的承诺也没有任何行动。
李晓华的一系列违约引起了研究院的怀疑,该研究院遂对其所谓的香港华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身份进行了调查。
2002年4月18日,香港吴少鹏律师事务务所受该研究院的委托,从香港公司注册处调查后,给该院出具了一份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专用章的证明书,该证明书显示:在香港注册取名为“香港华达”的公司共有三家:香港华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证编号722834,董事么宪国、宋丽梅),华达集团有限公司及华达国际公司。
证明书还特别注明:李晓华既不是这三家公司的董事长,也不是这三家公司的股东。
2003年3月13日,该律师事务所经过从香港公司注册处及商业登记署查册,再次书面致函高明研究院院长李子中。
关于香港华达(集团)有限公司,该函表示:根据2000年9月6日首任秘书及董事通知显示,该公司注册地址为香港新界火炭桂地街10-14号华丽工业中心1402室。根据2001年七月七日周年申报表资料显示:该公司之董事、股东、股份分配及注册地址都与以上所述资料(注册证编号722834,董事么宪国、宋丽梅)一样,没有变更。
2003年5月初,本报记者在北京京广中心见到了香港华达(集团)有限公司的前员工王健。王早年曾在部队服役,1999年加入香港华达公司,2000年之后,任北京脑康公司行政监事。王向记者证实:所谓李晓华的华达公司,确切名称应该是香港华达(集团)有限公司,当时,员工除他自己外还有林安利、袁绍波、张曼琳、张?琳、么宪国(又名天潮)、宋丽梅等6人。其中,林安利、袁绍波、张曼琳、张?琳、么宪国等人至今仍在北京脑康公司任职。王健特别强调,当时李晓华用么宪国的身份证在香港注册了这家公司,并在香港新界华丽工业中心租用了一间办公室。公司的上述员工也几乎全在北京,在香港几乎也没有做过具体业务,至于香港其它的华达公司,同李晓华并无关系。
今年4月17日,李晓华的重要合伙人、现任北京脑康公司总经理的张曼琳在北京接受采访时表示,李晓华是香港华达公司的董事局主席,但至于李晓华具体所在的香港公司的名称,她并不清楚。
张还特别声明,由于李晓华本人现在美国,她的话代表不了李晓华。而且,她本人直到2000年9月10日才开始担任北京脑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此之前的事情,她并不知情。
李晓华及其华达公司董事长的身份,似乎成了一个谜。
伪造合同及签名问题
与李晓华直接相关的另一个重要指控就是涉嫌模仿高明研究院院长李子中的签名,
伪造《脑力智宝胶囊技术与所有权转让合同》。
2002年3月27日,高明研究院委托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将北京脑康公司出示的有该院院长李子中和李晓华两人共同签名的《脑力智宝胶囊技术与所有权转让合同》,交由广东省公安厅进行鉴定。
2002年4月4日,广东省公安厅出具了“粤公刑技文检字(2002)第030号”鉴定书。
鉴定结论是:这份共4页的《转让合同》,前3页为复印件,第4页为喷墨打印机打印件,前3页与第4页为不同次形成,同时,‘李子中’签名与李子中亲笔字迹样本亦不同一。
同年7月4日,研究院再次委托北京翱翔律师事务所将上述《转让合同》交由北京物证技术鉴定所进行鉴定。2002年7月7日,该所出具了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立根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研究员詹楚材亲笔签名的(02)1205号鉴定书,鉴定结论再次显示:“《转让合同》前三页与第四页上的文字不是一次同时制成的;同时,《转让合同》上乙方签名处签名并非乙方代表人李子中的签名,据此可以认定,《转让合同》是伪造的。”
该鉴定书的最后还特别注明:“本鉴定所根据北京市司法局京司函字(92)20号批文,是法定鉴定机构,有物证鉴定权。”
面对权威部门的2次鉴定,脑康公司并不认可。张曼琳就此对记者的解释是:这些鉴定机构并没有经过双方一致认可,脑康公司不能接受。脑康公司的幕后老板?
“脑康公司的幕后人物就是李晓华。”2003年5月初,北京脑康公司前任行政监事王健就言之确凿地说。
据北京市昌平区工商局的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显示:2000年8月31日,张曼琳以北京脑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身份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上签字,正式成立了北京脑康。
股本结构为:李晓华,董事,出资额570万元,占57%的股份;李子中,董事,出资额300万,占30%的股份;张曼琳,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出资额130万,占13%的股份。
此后,该股本结构又相继发生了5次变更。
第一次:2000年12月19日,北京脑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张曼琳变更为李晓华,同时,增设常景兴为北京脑康公司股东。当年10月22日,李晓华被选举为董事长,任期3年。
第二次:2001年8月13日,常景兴从股东中退出,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仍为李晓华。2001年9月24日,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由李晓华变更为张曼琳,这是第三次变更。
第四次股权变更发生在2001年10月8日,增加李光明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仍为张曼琳。
到了2002年1月31日,李光明从公司股东退出,同时增加么宪国、张王景琳(张曼琳之姐)为股东。变更后,李晓华仍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45%。
但张曼琳于2003年4月17日对记者的回答却是:李总现在已经不是北京脑康公司的股东,也不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因此他同北京脑康公司已经毫无关系。但他仍然非常关心公司的事业,经常打电话回公司。所以从心理上说,他永远都是公司的老板。
随后,记者向张曼琳要求采访脑康公司么宪国、袁绍波等相关人员,未果。记者又多次请张曼琳告知李晓华在美国的联系方式,亦被其拒绝。
抽资问题
记者手头掌握的资料显示:除相关指控外,李晓华及其北京脑康公司存在明显的抽逃注册资本金问题。
6月9日,广东省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办公室、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3部门联合下发的“粤打假办(2003)12号文件”,使由知名人士李晓华创办的北京脑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脑康公司”)忽然变得引人关注。
文件称,在广东部分地区发现了销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北京脑康公司生产的脑力智宝保健品。该产品经广东省质监局多次抽样检验,铅等指标不符合GB16740-1997的要求,属不合格产品。广东省打假办、质监局、药监局决定在全省开展查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脑力智宝保健品行动。
此前,李晓华因成为中国第一个世界名车法拉利的拥有者显赫一时,民间有“北京首富”之称。1994和1995年,李晓华相继被授予“全国百名优秀企业家”和“中国十佳优秀民营企业家”称号;1998年当选为全国政协委员;2001年,李晓华被《福布斯》排名第16位,总资产20亿美元。2003年5月,在某杂志“中国最慷慨的28位富豪排行榜”中,李晓华再次榜上有名,名列第10位。
事实上,李晓华不仅仅受到打假案的困扰。此前发生在北京脑康公司与广东高明脑病医疗医药研究院(以下简称“高明研究院”)之间的两场诉讼,更是令人侧目。
2002年底,高明研究院以涉嫌“合同欺诈罪”,指控李晓华以香港华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身份,于2000年8月18日通过与该院签订合作《合同书》,组建北京脑康公司,并模仿该院院长李子中的签名,伪造《脑力智宝胶囊技术与所有权转让合同》,相继从该院及其下属公司提走货款共计人民币4277.4291万元。北京脑康公司对该研究院的诉讼不服,遂即也向法院提出了反诉。
华达公司董事长之谜
据高明脑病医疗医药研究院介绍,按照《合同书》,李晓华应向该院交付6000万元购买脑力智宝产权,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先期支付1000万元。购买该研究院下属公司的4000万元货款,也应在合同订立之日起三日内首付1500万元,余款90天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研究院及其下属公司随即将库存的成品、半成品以及原料价值计4200余万元一次性盘点给了北京脑康公司,随后又将1.2亿元的订货合同移交给了北京脑康公司。然而至今,李晓华不仅拒付上述款项,投资3亿元开发脑力智宝的承诺也没有任何行动。
李晓华的一系列违约引起了研究院的怀疑,该研究院遂对其所谓的香港华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身份进行了调查。
2002年4月18日,香港吴少鹏律师事务务所受该研究院的委托,从香港公司注册处调查后,给该院出具了一份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专用章的证明书,该证明书显示:在香港注册取名为“香港华达”的公司共有三家:香港华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证编号722834,董事么宪国、宋丽梅),华达集团有限公司及华达国际公司。
证明书还特别注明:李晓华既不是这三家公司的董事长,也不是这三家公司的股东。
2003年3月13日,该律师事务所经过从香港公司注册处及商业登记署查册,再次书面致函高明研究院院长李子中。
关于香港华达(集团)有限公司,该函表示:根据2000年9月6日首任秘书及董事通知显示,该公司注册地址为香港新界火炭桂地街10-14号华丽工业中心1402室。根据2001年七月七日周年申报表资料显示:该公司之董事、股东、股份分配及注册地址都与以上所述资料(注册证编号722834,董事么宪国、宋丽梅)一样,没有变更。
2003年5月初,本报记者在北京京广中心见到了香港华达(集团)有限公司的前员工王健。王早年曾在部队服役,1999年加入香港华达公司,2000年之后,任北京脑康公司行政监事。王向记者证实:所谓李晓华的华达公司,确切名称应该是香港华达(集团)有限公司,当时,员工除他自己外还有林安利、袁绍波、张曼琳、张?琳、么宪国(又名天潮)、宋丽梅等6人。其中,林安利、袁绍波、张曼琳、张?琳、么宪国等人至今仍在北京脑康公司任职。王健特别强调,当时李晓华用么宪国的身份证在香港注册了这家公司,并在香港新界华丽工业中心租用了一间办公室。公司的上述员工也几乎全在北京,在香港几乎也没有做过具体业务,至于香港其它的华达公司,同李晓华并无关系。
今年4月17日,李晓华的重要合伙人、现任北京脑康公司总经理的张曼琳在北京接受采访时表示,李晓华是香港华达公司的董事局主席,但至于李晓华具体所在的香港公司的名称,她并不清楚。
张还特别声明,由于李晓华本人现在美国,她的话代表不了李晓华。而且,她本人直到2000年9月10日才开始担任北京脑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此之前的事情,她并不知情。
李晓华及其华达公司董事长的身份,似乎成了一个谜。
伪造合同及签名问题
与李晓华直接相关的另一个重要指控就是涉嫌模仿高明研究院院长李子中的签名,
伪造《脑力智宝胶囊技术与所有权转让合同》。
2002年3月27日,高明研究院委托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将北京脑康公司出示的有该院院长李子中和李晓华两人共同签名的《脑力智宝胶囊技术与所有权转让合同》,交由广东省公安厅进行鉴定。
2002年4月4日,广东省公安厅出具了“粤公刑技文检字(2002)第030号”鉴定书。
鉴定结论是:这份共4页的《转让合同》,前3页为复印件,第4页为喷墨打印机打印件,前3页与第4页为不同次形成,同时,‘李子中’签名与李子中亲笔字迹样本亦不同一。
同年7月4日,研究院再次委托北京翱翔律师事务所将上述《转让合同》交由北京物证技术鉴定所进行鉴定。2002年7月7日,该所出具了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立根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研究员詹楚材亲笔签名的(02)1205号鉴定书,鉴定结论再次显示:“《转让合同》前三页与第四页上的文字不是一次同时制成的;同时,《转让合同》上乙方签名处签名并非乙方代表人李子中的签名,据此可以认定,《转让合同》是伪造的。”
该鉴定书的最后还特别注明:“本鉴定所根据北京市司法局京司函字(92)20号批文,是法定鉴定机构,有物证鉴定权。”
面对权威部门的2次鉴定,脑康公司并不认可。张曼琳就此对记者的解释是:这些鉴定机构并没有经过双方一致认可,脑康公司不能接受。脑康公司的幕后老板?
“脑康公司的幕后人物就是李晓华。”2003年5月初,北京脑康公司前任行政监事王健就言之确凿地说。
据北京市昌平区工商局的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显示:2000年8月31日,张曼琳以北京脑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身份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上签字,正式成立了北京脑康。
股本结构为:李晓华,董事,出资额570万元,占57%的股份;李子中,董事,出资额300万,占30%的股份;张曼琳,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出资额130万,占13%的股份。
此后,该股本结构又相继发生了5次变更。
第一次:2000年12月19日,北京脑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张曼琳变更为李晓华,同时,增设常景兴为北京脑康公司股东。当年10月22日,李晓华被选举为董事长,任期3年。
第二次:2001年8月13日,常景兴从股东中退出,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仍为李晓华。2001年9月24日,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由李晓华变更为张曼琳,这是第三次变更。
第四次股权变更发生在2001年10月8日,增加李光明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仍为张曼琳。
到了2002年1月31日,李光明从公司股东退出,同时增加么宪国、张王景琳(张曼琳之姐)为股东。变更后,李晓华仍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45%。
但张曼琳于2003年4月17日对记者的回答却是:李总现在已经不是北京脑康公司的股东,也不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因此他同北京脑康公司已经毫无关系。但他仍然非常关心公司的事业,经常打电话回公司。所以从心理上说,他永远都是公司的老板。
随后,记者向张曼琳要求采访脑康公司么宪国、袁绍波等相关人员,未果。记者又多次请张曼琳告知李晓华在美国的联系方式,亦被其拒绝。
抽资问题
记者手头掌握的资料显示:除相关指控外,李晓华及其北京脑康公司存在明显的抽逃注册资本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