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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犯法受贿法官领刑 5年
【本报讯】 本应该是公平审理案件的法官,但原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欧某(化名)却为一己之私而罔顾法纪,从中弄虚作假,执法犯法,最终落得个身败名裂。20日记者获悉,欧某因犯受贿罪被白银市靖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时任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的被告人欧某在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时,要求原告方变更诉讼请求,并将原告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的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该案经调解达成了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66578.58元的调解协议。在随案执行期间,欧某将保险公司支付给原告的赔偿款执行到其在农行平川支行的个人账户上,从中截留31000元归自己所有。
2009年年底,被告人欧某在审理另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时,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的白银长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某(另案处理)让欧某将案子办好并许诺给好处费。该案在审理中,蒋某口头将原告的诉讼请求由12万余元提高到30万余元。后经调解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客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三者险理赔款156000元,支付给原告。在案件执行中,欧某让保险公司将该赔偿款全部打入其在农行平川支行的个人账户上,从中截留48000元,将其中的8000元给了蒋某,让蒋某将剩余赔偿款108000元给原告,并让蒋某给原告做工作,让原告出具收到156000元赔偿款的收据。蒋某拿到欧某给其的108000元赔偿款后,又私自扣留40000元,将余款68000元交给原告的丈夫李某后,又收受李某的感谢费10000元,并让李某出具了收到156000元赔偿款的收据。后欧某就以李某出具的领到赔偿款156000元的收据结案。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
2012年8月3日,在平川区人民检察院向欧某进行调查时,欧某主动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另查明,2012年11月12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某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欧某辩称该案系共同犯罪、其应属于从犯,且其将扣留的部分赔偿款给了他人,其受贿总额应为31000元的辩解意见,因无证据证明,法庭没有采信。同时法庭认为,被告人欧某在办案机关已掌握其有关犯罪事实的前提下找其调查谈话时,其才如实交待了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故其行为不是自首,因此对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欧某在被讯问、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就主动如实的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减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结合被告人欧某能自愿认罪,在案发后能积极退回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等情节,法院最后裁定:被告人欧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侦查机关追缴的赃款71000元,上缴国库。
作者:晚报记者王万盈
【本报讯】 本应该是公平审理案件的法官,但原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欧某(化名)却为一己之私而罔顾法纪,从中弄虚作假,执法犯法,最终落得个身败名裂。20日记者获悉,欧某因犯受贿罪被白银市靖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时任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的被告人欧某在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时,要求原告方变更诉讼请求,并将原告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的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该案经调解达成了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66578.58元的调解协议。在随案执行期间,欧某将保险公司支付给原告的赔偿款执行到其在农行平川支行的个人账户上,从中截留31000元归自己所有。
2009年年底,被告人欧某在审理另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时,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的白银长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某(另案处理)让欧某将案子办好并许诺给好处费。该案在审理中,蒋某口头将原告的诉讼请求由12万余元提高到30万余元。后经调解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客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三者险理赔款156000元,支付给原告。在案件执行中,欧某让保险公司将该赔偿款全部打入其在农行平川支行的个人账户上,从中截留48000元,将其中的8000元给了蒋某,让蒋某将剩余赔偿款108000元给原告,并让蒋某给原告做工作,让原告出具收到156000元赔偿款的收据。蒋某拿到欧某给其的108000元赔偿款后,又私自扣留40000元,将余款68000元交给原告的丈夫李某后,又收受李某的感谢费10000元,并让李某出具了收到156000元赔偿款的收据。后欧某就以李某出具的领到赔偿款156000元的收据结案。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
2012年8月3日,在平川区人民检察院向欧某进行调查时,欧某主动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另查明,2012年11月12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某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欧某辩称该案系共同犯罪、其应属于从犯,且其将扣留的部分赔偿款给了他人,其受贿总额应为31000元的辩解意见,因无证据证明,法庭没有采信。同时法庭认为,被告人欧某在办案机关已掌握其有关犯罪事实的前提下找其调查谈话时,其才如实交待了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故其行为不是自首,因此对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欧某在被讯问、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就主动如实的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减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结合被告人欧某能自愿认罪,在案发后能积极退回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等情节,法院最后裁定:被告人欧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侦查机关追缴的赃款71000元,上缴国库。
作者:晚报记者王万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