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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报讯
本报记者余皓 通讯员冯书祺
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昨日,年轻孕妇轿车内刺死61岁男子案(本报8月26日A05版曾报道),在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开庭。当天庭审从上午9时30分持续至下午1时,罪名及定性之争成控辩双方激辩焦点。法院将择期宣判。
是情人还是潜规则受害者
孝感市检察院两名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介绍,2003年,时年53岁的山东省潍坊人李某与他人合作办学,时常出差到武汉某大学。出差期间,李某认识了在该大学一招待所打工的吴某,两人逐渐熟识并发生了性关系。随后,李某安排吴某担任自己的“秘书”,并资助其完成了该大学自学考试学习。
面容姣好,微胖,短发,身装桔红囚衣的吴某,在法庭调查阶段,自述了另一个“版本”与李某的相识经过。她说,2003年她当服务员时,根本就从未考虑过和这个大她33岁的男人有何瓜葛。当时她为了获得一份工作,被李某以考察酒量为名灌醉后占有。此后,因李某以裸照及影响其完成学业等相威胁,她被迫与李某相处。另外,她也否认系李某资助其完成学业。她称,李某每年给她出5000元学费,另每月给300元。但她给李某打工期间,李曾口头承诺每月给工资1000元,却未兑现。“李某出的学费及生活费,还不够抵销承诺的工资款。”
吴某总结时称,她其实是潜规则的受害者。公诉人指出,因李某已死亡,吴某的供述仅是单方供述,难以定论。
是要停车还是要怒杀李某
指控称,2008年7月,吴某大学毕业与他人结婚后,便决意与李某断绝往来,因李某不愿放弃,两人为此事一直纠缠不休。
2011年6月4日,两人在武汉市区见面后,李某驾车将吴某带至一树林内,要求吴某堕胎并与其继续保持两性关系,遭吴某反对,李某遂将吴某留置在车内。二人僵持至当晚8时许,李某突然驾车带着吴某从汉蔡高速转入汉宜高速向仙桃市方向行驶。途中,吴某多次要求下车均遭拒绝。当晚9时许,当车行至临近仙桃市界牌处时,吴某见反复要求停车无效后,拿起车内的一把折叠刀朝李某颈、胸等部位猛刺数十刀,致李某当场死亡。吴某随即拨打110、120报警、救助电话,并在车内等候。
2011年6月5日,吴某因有孕在身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当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1月2日,吴某在哺乳期届满后再次向警方投案。
吴某昨日在庭上称,挥刀刺人只是为了让李某停车,并非要杀人。她说,当她看到离仙桃仅有35公里的界牌时,想着腹中胎儿有可能不保,便一时失控。
而公诉人指出,吴某刀刀刺向人体重要部位,且刀数之多足以让人毙命,其挥刀就是要杀人。
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
昨日,控辩双方为罪名之争花费了一个多小时,辩论激烈。
公诉人指出,吴某在处理因感情纠葛引发的纠纷中,持刀故意杀死他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吴某的辩护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吴宏敏律师作了无罪辩护。他说,在李某车内发现有绳索、多功能刀斧工具,结合案情,如果证明李某用私刑拘禁并控制、挟持吴某前往仙桃引产,李某就构成绑架罪,而吴某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吴宏敏还称,案发时,吴某怀有7个多月的身孕,正处于焦虑不安的生理特殊期,加上长达7小时的人身自由被限制,坐在车后排又是在黑暗、狭窄的空间中,在极度恐惧紧张的情况下,对挥刀部位所产生的后果已丧失判断标准,也不宜对她作出防卫过当的判定。
公诉人驳斥道,基于两人的特殊关系,虽然李某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吴某的人身自由,但他并没有采取实质性的侵害行为,吴某既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属防卫过当。
(原标题:年轻孕妇车内刺死61岁男子案开庭)
本报记者余皓 通讯员冯书祺
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昨日,年轻孕妇轿车内刺死61岁男子案(本报8月26日A05版曾报道),在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开庭。当天庭审从上午9时30分持续至下午1时,罪名及定性之争成控辩双方激辩焦点。法院将择期宣判。
是情人还是潜规则受害者
孝感市检察院两名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介绍,2003年,时年53岁的山东省潍坊人李某与他人合作办学,时常出差到武汉某大学。出差期间,李某认识了在该大学一招待所打工的吴某,两人逐渐熟识并发生了性关系。随后,李某安排吴某担任自己的“秘书”,并资助其完成了该大学自学考试学习。
面容姣好,微胖,短发,身装桔红囚衣的吴某,在法庭调查阶段,自述了另一个“版本”与李某的相识经过。她说,2003年她当服务员时,根本就从未考虑过和这个大她33岁的男人有何瓜葛。当时她为了获得一份工作,被李某以考察酒量为名灌醉后占有。此后,因李某以裸照及影响其完成学业等相威胁,她被迫与李某相处。另外,她也否认系李某资助其完成学业。她称,李某每年给她出5000元学费,另每月给300元。但她给李某打工期间,李曾口头承诺每月给工资1000元,却未兑现。“李某出的学费及生活费,还不够抵销承诺的工资款。”
吴某总结时称,她其实是潜规则的受害者。公诉人指出,因李某已死亡,吴某的供述仅是单方供述,难以定论。
是要停车还是要怒杀李某
指控称,2008年7月,吴某大学毕业与他人结婚后,便决意与李某断绝往来,因李某不愿放弃,两人为此事一直纠缠不休。
2011年6月4日,两人在武汉市区见面后,李某驾车将吴某带至一树林内,要求吴某堕胎并与其继续保持两性关系,遭吴某反对,李某遂将吴某留置在车内。二人僵持至当晚8时许,李某突然驾车带着吴某从汉蔡高速转入汉宜高速向仙桃市方向行驶。途中,吴某多次要求下车均遭拒绝。当晚9时许,当车行至临近仙桃市界牌处时,吴某见反复要求停车无效后,拿起车内的一把折叠刀朝李某颈、胸等部位猛刺数十刀,致李某当场死亡。吴某随即拨打110、120报警、救助电话,并在车内等候。
2011年6月5日,吴某因有孕在身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当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1月2日,吴某在哺乳期届满后再次向警方投案。
吴某昨日在庭上称,挥刀刺人只是为了让李某停车,并非要杀人。她说,当她看到离仙桃仅有35公里的界牌时,想着腹中胎儿有可能不保,便一时失控。
而公诉人指出,吴某刀刀刺向人体重要部位,且刀数之多足以让人毙命,其挥刀就是要杀人。
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
昨日,控辩双方为罪名之争花费了一个多小时,辩论激烈。
公诉人指出,吴某在处理因感情纠葛引发的纠纷中,持刀故意杀死他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吴某的辩护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吴宏敏律师作了无罪辩护。他说,在李某车内发现有绳索、多功能刀斧工具,结合案情,如果证明李某用私刑拘禁并控制、挟持吴某前往仙桃引产,李某就构成绑架罪,而吴某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吴宏敏还称,案发时,吴某怀有7个多月的身孕,正处于焦虑不安的生理特殊期,加上长达7小时的人身自由被限制,坐在车后排又是在黑暗、狭窄的空间中,在极度恐惧紧张的情况下,对挥刀部位所产生的后果已丧失判断标准,也不宜对她作出防卫过当的判定。
公诉人驳斥道,基于两人的特殊关系,虽然李某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吴某的人身自由,但他并没有采取实质性的侵害行为,吴某既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属防卫过当。
(原标题:年轻孕妇车内刺死61岁男子案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