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裸官海外赃款阻碍重重

Saint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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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因涉嫌受贿被检方提起公诉,其在美国的豪华别墅也随之曝光,引发网友议论“裸官”在海外的腐败资产如何追回。其实,就算是藏在海外,裸官们搜刮的民脂民膏一样有办法追回。

根据国际惯例,赃款赃物有明确的合法所有人或具体的被害人,可在境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而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3条,国家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回流出的腐败资产,即缔约国可以通过境外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其对腐败资产的合法所有权,以直接取得赃款赃物,或通过获得补偿、损害赔偿等方式直接追回。比如,如果能证明张曙光的海外豪宅是通过国内腐败资金所得,那么中国可以根据公约的这一规定在美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美国法院确认该房产的所有权应属于中国。

因为以国家为诉讼主体存在争议,实践中还是以其他实体组织的名义起诉居多。在早前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原副总经理李化学贪污案中,北京市纪委、市检察院和城乡建设集团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在澳大利亚以城乡建设集团名义,提起诉讼,主张其在澳大利亚投资的别墅等资产为国有资产,要求收回。经过民事诉讼,澳大利亚法院判决城乡建设集团胜诉,李化学5套价值887万余元的高档住宅等被追回。中行开平支行系列腐败案中,也是以被害人中国银行为原告,在境外提起腐败诉讼,从美国、加拿大和香港成功追回数亿人民币。

除了民事诉讼这一直接追回机制,《公约》第54条还规定了没收资产的间接追回方式,即资产流出国通过刑事司法协助向资产流入国正式提出追赃请求,要求对方配合进行追查、冻结或扣押等请求,而被请求国将依据本国法律或者直接执行请求国发出的没收令,对流入本国的腐败资产进行没收,再将该财产返还被请求国。

在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特大贪污挪用公款案中,三名主犯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及其亲属,于1993年至2001年间贪污挪用银行资金4.82亿多美元,并通过洗钱等方式将赃款经香港转移到美国等地。案发后,中美两国通过启动刑事司法协助机制,美方冻结、扣押和没收犯罪嫌疑人在旧金山的赃款355万美元,并返还给中方。而外逃至澳大利亚8年的原南海市置业公司经理李继祥因洗钱罪被澳大利亚昆士兰州高级法院判入狱26年,其转移至澳洲的财产中已有近3000余万元被收缴至国内。

相比民事或刑事诉讼等方式,警方之间直接取得联系的途径相对更便捷。在明确指出腐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该财产属于犯罪嫌疑人腐败犯罪所得,其合法所有权属于被害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后,可以向境外警方直接提出追赃并协助返还的请求。

目前为止,中国警方已与50个国家的内政警务部门签署了双边警务合作协议、谅解备忘录等,其中规定了包括赃物追回等方面的合作内容。如2001年《中越政府关于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的合作协定》明确了在“移交赃物、证据”方面开展合作,又如与乌克兰、意大利、白俄罗斯、老挝等国家签订类似的合作协议,以服务于境外腐败资产追回。

如果双方签署了引渡条约,在犯罪嫌疑人被同意引渡的同时,可以要求被请求国执法机关随案移交赃款赃物。目前,根据2010年《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的统计,中国已与35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加入含有司法协助、引渡等内容的28项多边公约。这些引渡条约和有关公约一般都规定了在准予引渡犯罪嫌疑人的同时,移交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即在被请求引渡国家的法律许可范围内,应当扣押在其境内发现的犯罪所得、犯罪工具以及可以作为证据的财物,而且一旦同意引渡,则即使因为被请求引渡人死亡、失踪或者脱逃而无法执行引渡,上述财物仍可以予以移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甚至将可移交的财物范围从“犯罪所得的财物”扩展到“在逮捕被请求引渡人时或在此之后发现由该人占有的财物”。如广东省中山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经理陈满雄夫妇挪用公款7亿元人民币潜逃泰国一案中,中国依照中泰引渡条约向泰方提出引渡申请,泰方最终依据条约中的“临时引渡”条款将陈满雄夫妇引渡回中国,而检察机关在引渡二人回国的过程中,扣押其价值88万的财物一批。

从公约条款的规定以及司法协助实践来看,符合程序非常重要。在腐败资产追回过程中,证据的获取和交换对于资产追回的成效具有直接决定作用。在使用民事诉讼方式追回赃款时,请求方不仅要证明腐败官员通过犯罪获取相当数额的资产,而且还应证明犯罪所得资产转移存在连续和不间断的证据链条。而在证据的提供和认可上,如果被请求国认为请求国不能提供充分及时的证据,或认为财产的价值极其轻微,可以拒绝司法协助或解除合作措施。

而且,从中国的实践来看,除贪腐案本身取证难以外,中国刑事证据规则与国际刑事证据相关规则或惯例还有一定差距。虽然中国修改后的刑诉法完善了证据制度,如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等,但在实践中并未明确适用。如果中国侦查机关取证不符合国际惯例,其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受到怀疑,被请求国可能拒绝接受证据。

一般情况下,通过没收合作追回资产的基本条件是,必须对罪犯进行刑事定罪,并最终取得针对腐败犯罪所得的没收判决。但是,刑事程序通常要求不得对被控诉人进行缺席审判。虽然中国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死亡,人民检察院可依法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但对贪腐案要生成有效判决,因其犯罪手法隐蔽等特点,调查取证难度依然很大。

在实际情况中,资产追回的结果通常要受制于没收判决在资产所在国的承认与执行情况。被控诉人经常以审判不公正为由对拟在外国执行的没收判决提出异议和抗辩,如欧洲多数国家都要求判决必须满足《欧洲人权公约》的有关要求。这样将产生没收判决的执行被推延,甚至还有可能导致在请求国已经完结的案件在被请求国重新启动。

在打击腐败类犯罪时,许多国家都会重视国家主权应受尊重和不受干涉的立场,坚持国家财产豁免原则,而使当事的两国间通常因为相关财产的所有权而对立,导致赃款追回难以实现。这种背景下,国际社会开始流行“赃款分享制度”,即扣留一部分赃款作为“报酬”,以弥补追缴中经济上的支出等。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等许多国家相继建立了犯罪资产分享制度。如英国颁布了一项专门的《犯罪收益追缴法》,美国对追缴犯罪所得分享比例取决于他国在司法合作中的贡献。

而中国现行追赃强调全额追缴,没有扣除与分享机制。中国与外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例往往规定,双方应“免费”提供司法协助,甚至在有的约定中明确表示,“不得要求偿还因提供司法协助所支出的费用”。这势必削弱有关国家协助中国追缴赃款的积极性,影响追缴效果。

来源: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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