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机场爆炸案开庭 冀中星病床上受审(组图)

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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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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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备受社会关注的“7·20”首都机场爆炸案今天上午九点将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犯罪嫌疑人冀中星被依法提起公诉。

  冀中星将面临哪些指控?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是在8月29号以涉嫌爆炸罪对首都机场爆炸案的犯罪嫌疑人冀中星依法提起公诉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当天正式立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是在8月29号以涉嫌爆炸罪对首都机场爆炸案的犯罪嫌疑人冀中星依法提起公诉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当天正式立案。

  检察院指控,冀中星在今年7月20日携带自制爆炸装置,自山东省居住地乘长途汽车独自来京,当晚18时左右到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处,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重伤,同时造成一名民警面部、双臂及胸前背部多处灼伤,被鉴定为轻微伤。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后来冀中星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在7月21日的时候,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的公安分局对冀中星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7月29日,冀中星因涉嫌爆炸罪被批捕。8月8日,移送北京朝阳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冀中星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他的行为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关于爆炸罪是如何界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东莞对冀中星的诉求有何回应?

  东莞市委市政府是在7月21号的时候曾正式对外回应了首都机场爆炸案当事人冀中星上访等具体情况。

  据东莞市委市政府介绍,冀中星是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富春乡人,案发的时候没有办理东莞居住证。在2005年7月8日,冀中星的家属到东莞市厚街镇公安分局上访,说冀中星被新塘村治安队员殴打致伤,要求处理。后来经法院审理认定,2005年6月28日凌晨2点到3点之间,冀中星在厚街从事摩托车载客生意,当时载着乘客龚涛行驶到厚街新塘村治安队门口附近,和在路上巡逻的治安队员陈汉华、陈梅庄发生了碰撞,陈梅庄因为跳上花槽避免了受伤,而陈汉华被摩托车撞上,与冀中星及乘客龚涛三人倒地,并相继受伤。

  在2005年6月28号到7月24号冀中星在厚街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厚街镇的公安分局安排工作人员到医院探望,但是冀中星及乘客龚涛均认为这个案件是受伤事故而不是交通事故,冀中星说他受伤是新塘村委会的治安队员殴打所导致的。根据厚街镇的公安分局解释说,因为整个案件过程没有其他路人和其他群众围观,至今仍然没有证据证明治安队员殴打了冀中星和龚涛。

  东莞市委市政府已经在7月20号连夜成立专案组,对冀中星反映的情况重新全面核查,表示争取尽快查清事实,依法处理。

  记者现在已经到了朝阳法院的第三法庭,据了解到今天参与旁听的除了媒体以外还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关心此案的社会人士。9点钟案件将正式开庭审理。

  法庭也为冀中星受审做了相应的准备,因为他的身体状况工作人员表示尽量简短庭审时间。

  对被告人身份后,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本案由朝阳法院审判员吴小军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徐清岱、人民陪审员刘峥组成合议庭。朝阳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审判长告知了各方享有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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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0日,被告人冀中星携带自制爆炸装置至首都机场并引爆,造成其本人重伤,一民警轻微伤。检察院认为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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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0日,被告人冀中星携带自制爆炸装置至首都机场并引爆,造成其本人重伤,一民警轻微伤。检察院认为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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