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来案10时宣判 期待给薄熙来案一个“伟大的判决”

Saint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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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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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薄熙来案的公开化处理,为中国司法赢得了赞誉,即便这种公开很大程度上只具有形式意义,但它还是一方面公示了在现代中国“刑也上大夫”的事实,另一方面也将整个司法程序的逻辑化运作展现出来,向公众传递出很好的法治理念:法治社会,对任何人的定罪无论出于什么考虑,须建立在司法优良而精准的审判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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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每个人心中都期待司法能够作出“伟大的判决”。

  薄案一审宣判,其裁判的出炉如同程序过程一样值得期待。民间的各种猜测与估量,或多或少带有一种对政治生活的神秘性打探,最终薄熙来被如何定罪以及判刑多少,在满足一般人的好奇心之余,真正的法治意义在于:这种裁判的结论能否建立在合乎逻辑的说理性基础上。

  甚至可以这样说,即便大家都认定了薄熙来一定会被定罪判刑,但判决书中的“说法”还是值得“观赏”,因为从中人们可以读到司法权威形成的过程。

  人们之所以有这样的期许,既因为这一案件所烙印上的政治色彩——要彻底将案件还原至法律问题就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逻辑进行判断;还因为中国司法裁判固有的缺憾。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判决不太注重说理性,法官在判决书中根据证据重构法律事实的能力很弱,依据法律文本进行推理适用的逻辑性不强,让公众看不出司法裁判是基于什么样的逻辑思路。相反,一些裁判完全呈现出一种事实与结论割裂的状况,使得裁判的结论很难赢得社会认同。

  薄熙来案的审判如此引人注目,更加决定了该案的判决应当追求说理性。人们乃至世界的观众都在观望,中国司法将会以什么样的事实理由与法律运用,对这样一个极具争议性的政治人物宣判。如此当口,司法判决说理性不仅关涉司法本身的理性与权威,更关乎中国法治的整体形象。

  法治社会,每个人心中都期待司法能够作出“伟大的判决”,而判决的伟大之处恰恰在于其说理性。

  无论是英国历史上丹宁勋爵“追根溯源”式的判决,还是美国历史上马歇尔大法官“搂草打兔子”式的论证,这些风格各异的说理都服务于同一个目的——塑造司法的权威和品格。

  因为不管面对何等棘手的案件,法官都必须懂得:司法靠的不是力量的逻辑,而是一种逻辑的力量。作为一种有限的判断权力,司法判断过程中是否蕴含严密而清晰的逻辑推理,构成了判断结论准确与否的关键。只有运用严谨的逻辑推理并清晰的展现出来,才能让人们相信法官通过司法程序作出了一个公正判决。

  反观我国,很多法官不愿在判决书的说理上着墨过多,展示其所谓的推理过程,“查明”、“根据”、“认为”、“判决”等生硬的八股辞藻,带给人们的只能是法院判决不够讲理甚至“不讲理”的印象。可见,如何增强事实与法律之间的逻辑推理,如何充分展示这种逻辑过程,是司法强化内功的关键。

  作为法治社会的理性系统,司法要么不轻易主动向社会说话,一旦开口就必须传递出运用法律逻辑判断社会事实的绝对权威。

  正是在这一点上,关于薄案的最终判决,我们关心的不光是作为结果的具体罪名和刑罚,我们更关注法官在裁判中所能还原出一个什么样的法律事实图景,构建起一个什么样的说理性逻辑路线。只有这样的判决,才能让被告人心服口服,也才能在社会大众面前赢得权威,从而真正称得上是“伟大的判决”。

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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