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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巴乘务员柯某在福建至南宁的班车上强奸未成年少女一案(本报2012年10月9日曾作报道),于9月18日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原判,以强奸罪判处柯某有期徒刑5年。
柯某是福建省漳浦县人,1982年出生,曾是一辆桂A牌41座卧铺大巴的乘务员。去年9月18日,该大巴从福建建瓯站搭客开往南宁北大客运中心。当日中午12时30分许,年仅17周岁的女子王某在福州市宏路高速路口入口处上车,柯某将只身一人的王某安排在第四排靠近车窗的下铺位置。当晚9时许,柯某借机睡在王某卧铺旁边的过道上,并乘机与王某盖一张被子。其间,柯某不顾王某反抗,摸弄其胸部和下体。次日上午6时许,柯某脱掉王某的裤子,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王某回到南宁后,就躲进房间里哭。在家人的追问下,王某才告知在车上被人欺负了。同年9月19日下午,王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在北大客运中心找到了柯某,并报警处理。随后,公安机关将柯某抓获。同年9月20日,王某经医院就诊证实,处女膜陈旧性撕裂伤,有少许血染。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柯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柯某强奸未成年人,应从重处罚。由于柯某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柯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等,法院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柯某有期徒刑5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王某经济损失2250元。
柯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南国早报
柯某是福建省漳浦县人,1982年出生,曾是一辆桂A牌41座卧铺大巴的乘务员。去年9月18日,该大巴从福建建瓯站搭客开往南宁北大客运中心。当日中午12时30分许,年仅17周岁的女子王某在福州市宏路高速路口入口处上车,柯某将只身一人的王某安排在第四排靠近车窗的下铺位置。当晚9时许,柯某借机睡在王某卧铺旁边的过道上,并乘机与王某盖一张被子。其间,柯某不顾王某反抗,摸弄其胸部和下体。次日上午6时许,柯某脱掉王某的裤子,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王某回到南宁后,就躲进房间里哭。在家人的追问下,王某才告知在车上被人欺负了。同年9月19日下午,王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在北大客运中心找到了柯某,并报警处理。随后,公安机关将柯某抓获。同年9月20日,王某经医院就诊证实,处女膜陈旧性撕裂伤,有少许血染。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柯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柯某强奸未成年人,应从重处罚。由于柯某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柯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等,法院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柯某有期徒刑5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王某经济损失2250元。
柯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南国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