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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市中级法院宣判,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邯字刑初字第35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对维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关于王书金称在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一案,法院认为,王书金上诉及其辩护人所提王书金主动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系其所为,其供述真实可信,应认定为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具有突出表现,属重大立功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检察员所提王书金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在一些关键情节上存在重大差异,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不是王书金所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的意见,法院予以认定。
河北高院的终审判决,宣告了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所谓“一案二凶”之谜终于云开雾散。
供述作案6起,法院认定3起
王书金,1967年12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河北省广平县十里铺乡南寺郎固村农民。1982年因犯强奸罪被广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5年因涉嫌强奸杀人负案在逃。 2005年1月18日被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抓获,同日被河北省广平县公安局押回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
2005年1月,王书金曾向荥阳市警方及河北广平县警方供述,共犯下强奸及强奸杀人6起案子。分别是:
1.强奸杀害张某芬。1992年或1993年农历冬天的一个上午,我在本村与邻村交叉的那个桥北约有1公里的地方,看见土路上过来一个女的,我搂住这个女的到东北一个变压器的小房那儿,把她强奸了。我觉有女的可能就是这一片的,如果告发我,我就要坐大牢,就上去掐住女的脖子,把女的摁倒,然后抽出女的裤腰带,勒她的脖子,一直勒到她不动为止。看那她不动了,我在变压器小房南侧挖了一个坑,将她埋到里边,然后把坑旁的麦秸向上边一洒就走了。
2强奸杀害刘某某。我杀死我们村那女人有一年多的时间后,好像是个秋天,那天上午,我看从杜村出来一个女的,便拽住她的头发和袖子到麦秸垛北侧,把她掐昏过去强奸了。然后又向她的胸部、肚子上跺了五六脚,我看她彻底死了,就把她埋了。这女人有一个塑料袋,里边装着一个未打完的毛衣,我把毛衣袖子都撕下来,当坎肩穿,拿走了,其余衣物扔在水渠那儿了。这次我说的是真的。
3.强奸贾某某并杀人未遂。具体哪一年记不清了。那年秋天的一个中午,我在广平县闫小寨东那个桥南边发现有一个女的骑着自行车顺着水渠东沿的南北土路往南走,就从东边出来拦住她说“下来”。那个女的害怕了,我就搂住她的双手,在南边玉米地里强奸了她。然后我掐住那个女的脖子,把她掐倒了。我掐她时,她还喊救命啊。我正在掐她时,听见西边路上有三马车响声,掐死她来不及了,就松开她跑了。
4.强奸杀害张某芳。1995年农历八月份的一天傍晚,我在我村到泊头村的路北侧地里干活。回家时天黑,与一个女的撞车了,我和这个女的吵起来。我看旁边没有人,就把这个女的掐昏过去,然后扛起她,走到不远的一个垄沟内,强奸了她。当时这个女的一直反抗,但她劲没我大。我强奸完后怕她告我,又掐她的脖子,掐得她不动了,就向她肚子上跺了不知多少脚。我感觉她活不成了,便把她扔进附近的一个枯井里,又向井里扔了些草。我骑着女的车子到北盐池村,把车子扔到村南一条街上,步行回家了。
5.在广平县强奸一妇女。大约1994年,在广平县的一条土路上过来一个女的,我看见周围没有人,就将那女的拉到玉米地。那女的吓得喘不上来气,一直哭,把她强奸了。后来我把我来时带的一件女式衣服给了她,说“快走吧,别让人看见了”,然后我就跑了。
6.自称在石家庄市郊区玉米地强奸杀害康某某,引出所谓“一案两凶”事件。随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的宣判,此案真相已大白天下。
据记者了解,广平县警方没有对王书金供述的第五起即在广平县所犯强奸案立案。广平县公安局2005年9月1日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显示,王书金当时带领广平县警方辨认了作案地点,广平县警方随即为此开展调查访问,发现当年那时期既无人向警方报案,也未查到受害人。
而检察机关则向法院指控、起诉王书金所犯4起案子,排除了其供述的第6起案子即在石家庄西郊所犯强奸杀人案。
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1993年11月29日上午,被告人王书金到本村东地干活,行至本村至泊头村之间的王封干渠桥的北侧,遇途径此处的本村妇女张某芬,王顿生歹意,将张挟持至一变压器房南侧予以强奸,然后将张某芬杀死掩埋。
二.1994年11月21日上午,王书金窜至广平县泊头村至杜村的路上,遇途径此处的杜村妇女刘某某,王将刘拦住,猛掐其颈部,将刘掐昏后背至路北侧一水垄沟内,将刘某某强奸,然后用手猛掐刘的颈部,并朝刘的胸腹部猛跺后,将刘某某的尸体掩埋。
三.1995年农历7月下旬的一天,王书金窜至广平县闫小寨村东南地,遇骑自行车途经此处的泊头村妇女贾某某,王将贾拦住后,挟持至玉米地内,将贾某某强奸。后唯恐罪行败露,王书金用手猛掐贾的颈部,贾某某呼救,王书金逃走,杀贾未逞。
四.1995年农历8月初的一天傍晚,王书金从本村村东承包地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与骑自行车的泊头村女青年张某芳相撞,王用手猛掐张的颈部,将张掐昏强奸,再用脚朝张的胸腹部猛跺,将张杀死后,把尸体扔进该玉米地一枯井内。
法院只认定了王书金所犯三起案。
邯郸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4年11月21日,王书金在广平县泊头村将妇女刘某某强奸杀害;1995年农历7月下旬的一天,王书金在广平县闫小寨村将途经此处的妇女贾某某强奸后欲杀害,未逞;1995年农历8月初的一天,王书金与骑自行车的泊头村女青年张某芳相撞,王将张某芳强奸并将张某芳杀死。
邯郸中级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书金1993年11月29日强奸、杀害被害人张某芬,虽然提供了被告人王书金供诉及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资料、尸检报告、物证检验报告及证人王玉申证言和辨认笔录等证据,但是当庭所举证据中,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未检测出所挖尸骨的DNA序列,缺乏认定尸骨身份的客观证据;尸检报告亦未能确定所挖尸骨的身长、性别、死亡及掩埋时间。故虽然在王书金的指领下挖出了尸骨,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尸骨身份就是张谋芬,公诉机关指控王书金强奸并杀害张谋芬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2007年3月12日,邯郸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书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力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自小顽劣,15岁时因奸幼被判刑3年
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王书金受到法律制裁,这并不是第一次。
1982年,河北省广平县法院以王书金犯有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广平县经开庭审理查明,王书金于1982年7月13日下午看见一名7岁幼女路过此地,王心生歹意,追至村东一牲口棚企图强奸。当幼女哭骂时,王书金怕有人发现,又将幼女抱至路边玉米地里摁在地上,使用摁拧掐手段,将其奸污,致使该幼女身心受到摧残。
此时王书金尚不足15岁。
王书金涉嫌强奸杀人一案的辩护律师朱爱民的辩护意见分析说,王书金青春期有过一次越轨行为,并触犯了刑律而受到了处罚。由于家人的排斥态度,不仅使王书金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同时也使王书金对家人彻底丧失了信心,人们就像躲避瘟疫在躲避他。正是由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人们对他的态度及行为,从而形成了他对社会报复的心态,这种自暴自弃的心态始终支配着王书金的行为。
在广平县法院1982年审理王书金奸淫幼女案时的案卷里,有一份当年的南寺郎固生产
大队革命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材料载明,王书金自八岁以后,一贯表现不好,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毁坏小树,毁坏庄稼。特别是近一二年来一贯进行偷盗,据不完全统计,被他偷盗的有六七户,衣服十几件,款十多元,毁坏庄稼多次,致残家畜一头。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
不久前。法制日报记者来到王书金老家广平县十里铺南寺郎固村采访,许多村民对王书金及其所作所为极为不齿。
南寺郎固村500多户2000多人,是一个典型的北方村庄,村民民风淳朴。
据村民介绍,王书金祖孙几代都生活在该村,其家人老实厚道,口碑不错,但都性格内向、寡言少语,很少与邻里来往。
王书金姊妹七个,他排行老五,其父母已过世。王书金也性格内向孤僻,很少与人来往,平时下地干活,都从来不走大路,因为没上过几天学,所以几乎没有什么同学和朋友。他与亲戚的走动也不多,现在村里只有哥嫂,王书金的前妻已经带着孩子改嫁到别的村。
一位村民说,王书金被从河南押回广平时,警方通知其哥嫂给送被子,王书金的哥哥表示,已于王书金断绝关系,让他冻死算了;警方告诉其哥嫂,王书金在河南生的儿子被王书金以4000元卖掉后,已经找到了,可以接回广平来,但其哥嫂坚决不要。
老陈是一位村干部,他说村里人都觉得王书金是本村的耻辱,但王书金被抓起来却是好事,要不然还不知他会祸害多少人。据他称,王书金的恶行未败露前的那些日子,因为有人被害死,村里的女人都不敢出门,即使出门也要赶在日落前回家,连邻村的女人都如此。王书金被通缉后,村里立刻平安了。
另一位村民说,当年村里的一位媳妇失踪了,人们都流传说这个女人与什么人私奔了,于是这媳妇的娘家向婆家要人,婆家向娘家要人,两家人反目成仇。后来案子破了,知道是被王书金所害,两家人才重归于好。
村民老梁透露,王书金虽性格内向孤僻,却自小顽劣。15岁因奸幼被判刑前,还经常偷村民的东西,有几次把村民的衣服偷了后,埋在村北的一块沙地里;王书金曾逮住村里的小母羊奸淫不成,便使用碎碗片割裂小母羊阴部,再行奸淫。小母羊惨叫声惊动村民后,他顺嘴胡诌掩饰恶行,谎称羊吃自家的棉花苗而打羊。村委会会计小王的父亲是村里的老支书,他证实听他父亲提起过这些事,当年村革委会出具的证明说王书金“致残家畜”即指此事。
村民反映,王书金并非村霸,平时看起来也老实,独来独往不生事,谁也想不到这些惊天大案是他干的,案子被破后,人人都后怕。
据村干部老陈回忆,当年在村里发现女尸,村民们人心惶惶。警方在村委会住了两三个月,反复排查都没想到王书金。后来警方根据另一名逃脱王书金魔爪的受害人所描述的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和着装,才初步怀疑到王书金。当警方赶到其家时,他已经逃跑,警方随即对他上网通缉。
“王书金胆子很大”,老陈说。当时警方驻扎在村委会时,王书金几乎天天都过来,一点也不害怕,还若无其事地到老陈家的小铺与村民打牌,买罐头。
“ 王书金多活了几年,按他的罪行,早就该枪毙了他。”一位村民恨恨地说。
性格特点:冷酷而残暴
1967年12月出生的王书金,在本村读小学三四年,曾多次留级,至二年级时便辍学务农,期间偷盗财物、毁坏庄稼。
1982年7月13日,不满15岁的王书金因奸淫幼女被广平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990年,22岁的王书金结婚生子。
1994年至1995年9月,王书金到石家庄方台村、东风塑料厂等地打工,从事暖气安装、水泥铺路、盖房等体力工作,期间多次返回广平县原籍强奸杀人。
1995年10月,王书金在原籍强奸杀人被发现后,潜逃至河南郑州,在郑州火车站被卖至荥阳砖窑厂打工,期间与一女人同居,育有两儿一女。
2005年1月17日,王书金被河南省荥阳市索河路派出所抓获。
2007年3月12日,河北邯郸市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王书金强奸杀人3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梳理王书金的人生足迹,人们可以清晰地总结出他的性格特点。
1 阅历简单、层次不高。小学辍学后务农、零散打工,自我生存能力强。
2 性格内向、行为孤僻。王书金性格内向,喜欢独来独往,不爱与人说话。他说:“我文化低,人家都有文化,我与人家说不到一起,平时与别人说话也少。”同村村民以及与其共同打工人员也证实这一点。
3 自以为是、自作聪明。14岁强奸幼女案时将大便抹在被害人裤子上,企图转移人们视线;强奸杀人犯罪后认为:“我作案以后和作案过程中谁也没见,所以我做的案子不好破”;逃往河南后,使用假名王拥军,自称河北省肥乡县平固店镇人,而肥乡平固店镇根本不存在。
4 凶狠残暴、冷酷无情。根据王书金供诉和受害人反映,无论受害人是否顺从、求饶,王书金强奸后都对受害人采取掐脖子、用脚踩跺受害人胸部等手段进行灭口。
据侦办王书金案的警方人士透露,王书金作案后十分警觉,特别关注案件是否被发现,自己是否被怀疑,一旦感觉不妙马上外逃。他也没什么业余爱好,逃到河南后常看警方破案节目。王书金供称,他看电视只看破案的片子, 对“DNA鉴定”等有所了解。群众反映王见到警车和河北牌照的车辆就害怕,遇到派出所查户口就躲在屋里不出来。
王书金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手段方法粗浅。王书金杀人匿尸后,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关注、警觉的。王书金在河南不和别人说案情,酒后说话谨慎,关注破案的节目,但对自己的身份如何掩饰,没有更深的考虑,这反映出王书金虽有反侦查意识,但没有充分的谋划。
警方透露,2005年1月17日王书金被抓获后,很快就在公安机关的查证和压力下供述了真实身份和网上追逃的一起杀人罪行,但从供述顺序上看,石家庄西郊康某被奸杀案系最后供述的。
有法律人士分析道,2005年3月16日起,一些媒体大量报道 “一案两凶”,客观上王书金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此后,在提审王书金时的讯问主体、讯问态度方式、讯问地点、讯问内容等方面的变化,加之2005年3月24日公安人员押解王书金对现场辨认,势必会引起对其案件特殊性的警觉和认识。
更有人向法制日报记者指出,王书金在2007年河北省高院二审第一次开庭时王书金最后陈述提出:“我交待了六起案子,四起杀人,公安机关只认定我四起,如果能查清没有认定的,这就是给社会一个交待,给我一个交待,也给被害人一个交待”,王书金仅以石家庄这起案子没有被认定提出质疑,而对未予认定的另两起案件不提出异议,这很令人怀疑其动机。另外,王书金说“不愿意看到因为我的原因而使他人替我承担如此严酷的刑罚”、“还事实本来面目,还因为此案被冤枉的人的一个清白,也还社会一个公道”,这些言辞是王书金所具有的文化素质和道德品质完全不可能达到的。
无论怎样,即使王书金已经多活了几年,但威严的法律终于给了王书金罪恶一生应有的惩罚,被害者的灵魂也终于得到正义的慰藉。
王书金经历列表
时 间 年 龄 经 历
1975年—1982年 7—13岁 小学二年级辍学,毁坏村里树木、庄稼,偷盗成性,奸淫母羊。
1982年 14岁 7月13日,强奸本村一女童。
1983—1985年 15—17岁 1982年7月12日至1985年7月13日,服刑3年。
1990年 22岁 结婚
1994年 26岁 在石家庄方台村、东风塑料厂、黄壁庄、柳林铺等地打工,从事暖气安装、水泥铺路、抹灰墙、盖房。
11月21日强奸杀害刘某某。
1995年 27岁 8月在广平强奸贾某某,杀人未遂; 9月25日强奸杀害张某芳。
1995—2005年 27—37岁 外逃至河南砖窑厂打工;1998年(30岁)与人同居生子,2005年(37岁)被抓获。
2005—2012年 37—44岁 2005年1月17日起羁押至今。
来源:法制网
关于王书金称在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一案,法院认为,王书金上诉及其辩护人所提王书金主动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系其所为,其供述真实可信,应认定为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具有突出表现,属重大立功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检察员所提王书金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在一些关键情节上存在重大差异,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不是王书金所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的意见,法院予以认定。
河北高院的终审判决,宣告了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所谓“一案二凶”之谜终于云开雾散。
供述作案6起,法院认定3起
王书金,1967年12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河北省广平县十里铺乡南寺郎固村农民。1982年因犯强奸罪被广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5年因涉嫌强奸杀人负案在逃。 2005年1月18日被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抓获,同日被河北省广平县公安局押回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
2005年1月,王书金曾向荥阳市警方及河北广平县警方供述,共犯下强奸及强奸杀人6起案子。分别是:
1.强奸杀害张某芬。1992年或1993年农历冬天的一个上午,我在本村与邻村交叉的那个桥北约有1公里的地方,看见土路上过来一个女的,我搂住这个女的到东北一个变压器的小房那儿,把她强奸了。我觉有女的可能就是这一片的,如果告发我,我就要坐大牢,就上去掐住女的脖子,把女的摁倒,然后抽出女的裤腰带,勒她的脖子,一直勒到她不动为止。看那她不动了,我在变压器小房南侧挖了一个坑,将她埋到里边,然后把坑旁的麦秸向上边一洒就走了。
2强奸杀害刘某某。我杀死我们村那女人有一年多的时间后,好像是个秋天,那天上午,我看从杜村出来一个女的,便拽住她的头发和袖子到麦秸垛北侧,把她掐昏过去强奸了。然后又向她的胸部、肚子上跺了五六脚,我看她彻底死了,就把她埋了。这女人有一个塑料袋,里边装着一个未打完的毛衣,我把毛衣袖子都撕下来,当坎肩穿,拿走了,其余衣物扔在水渠那儿了。这次我说的是真的。
3.强奸贾某某并杀人未遂。具体哪一年记不清了。那年秋天的一个中午,我在广平县闫小寨东那个桥南边发现有一个女的骑着自行车顺着水渠东沿的南北土路往南走,就从东边出来拦住她说“下来”。那个女的害怕了,我就搂住她的双手,在南边玉米地里强奸了她。然后我掐住那个女的脖子,把她掐倒了。我掐她时,她还喊救命啊。我正在掐她时,听见西边路上有三马车响声,掐死她来不及了,就松开她跑了。
4.强奸杀害张某芳。1995年农历八月份的一天傍晚,我在我村到泊头村的路北侧地里干活。回家时天黑,与一个女的撞车了,我和这个女的吵起来。我看旁边没有人,就把这个女的掐昏过去,然后扛起她,走到不远的一个垄沟内,强奸了她。当时这个女的一直反抗,但她劲没我大。我强奸完后怕她告我,又掐她的脖子,掐得她不动了,就向她肚子上跺了不知多少脚。我感觉她活不成了,便把她扔进附近的一个枯井里,又向井里扔了些草。我骑着女的车子到北盐池村,把车子扔到村南一条街上,步行回家了。
5.在广平县强奸一妇女。大约1994年,在广平县的一条土路上过来一个女的,我看见周围没有人,就将那女的拉到玉米地。那女的吓得喘不上来气,一直哭,把她强奸了。后来我把我来时带的一件女式衣服给了她,说“快走吧,别让人看见了”,然后我就跑了。
6.自称在石家庄市郊区玉米地强奸杀害康某某,引出所谓“一案两凶”事件。随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的宣判,此案真相已大白天下。
据记者了解,广平县警方没有对王书金供述的第五起即在广平县所犯强奸案立案。广平县公安局2005年9月1日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显示,王书金当时带领广平县警方辨认了作案地点,广平县警方随即为此开展调查访问,发现当年那时期既无人向警方报案,也未查到受害人。
而检察机关则向法院指控、起诉王书金所犯4起案子,排除了其供述的第6起案子即在石家庄西郊所犯强奸杀人案。
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1993年11月29日上午,被告人王书金到本村东地干活,行至本村至泊头村之间的王封干渠桥的北侧,遇途径此处的本村妇女张某芬,王顿生歹意,将张挟持至一变压器房南侧予以强奸,然后将张某芬杀死掩埋。
二.1994年11月21日上午,王书金窜至广平县泊头村至杜村的路上,遇途径此处的杜村妇女刘某某,王将刘拦住,猛掐其颈部,将刘掐昏后背至路北侧一水垄沟内,将刘某某强奸,然后用手猛掐刘的颈部,并朝刘的胸腹部猛跺后,将刘某某的尸体掩埋。
三.1995年农历7月下旬的一天,王书金窜至广平县闫小寨村东南地,遇骑自行车途经此处的泊头村妇女贾某某,王将贾拦住后,挟持至玉米地内,将贾某某强奸。后唯恐罪行败露,王书金用手猛掐贾的颈部,贾某某呼救,王书金逃走,杀贾未逞。
四.1995年农历8月初的一天傍晚,王书金从本村村东承包地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与骑自行车的泊头村女青年张某芳相撞,王用手猛掐张的颈部,将张掐昏强奸,再用脚朝张的胸腹部猛跺,将张杀死后,把尸体扔进该玉米地一枯井内。
法院只认定了王书金所犯三起案。
邯郸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4年11月21日,王书金在广平县泊头村将妇女刘某某强奸杀害;1995年农历7月下旬的一天,王书金在广平县闫小寨村将途经此处的妇女贾某某强奸后欲杀害,未逞;1995年农历8月初的一天,王书金与骑自行车的泊头村女青年张某芳相撞,王将张某芳强奸并将张某芳杀死。
邯郸中级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书金1993年11月29日强奸、杀害被害人张某芬,虽然提供了被告人王书金供诉及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资料、尸检报告、物证检验报告及证人王玉申证言和辨认笔录等证据,但是当庭所举证据中,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未检测出所挖尸骨的DNA序列,缺乏认定尸骨身份的客观证据;尸检报告亦未能确定所挖尸骨的身长、性别、死亡及掩埋时间。故虽然在王书金的指领下挖出了尸骨,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尸骨身份就是张谋芬,公诉机关指控王书金强奸并杀害张谋芬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2007年3月12日,邯郸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书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力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自小顽劣,15岁时因奸幼被判刑3年
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王书金受到法律制裁,这并不是第一次。
1982年,河北省广平县法院以王书金犯有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广平县经开庭审理查明,王书金于1982年7月13日下午看见一名7岁幼女路过此地,王心生歹意,追至村东一牲口棚企图强奸。当幼女哭骂时,王书金怕有人发现,又将幼女抱至路边玉米地里摁在地上,使用摁拧掐手段,将其奸污,致使该幼女身心受到摧残。
此时王书金尚不足15岁。
王书金涉嫌强奸杀人一案的辩护律师朱爱民的辩护意见分析说,王书金青春期有过一次越轨行为,并触犯了刑律而受到了处罚。由于家人的排斥态度,不仅使王书金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同时也使王书金对家人彻底丧失了信心,人们就像躲避瘟疫在躲避他。正是由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人们对他的态度及行为,从而形成了他对社会报复的心态,这种自暴自弃的心态始终支配着王书金的行为。
在广平县法院1982年审理王书金奸淫幼女案时的案卷里,有一份当年的南寺郎固生产
大队革命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材料载明,王书金自八岁以后,一贯表现不好,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毁坏小树,毁坏庄稼。特别是近一二年来一贯进行偷盗,据不完全统计,被他偷盗的有六七户,衣服十几件,款十多元,毁坏庄稼多次,致残家畜一头。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
不久前。法制日报记者来到王书金老家广平县十里铺南寺郎固村采访,许多村民对王书金及其所作所为极为不齿。
南寺郎固村500多户2000多人,是一个典型的北方村庄,村民民风淳朴。
据村民介绍,王书金祖孙几代都生活在该村,其家人老实厚道,口碑不错,但都性格内向、寡言少语,很少与邻里来往。
王书金姊妹七个,他排行老五,其父母已过世。王书金也性格内向孤僻,很少与人来往,平时下地干活,都从来不走大路,因为没上过几天学,所以几乎没有什么同学和朋友。他与亲戚的走动也不多,现在村里只有哥嫂,王书金的前妻已经带着孩子改嫁到别的村。
一位村民说,王书金被从河南押回广平时,警方通知其哥嫂给送被子,王书金的哥哥表示,已于王书金断绝关系,让他冻死算了;警方告诉其哥嫂,王书金在河南生的儿子被王书金以4000元卖掉后,已经找到了,可以接回广平来,但其哥嫂坚决不要。
老陈是一位村干部,他说村里人都觉得王书金是本村的耻辱,但王书金被抓起来却是好事,要不然还不知他会祸害多少人。据他称,王书金的恶行未败露前的那些日子,因为有人被害死,村里的女人都不敢出门,即使出门也要赶在日落前回家,连邻村的女人都如此。王书金被通缉后,村里立刻平安了。
另一位村民说,当年村里的一位媳妇失踪了,人们都流传说这个女人与什么人私奔了,于是这媳妇的娘家向婆家要人,婆家向娘家要人,两家人反目成仇。后来案子破了,知道是被王书金所害,两家人才重归于好。
村民老梁透露,王书金虽性格内向孤僻,却自小顽劣。15岁因奸幼被判刑前,还经常偷村民的东西,有几次把村民的衣服偷了后,埋在村北的一块沙地里;王书金曾逮住村里的小母羊奸淫不成,便使用碎碗片割裂小母羊阴部,再行奸淫。小母羊惨叫声惊动村民后,他顺嘴胡诌掩饰恶行,谎称羊吃自家的棉花苗而打羊。村委会会计小王的父亲是村里的老支书,他证实听他父亲提起过这些事,当年村革委会出具的证明说王书金“致残家畜”即指此事。
村民反映,王书金并非村霸,平时看起来也老实,独来独往不生事,谁也想不到这些惊天大案是他干的,案子被破后,人人都后怕。
据村干部老陈回忆,当年在村里发现女尸,村民们人心惶惶。警方在村委会住了两三个月,反复排查都没想到王书金。后来警方根据另一名逃脱王书金魔爪的受害人所描述的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和着装,才初步怀疑到王书金。当警方赶到其家时,他已经逃跑,警方随即对他上网通缉。
“王书金胆子很大”,老陈说。当时警方驻扎在村委会时,王书金几乎天天都过来,一点也不害怕,还若无其事地到老陈家的小铺与村民打牌,买罐头。
“ 王书金多活了几年,按他的罪行,早就该枪毙了他。”一位村民恨恨地说。
性格特点:冷酷而残暴
1967年12月出生的王书金,在本村读小学三四年,曾多次留级,至二年级时便辍学务农,期间偷盗财物、毁坏庄稼。
1982年7月13日,不满15岁的王书金因奸淫幼女被广平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990年,22岁的王书金结婚生子。
1994年至1995年9月,王书金到石家庄方台村、东风塑料厂等地打工,从事暖气安装、水泥铺路、盖房等体力工作,期间多次返回广平县原籍强奸杀人。
1995年10月,王书金在原籍强奸杀人被发现后,潜逃至河南郑州,在郑州火车站被卖至荥阳砖窑厂打工,期间与一女人同居,育有两儿一女。
2005年1月17日,王书金被河南省荥阳市索河路派出所抓获。
2007年3月12日,河北邯郸市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王书金强奸杀人3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梳理王书金的人生足迹,人们可以清晰地总结出他的性格特点。
1 阅历简单、层次不高。小学辍学后务农、零散打工,自我生存能力强。
2 性格内向、行为孤僻。王书金性格内向,喜欢独来独往,不爱与人说话。他说:“我文化低,人家都有文化,我与人家说不到一起,平时与别人说话也少。”同村村民以及与其共同打工人员也证实这一点。
3 自以为是、自作聪明。14岁强奸幼女案时将大便抹在被害人裤子上,企图转移人们视线;强奸杀人犯罪后认为:“我作案以后和作案过程中谁也没见,所以我做的案子不好破”;逃往河南后,使用假名王拥军,自称河北省肥乡县平固店镇人,而肥乡平固店镇根本不存在。
4 凶狠残暴、冷酷无情。根据王书金供诉和受害人反映,无论受害人是否顺从、求饶,王书金强奸后都对受害人采取掐脖子、用脚踩跺受害人胸部等手段进行灭口。
据侦办王书金案的警方人士透露,王书金作案后十分警觉,特别关注案件是否被发现,自己是否被怀疑,一旦感觉不妙马上外逃。他也没什么业余爱好,逃到河南后常看警方破案节目。王书金供称,他看电视只看破案的片子, 对“DNA鉴定”等有所了解。群众反映王见到警车和河北牌照的车辆就害怕,遇到派出所查户口就躲在屋里不出来。
王书金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手段方法粗浅。王书金杀人匿尸后,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关注、警觉的。王书金在河南不和别人说案情,酒后说话谨慎,关注破案的节目,但对自己的身份如何掩饰,没有更深的考虑,这反映出王书金虽有反侦查意识,但没有充分的谋划。
警方透露,2005年1月17日王书金被抓获后,很快就在公安机关的查证和压力下供述了真实身份和网上追逃的一起杀人罪行,但从供述顺序上看,石家庄西郊康某被奸杀案系最后供述的。
有法律人士分析道,2005年3月16日起,一些媒体大量报道 “一案两凶”,客观上王书金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此后,在提审王书金时的讯问主体、讯问态度方式、讯问地点、讯问内容等方面的变化,加之2005年3月24日公安人员押解王书金对现场辨认,势必会引起对其案件特殊性的警觉和认识。
更有人向法制日报记者指出,王书金在2007年河北省高院二审第一次开庭时王书金最后陈述提出:“我交待了六起案子,四起杀人,公安机关只认定我四起,如果能查清没有认定的,这就是给社会一个交待,给我一个交待,也给被害人一个交待”,王书金仅以石家庄这起案子没有被认定提出质疑,而对未予认定的另两起案件不提出异议,这很令人怀疑其动机。另外,王书金说“不愿意看到因为我的原因而使他人替我承担如此严酷的刑罚”、“还事实本来面目,还因为此案被冤枉的人的一个清白,也还社会一个公道”,这些言辞是王书金所具有的文化素质和道德品质完全不可能达到的。
无论怎样,即使王书金已经多活了几年,但威严的法律终于给了王书金罪恶一生应有的惩罚,被害者的灵魂也终于得到正义的慰藉。
王书金经历列表
时 间 年 龄 经 历
1975年—1982年 7—13岁 小学二年级辍学,毁坏村里树木、庄稼,偷盗成性,奸淫母羊。
1982年 14岁 7月13日,强奸本村一女童。
1983—1985年 15—17岁 1982年7月12日至1985年7月13日,服刑3年。
1990年 22岁 结婚
1994年 26岁 在石家庄方台村、东风塑料厂、黄壁庄、柳林铺等地打工,从事暖气安装、水泥铺路、抹灰墙、盖房。
11月21日强奸杀害刘某某。
1995年 27岁 8月在广平强奸贾某某,杀人未遂; 9月25日强奸杀害张某芳。
1995—2005年 27—37岁 外逃至河南砖窑厂打工;1998年(30岁)与人同居生子,2005年(37岁)被抓获。
2005—2012年 37—44岁 2005年1月17日起羁押至今。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