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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新闻】继”两高“(最高检和最高法)就打击网络谣言公布新的司法解释以来,网络环境一时间变得风声鹤唳起来。而在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6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情形,而这种6种情形的违反者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中新网9月29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29肉公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6种将追究刑责的情形
《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公共交通秩序、破坏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居民生活秩序、干扰国家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六个方面明确界定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量化判刑”尚未定论
9月9日,“两高”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进行了司法解释。解释成,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该解释一经发出,就引发网民和律师界的反弹。网民认为,“两高”的解释在界定犯罪上极为苛刻。甚至连大陆媒体《新京报》也发表社论称,该解释比较片面,应厘定公民正当言论权的边界,给予公民必要的“说错话”的宽容空间,保障公民的网络监督权。
于此同时,中国法律界人士也从专业角度对“两高”的司法解释进行了驳斥,认为该司法解释涉嫌违法违宪,已有多名律师加入联署呼吁废止“两高”的“量化判刑”的阵营。
就在民众对“两高”新的司法解释持质疑态度之时,中共喉舌媒体9月26日代“两高”发声,文章称,最高法已经对地方法院进行指导,将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另外,文章并借其他一些专业人士的话语进行进一步解释称,解释既是授权,也是限定权利。不是压制,而是保护,不会影响言论自由,不会伤害言论自由和保障人权。而执行中出现问题则是因为“歪嘴和尚念歪经”。
(子清 编辑)
来源: 多维
据中新网9月29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29肉公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资料图)
6种将追究刑责的情形
《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公共交通秩序、破坏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居民生活秩序、干扰国家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六个方面明确界定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量化判刑”尚未定论
9月9日,“两高”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进行了司法解释。解释成,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该解释一经发出,就引发网民和律师界的反弹。网民认为,“两高”的解释在界定犯罪上极为苛刻。甚至连大陆媒体《新京报》也发表社论称,该解释比较片面,应厘定公民正当言论权的边界,给予公民必要的“说错话”的宽容空间,保障公民的网络监督权。
于此同时,中国法律界人士也从专业角度对“两高”的司法解释进行了驳斥,认为该司法解释涉嫌违法违宪,已有多名律师加入联署呼吁废止“两高”的“量化判刑”的阵营。
就在民众对“两高”新的司法解释持质疑态度之时,中共喉舌媒体9月26日代“两高”发声,文章称,最高法已经对地方法院进行指导,将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另外,文章并借其他一些专业人士的话语进行进一步解释称,解释既是授权,也是限定权利。不是压制,而是保护,不会影响言论自由,不会伤害言论自由和保障人权。而执行中出现问题则是因为“歪嘴和尚念歪经”。
(子清 编辑)
来源: 多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