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牛奶河”案:6名被告认罪 承认向小江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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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东川通宇选矿厂及管理人员罗兴华(右起)、张建良、张勇受审 都市时报记者王小琴​

原标题:寻甸县法院昨天开审“东川牛奶河”案,3家企业及8名被告人被控污染环境罪

6名被告人认罪承认向小江排污

■ 都市时报记者周婷婷

昨日上午9点,寻甸县法院环境保护审判法庭对“东川牛奶河”案进行公开审理。检方认为,3家企业和8名被告人无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废水排放到外环境,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昆明市东川通宇选矿厂、昆明兆鑫矿业有限公司和6名被告人昨天受审,6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昆明东海矿业有限公司和2名被告人,将于今天受审。

庭审现场

昆明市东川通宇选矿厂:

违规生产是为调试设备

被告人

罗兴华昆明市东川通宇选矿厂法定代表人

张建良2012年9月任公司经理,负责资金管理和尾矿库建设

张勇2012年12月任生产副厂长,主管选厂和生产废水处理

昨日上午9点,首先受审的是昆明市东川通宇选矿厂和罗兴华、张建良、张勇3名被告人。该单位办公室主任王永华出庭应诉。

“对指控的事实没异议,案发后主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因之前缺乏对相关法律的认识。”王永华说,公司的主要产品是精铜矿,从2008年开始生产。起初日处理原矿石量为300吨,扩建项目得到环保部门批复后,自2009年下半年开始扩建为1000吨,到目前尚未取得环保部门竣工验收手续。

该公司法人代表罗兴华称,他从他人手中接管并成立了新公司,扩建后并未取得相关验收手续,按规定新厂不应该投产。但为了调试和维护机器,从2011年1月至2013年3月间,新厂都在陆续生产精铜矿。

“为节能减排,生产矿石要建立尾矿库将污水循环利用。从2008年开始递交了申请,政府部门批复要5家企业共同出资建立。”王永华说,按正常情况半年内可完成尾矿库建设,但因其他单位资金短缺,直到去年8月该公司才建立尾矿库,目前已建成,尚未验收。

虽然对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但罗兴华、张建良、张勇均咬定,即便未建成尾矿库,生产废水不能向外直排,但都会经过沉淀池过滤。当尾矿库建成后,沉淀池的容量约有1000吨,污水一经沉淀后循环再利用。若回收水的水泵偶尔出问题,会导致部分污水流入外环境,而外泄的污水将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小江。

昆明兆鑫矿业有限公司:

仅向小江排污10多天

被告人

刘兴奎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

马本华2011年任生产副厂长负责选厂整体工作

王兴明2012年底任副厂长管理环保问题

下午2点半,昆明兆鑫矿业有限公司指派副经理黄玉洪出庭应诉,刘兴奎、马本华、王兴明接受庭审。

“对选厂是外行,公司成立2年后,从2007年起委托马本华和王兴明负责管理,每个月会去选矿厂两三次排查安全隐患,但每次去都没看见有污水外排现象。”被告人刘兴奎说,如果确实存在生产废水外排,作为企业法人代表自愿承担处罚。

刘兴奎称,该公司严格按照环保部门要求生产,从2005年建立了2个沉淀池,用来清除矿渣和沉淀。沉淀池用于沉淀处理,而尾矿库容量大,可以永久性使用,尾矿库建成一直按环保部门要求生产。公司确实和昆明市东川通宇选矿厂间安装了管道,但明确要求对方不要影响该公司尾矿水排放,否则无法向环保部门交代。

“知道生产废水必须进入尾矿库,澄清后再循环使用,具体要等多长时间才能用没算过。”马本华说,2013年3月开始,尾矿库的水沉淀后一部分排入沙沟,最终流入小江。但公司是否安装了排水管道,他并不知情。他只知道公司排了10多天污水,每天的排放量没有统计,也不清楚生产的污水是否有毒。

王兴明承认,该公司因排放的污水导致昆明市东川通宇选矿厂无法正常生产,经过协商,同意和选矿厂之间设立了一条管道,曾向外环境排过污水。

庭审焦点

是否导致数百亩耕地和植被遭破坏

面对公诉机关的提问,昆明市东川通宇选矿厂的3名被告人均承认,生产过程中水、矿比例为1比2.5,一半用新鲜水,一半用循环水。而沉淀池不能满足一天的日处理量,要有尾矿库才能外排废水。

和昆明市东川通宇选矿厂生产方式一致,昆明兆鑫矿业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也使用过硫化物、黄药、松油。而多份村民证言表示,20年前小江周边有数百亩肥沃的土地,可以种甘蔗、瓜果、水稻等经济农作物,自从选矿厂办起后,土地被灰白色的污水侵蚀,农作物无法灌溉,积起很厚的尾矿泥,什么庄稼都种不出来。

“黄药本是一种有毒物质,能分解出多种重金属,会造成水体和土壤污染。”负责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的鉴定人出庭表示,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参数和抽取选矿厂沉淀液检测,显示有硫化物等危害物质,人类长期接触,会导致中枢神经等受到损害。

通过公诉人出示的现场勘查照片显示,排入外环境的生产污水冲刷河道后,使河水变成了乳白色,而6名被告人均承认生产污水会变成牛奶色,有些呈草绿色,均为熔浆状的废水。

而6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指出,村民认为植被破坏,公诉方并未给出客观的证据,环境污染鉴定报告也存在不科学和不客观之处。

两企业是否私设暗管排污水

“软管不知是谁安装的,也不具备排水功能,可能是当地村民为方便浇地而安装的。”对公诉机关指控东川通宇选矿厂私设3根直径为5厘米、长20多米的塑料管道,部分被埋在泥土中的事实,昆明市东川通宇选矿厂予以否认,3根管道一头接到沉淀池,但没排过水。虽然沉淀池下方有个金属闸阀,但闸阀生锈了没有用过。

而昆明兆鑫矿业有限公司也认为,没有设置公诉机关指控的1.2公里的金属管道,也没利用三通阀门排过废水。是否因私设管道被环保处罚过,他们表示不知情。

公诉人指出,自2007年至今年4月,昆明市东川通宇选矿厂共被环保部门处罚4次,处罚原因为未建立尾矿库私自生产和私设暗管排水。该公司的3根塑料管道,一边连向沉淀池,一边连向外环境的沙沟,应认定为暗管。而昆明兆鑫矿业有限公司,也因外排污水被环保部门处罚过2次。

应否考虑小江污染的历史原因

“昆明市东川通宇选矿厂3名被告人供诉生产废水流入尾矿池沉淀后,没有经过处理,私设管道造成河水污染。”公诉人认为,该公司未取得环保部门的验工手续,属于违法生产。本案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法人代表应负主要责任,而张建良、张勇承担直接责任。

针对昆明兆鑫矿业有限公司的3名被告人,公诉人认为应分别承担主要和直接责任。本案属于单位犯罪,按规定应该采用双罚制予以处理。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请法院考虑小江被污染的历史原因。”6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但指出两家单位建厂以来很重视环保,因管理疏忽,采用了粗放式开采方式。多年来一些采矿企业都向外环境排放污水,请法院考虑到民营企业的发展,结合每家企业的实际情况给出公平判决。

辩护人也向法庭出示了多名群众的联名信,表示2家单位不仅修路,还捐助贫困学生上学,还出示了相关的发票凭证。其中,昆明市东川通宇选矿厂意识到法律意识淡薄,还交了30万元环境基金给环保部门。请求法院酌情处理,免除6名被告人刑事处罚。

“教训是惨痛;认识是深刻的,也为此付出了经济代价。”6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请求减轻处罚。而2家企业的应诉代表也请求,希望负责人们早日回归社会。

来源: 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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