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宗义要略》
(敦珠宁波车)
小 乘
◇ 毘婆沙部
声闻乘中,毘婆沙部说一切所知可分为五类,即色法、心法、心所有法、不相应行法、无为法。
此五类法中,初色法者,若于缘一事物时,其由极微所组成之粗色能被破坏,令粗色概念失坏;或经理智分析,令粗色概念失坏,则此色法是为世俗谛性相。若粗色法虽坏,而其概念不失,此则为胜义谛性相。
此如《阿毘达磨俱舍论》(释分别圣道果人品第六)云——
若破无彼智 由智除余尔
俗谛如瓶水 异此名真谛
毘婆沙师云:自胜义而言,世俗虽无自性,然却为谛所有。以彼宗遍许一切法为谛实有故。
【释】毘婆沙(Vaibhasika)即说一切有部。许一切法三世实有。
于色法,如瓶,经分析后知其本质为土,故(瓶)的概念即受破坏,如是说瓶虽谛实有(实有瓶的存在),但其实体则仅为世俗谛定义下的实有。
然而如极微、心识等,既不受破坏,亦能经得起理智分析而其概念不失坏,此即被认为是实体有,即胜义谛定义下的实有。
二者心法,指能缘外境之前五识,及意识。
【释】前五识即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等。所缘外境,相应为色、声、香、味、触。
前五识与意识,为六识聚。此即不许有第七末那识及第八阿赖耶识。
三者指受、想等五十一心所法,与心王(即心法)同时攀缘外境。当诸根(如眼)缘外境时,心及心所具所缘平等、伺察平等、时平等、所依平等,事平等五者。如是,则了悟外境之心识、能知外境差别之心所,遂同时生起,亦同时对外境了别。
是故,除能明证外境之心识及心所外,别无所谓本觉。
【释】此谓心所法与心识同时起五种功能,如是解释心所法的机理。此即攀缘同一外境;攀缘时起同样的行相;攀缘时无先后分别;藉相同的根(器官)来攀缘;对外境的实体同一认识。这种说法与唯识宗不同。
以五平等故,心及心所便非刹那生灭不可,否则即成相违。亦即于攀缘时心及心所生起(活动),然而其作用则相续,前一攀缘心及心所即行止灭,刹那由另一心识心所来代替。由是毘婆沙部便不能承认有本觉,即不能承认有本来清净心,盖若刹那生灭,此本来心识亦必生灭,生灭即不能说是本来。
四者,指包括无想定,及名身、句身、文身等三世实有(心不相应行)法。如瓶,既于过去时有,于现在时及未来时亦有。
彼许一切业于完成后仍不失坏。
【释】于无想定中,心及心所停止活动,否则便非无想。所以只能将这种心理状态归为心不相应行法,即与心及心所活动无关。此外尚有得、非得、命根、生、住、异、灭等与重合状态有关诸法,亦归入此类。名身即名相、句身即概念的定义、文身即字母读音,此三者亦为非精神(心心所法)、非物质(色法)的构成,故亦只能归入心不相应行法。
轮回的机理,彼宗说为即是业灭后仍不失坏的作用,称为不失法。此固然不能说是色法,亦不能说为心心所法,因为既说心心所刹那生灭,便不能说为不失,因此唯有建立为心不相应行法。然此建立却有重大过失,若不失法不与心心所法相应,则唯有身业及语业,应无意业不失。
五者三种无为法,即虚空、择灭、非择灭。彼宗云:唯此三无为法,及道谛及有从属,意识与其从属,五者许为无漏,余皆有漏。
【释】虚空指空间;择灭无为藉认知的智力(般若Prajna)以灭一切有漏法,如既知自我为虚妄,即不执取种种能建立我与我所的法;非择灭无为不藉认知,自然灭有漏因,譬如不添柴薪,火自熄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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