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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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8 08:04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网传医生列车救人被认定非法行医的声明
昨晚,微博和微信上出现大量“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李芊医生列车助产救人被认定非法行医而被判决赔偿”等内容的网帖,引发网民“围观”并提出质疑。经调查核实,特做出如下声明:
1、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未受理过被告为李芊,或任何医生在列车上因救人而引发的诉讼。
2、经从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官方网站核实,该院没有姓名为李芊的执业医师。
3、网络自由有边界。对恶意制造和散布网络谣言者将依法进行追究和制裁。
4、南京两级法院真诚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在北京执业医师查询系统,根本查不到“李芊”其人。
最新进展
法院报案 警方介入调查
昨天下午,扬子晚报记者从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处了解到,法院已经向辖区派出所报案,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第三方观察
网帖“实在荒谬”存在4大漏洞
“这则网帖漏洞百出,实在荒谬。”昨天,相关法律人士在接受扬子晚报记者采访时称,短短几百字,已包含几大常识性法律错误,主要有:
1、民事赔偿案件不存在“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只存在刑事案件里,而孕妇索赔显然是一起侵权民事纠纷;
2、法律程序中没有律师质问法官的安排,在庭审中,法官是居中判决的,不可能在庭审中发表倾向性意见,更不可能被律师质问;
3、帖中最后称二审后,李芊不服,试图通过“行政复议”来翻案,这也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绝无可能审查司法行为;
4、帖中所称李芊行为根本与“非法行医”构成不符,民事主审法官也不会在庭上说出“构成刑事责任”这样的话。
当为医生救人点赞向造谣者追刑责
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彧在分析此案时表示,即便故事为真,法院也不可能认定李芊构成“非法行医”,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而对医生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该法还规定有关卫生部门应给予表彰;所以,李芊的行为完全于法有据,而且法律评价是肯定的;而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两者完全是两码事。
那发帖者行为法律会如何评价呢?曹律师表示,该案中,造谣者已对法院声誉造成影响,但由于法院并非自然人,故不构成诽谤,但如造成恶劣影响的,轻的造谣者可能会被行政处罚,重的可能还会触犯寻衅滋事罪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网传医生列车救人被认定非法行医的声明
昨晚,微博和微信上出现大量“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李芊医生列车助产救人被认定非法行医而被判决赔偿”等内容的网帖,引发网民“围观”并提出质疑。经调查核实,特做出如下声明:
1、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未受理过被告为李芊,或任何医生在列车上因救人而引发的诉讼。
2、经从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官方网站核实,该院没有姓名为李芊的执业医师。
3、网络自由有边界。对恶意制造和散布网络谣言者将依法进行追究和制裁。
4、南京两级法院真诚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在北京执业医师查询系统,根本查不到“李芊”其人。
最新进展
法院报案 警方介入调查
昨天下午,扬子晚报记者从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处了解到,法院已经向辖区派出所报案,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第三方观察
网帖“实在荒谬”存在4大漏洞
“这则网帖漏洞百出,实在荒谬。”昨天,相关法律人士在接受扬子晚报记者采访时称,短短几百字,已包含几大常识性法律错误,主要有:
1、民事赔偿案件不存在“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只存在刑事案件里,而孕妇索赔显然是一起侵权民事纠纷;
2、法律程序中没有律师质问法官的安排,在庭审中,法官是居中判决的,不可能在庭审中发表倾向性意见,更不可能被律师质问;
3、帖中最后称二审后,李芊不服,试图通过“行政复议”来翻案,这也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绝无可能审查司法行为;
4、帖中所称李芊行为根本与“非法行医”构成不符,民事主审法官也不会在庭上说出“构成刑事责任”这样的话。
当为医生救人点赞向造谣者追刑责
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彧在分析此案时表示,即便故事为真,法院也不可能认定李芊构成“非法行医”,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而对医生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该法还规定有关卫生部门应给予表彰;所以,李芊的行为完全于法有据,而且法律评价是肯定的;而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两者完全是两码事。
那发帖者行为法律会如何评价呢?曹律师表示,该案中,造谣者已对法院声誉造成影响,但由于法院并非自然人,故不构成诽谤,但如造成恶劣影响的,轻的造谣者可能会被行政处罚,重的可能还会触犯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