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气候大会之后中国怎么办”研讨会在天津举行

隋柯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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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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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指导、由国家发改委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和天津大学联合主办的“巴黎气候大会之后中国怎么办”研讨会在天津举行。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天津市法学会会长散襄军,环保部原总工程师杨朝飞,国家发改委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主任李俊峰,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王凤春,天津市环保局总工程师孙韧,天津大学校长李家俊,以及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河南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天津大学化学化工协同创新中心、APEC可持续能源中心以及相关学院师生共八十余人参加了会议,研讨会由天津大学党委副书记李义丹主持。

  李家俊首先致辞。他指出,天津大学涉及绿色发展的学科,如化学工程与技术,管理科学与工程,风景园林学,城乡规划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等均位列全国前十,今年6月17日,天津大学复建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重点发展方向,因此,天津大学具备建设绿色发展研究院的法、工、管等综合性学科基础。此外,学校在绿色发展领域承担了大量的国家重大、重点项目,建设了天津化学化工协同创新中心,牵头成立了APEC可持续能源中心,拥有化学化工、内燃机等能源领域的多名院士,拥有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等绿色发展领域的多名学术领军人才。深厚的学科基础、科研基础、平台基础和人才基础为支撑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成立和发展提供了保障。

  李俊峰在致辞中指出,《巴黎协定》搭建起了凝聚广泛共识的基本框架,但更多的细节工作和具体落实还留待今后来完成。如何更好地推进这些工作,国家亟须绿色发展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参与,出谋划策。他希望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能够与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研究,以及国际气候协议的履行等方面密切合作。

  环保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潘岳委托杨朝飞原总工程师出席会议并讲话。潘岳指出,《巴黎协定》是一个全面、均衡、有效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对各个国家,对所有缔约方都明确提出了一些新要求,是为了落实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强化行动的重要法律文件,为中国加快绿色发展提供了外部制度约束,给我们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他强调,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十三五”规划《建议》,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未来五年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要求、发展理念和重大举措,将绿色发展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建议》提出的各项任务,我们要贯彻落实。巴黎气候大会之后中国怎么办,我们要研究应对。在此背景下,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可谓应运而生。潘岳对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提出三点希望:一是希望研究院能够服务于党和国家绿色发展的重大决策,以环境保护领域存在的紧迫问题为科学研究的突破口,为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做出积极的贡献;二是希望研究院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国内交流,密切与环境保护部门的协作,充分发挥天津大学多学科的集合优势,吸收和借鉴国外绿色发展方面的有益经验,创新低碳发展和能源转型之路;三是希望研究院能够充分发挥天津大学自身的学科基础和优势,在形成特色鲜明研究方向的同时,培养国家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职业型的人才。

  □ 研讨摘录

  李俊峰:中国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成立大会结束后,李俊峰作了题为“巴黎气候协议:中国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的主题报告。他首先回顾了全球气候变化谈判的历程,指出尽管存在一定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人类工业化活动中排放的二氧化碳是造成全球气候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在这样的认知下,全球气候变化谈判应运而生。此次巴黎气候大会着眼于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经过多方面的磋商终于达成了《巴黎协定》。这是一个“全面的、平衡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由各缔约方“自下而上”地提出自己的行动路线。其次,他重点阐述了气候变化与气候治理和国家发展转型之间的关系。李俊峰指出,《巴黎协定》的达成意义重大,它是规范世界环境与经济秩序的一个法律文件,确立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基本目标,即为实现与前工业化时期相比将全球平均温度升幅控制在2℃之内并继续争取把温度升幅限定在1.5℃以内的目标而努力,这一目标要求各国经济发展要尽快转型,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第三,他介绍了《巴黎协定》达成后中国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一方面,中国的经济发展对重污染的化石能源高度依赖,这是未来发展面临的巨大压力。另一方面,要坚决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当发展和保护发生矛盾时,要优先考虑保护。最后,他针对《巴黎协定》执行中的一些不确定性,提出学界值得研究的8个问题。一是目标落实问题;二是伦理方面的问题;三是公平方面的问题;四是透明度问题;五是法律约束力问题;六是全球转型与我国转型的关系问题;七是中国的地位问题;八是气候变化对全球治理及其他治理的启示。

  王凤春:巴黎气候协议与中国国内气候立法研究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王凤春作了题为“巴黎气候协议与中国国内气候立法研究”的发言。他阐述了《巴黎协定》与国内立法、气候变化立法的法律体系、气候变化专门立法的思路以及关于下一步气候变化立法的建议等四方面问题,他建议:首先将有关气候变化应对的专门法律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内容主要是温室气体排放和交易的规制;其次,在能源法制定中,把能源总量控制制度纳入草案,并加快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的制定,适时考虑启动节能法和可再生能源法修改;第三,在森林法、草原法修订中考虑增补有关碳汇的内容;第四,在环境保护税法、资源税法制定中,综合考虑气候变化的内容,把一些有关税种或者税收要求纳入其中;关于碳交易问题,应当在有关金融市场法律中考虑相关因素。他认为,总体上气候变化应对和自主贡献行动的成功有赖于立法、规划、经济政策和体制改革的综合联动。

  曹明德:巴黎气候协议履行问题研究

  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曹明德作了题为“巴黎气候协议履行问题研究”的发言。他从五个方面阐述了如何履行《巴黎协定》:一是切实的履行问题,国际环境法没有仲裁机构,建议发生争议时,由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来裁决,如国际气候法庭或国际气候仲裁庭;二是关于发展中国家身份认定的问题,他认为应当对发展中国家的身份进行客观化的认定,比如人均收入达到多少美元为认定的标准;三是建立公平合理的减排标准,应当综合人口因素和历史责任等多种因素合理确定减排标准;四是督促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兑现承诺,包括资金、技术以及能力建设;五是中国要尽早进行经济结构转型,尽早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

  王明远: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新思维新手段研究

  清华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学研究中心主任王明远作了题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新思维新手段研究”的发言。他基于学理分析、逻辑推理和比较法探讨,结合中国参与的谈判,阐述了在前沿的谈判及内政领域,政策、立法方面应当采取哪些新思维和新手段。一是从科学性、政治性、法律性谈气候变化新思维新手段的研究。二是从共性和个性相结合来谈气候变化新思维新手段的研究。三是从内外结合、虚实结合、先后结合、统分结合的几对关系来谈应对气候变化新思维新手段的研究。四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手段,主要有三种路径,第一是市场化,自由主义和自治主义的路径;第二是征税和政府规制,包括碳税等;第三是社区自治。

  孙佑海:征收全球碳排放税和中国的对策研究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作了题为“征收全球碳排放税和中国的对策研究”的发言。他提出,全球气候变暖方面真正有效的应对方法是全球层级的征收碳排放税。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和环境学家赞成这个主张。必须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增强发达国家创新绿色融资的动力。但目前在全球推行还不太可行,有关国家内部还需要进一步沟通。但值得注意的是:首先,虽然现在不能马上实行,但不能否认这是一种趋势,征收碳排放税是最为公平合理的措施,也是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其次,他分析了在全球层级征收碳排放税的阻力所在,关键在于最富裕的耗能大国能否转变能源利用方式;再次,他分析了应对征收碳排放税的方式方法问题:一是要全球行动起来,通过有关国家之间的谈判,达成一致,执行的情况可以计量、可以监督,这样做才会有效果,发达国家要做表率;二是认真研究我国征收碳排放税对经济和环境的短期和长远影响;三是抓住机遇,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这是应对征收碳排放税挑战的根本举措;同时我国相关企业要善于“走出去”,运用好联合国筹集的补贴资金,为非洲和不发达国家的人民解决最基本的照明等电力需求,为实现全球的平衡发展贡献力量。四是当前可以考虑用征收石油税的办法替代征收碳排放税,这个方案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孙佑海教授最后指出,在当前形势下,还要高度重视《巴黎协定》履行中政治和法律智慧的运用问题。要认真研究有关国家在《巴黎协定》履约问题上的应对之策以及历史上这些国家的惯常做法,汲取历史经验,不断提高运用国际规则的能力,以实现维护国家利益和全人类利益的有机结合。

  汪劲:我国试点城市碳排放监测实时状况比较分析

  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作了题为“我国试点城市碳排放监测实时状况比较分析”的发言。他分享了对中国7个省市碳排放市场交易试点跟踪比较的研究。在调查中,汪教授发现这样几个问题:一是认识不到位、基础工作薄弱;二是部分指标完成进度滞后;三是发展方式依然粗放;四是排放数据核查难度大、数据准确性缺乏保障;五是透明度问题;六是政策机制不完善。总体来讲试点进展比较顺利,各项规章制度正在确立,但2016年全国真正有效推行碳交易的难度还是很大的。交易制度的核心是MRV(Measureable,Reportable and Verifiable),即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MRV的重点是M,R与V是为了保障M,应当尽早制定和确立较为统一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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