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硬起来

情何以堪

总瓢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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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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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新闻社报道:海南省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日前否决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关于拟废止3个法规的议案。具体情况是,海南省自1988年成立特区以来,省人大利用立法权,先后出台了《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这3个条例的出台,对海南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关键作用。而这次省政府提出废止上述3个条例,并没有提请审议出台相应的新条例。常委会在审议时,认为3个条例从目前来看还是切合当地实际的,没有废止的必要;同时认为“废旧”而不“立新”,可能造成法律“空档”,使百姓感到不适应。最终,因大多数委员的意见与政府议案分歧较大,未予表决。

省级人大常委会否决同级人民政府的议案,这在国内尚属首次,用记者的话说,“否决的背后,让百姓感受到了人大监督的越来越硬,感受到了民主法制建设新的进步,其意义和影响非比寻常。”

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以来,各级人大认真履行监督职权,不断改进监督工作,如开展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提出询问、质询,开展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等,使人大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监督效果不断增强,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树立了人大的形象和权威。近年来出现的广东省人大代表质询省环保局、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否决法院工作报告等有影响的监督案例的出现,充分展示了人大监督的硬度和力度,是民主政治进程中的可喜的信号。

但是,由于体制的原因和传统思想的影响,人大的监督职权的行使还没有真正“到位”,离法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主要表现为:在监督的意识上,顾及面子、关系,“犹抱琵琶半遮面”,不敢理直气壮地开展监督;在监督的对象上,监督事多,监督人少,没有把人和事有机地结合起来;在监督的层次上,更多的停留在县、乡等较低层次上,没有向省、市等高层次延伸;在监督的手段上,运用执法检查、视察、听取汇报等常规手段较多,而质询、撤职、罢免、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钢性手段运用较少;在监督的效果上,往往只求过得去,不敢穷根究底、动真碰硬。这种监督的不到位,正是导致当前社会上对人大的地位、作用认识不高、尊重不够的重要原因之一。

可见,要满足人民的期望,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要顺应民主法制建设进步和发展的趋势,必须让人大监督真正硬起来。如何硬起来?关键在于人大自身的作为。“打铁还得自身硬”。首先必须着力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和能力,真正把那些综合素质高、参政能力强、勇于为民代言的人选为人大代表。只有人大代表的素质和能力硬起来,才能使人大监督硬起来。反观这些年人大监督的进步,无不与人大代表的素质和能力提高、参政意识空前增强、参政姿态越来越硬紧密相关。其次,人大必须彻底摒弃面子观念、顾忌心理,不瞻前顾后,不回避退缩,真正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从法律规定的职责要求出发,依法大胆地行使职权,“该出手时就出手”。惟如此,人大监督才能真正取信于民,最终找准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位置,确立自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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