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直不敢相信,这是真的假的?谁考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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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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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60年的中苏秘密协定全文

《中苏友好同盟特别协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特别协定,并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密切合作,共同防止帝国主义用任何形式上的侵略行为,以及勾结日本帝国主义的再起,以建立亚洲新秩序,巩固中苏友好合作关系,特在两国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以外,缔结特别协定,为此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国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

  周恩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外交部长

  安德列.维辛斯基



两全权代表互相校阅证书认为妥善后,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条:缔约国双方为共同防止帝国主义之侵略,及共同应付第三次世界大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兵中国境内,以共同保卫世界和平。



第二条:自缔约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先行划交东北华北海空基地予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作军事上之部署,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负责协助进行东南亚的解放事业,以完成亚洲解放大业。



第三条:缔约国双方同意,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改编为国际红军,由红军最高统帅直接指挥。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筹集华工一千万人,协助苏联,共同建设中苏军事设备,以应付帝国主义之侵略行动。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将华北各口岸开放予苏联永久驻兵,并自由出入,其中包括秦皇岛、海州、烟台、威海卫、青岛、大连。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年底以前增加兵额四百万,以准备帝国主义侵略行动。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人口,因目前资源缺乏,非减少一亿,决不能支持,其详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行定之。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公营事业,应设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专门人员为顾问。



第九条:缔约国双方同意,苏维埃政府调遣技术人员参加中国各地主要工业的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以优待的“供给制”予以优待。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商埠,内陆市场,开放予苏联自由通商,并以百分之一的优惠条件为税率。



第十一条:缔约国双方同意,中苏在互惠互利条件下,进行物物互相交换,以建立友好关系。



第十二条:苏维埃联盟政府,有支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矿铁原料等特权。其中以锡矿,全年产量除留百分之二十自用外,余需供应苏维埃联盟,发展重工业,协助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工业化。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重庆、长沙、杭州、九江、芜湖、厦门、汕头、福州等十五都市,划定中心地区,作为苏维埃联盟侨民居留地。



第十四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请求,贷款三万万美元给予中国(贷款支配偿还原则,有贷款协定订明)唯中华人民共和国须将东北华北两地之全部原料产品作为使用抵押,偿还时之原料种类,由苏维埃联盟,视其实际需要而决定之。



第十五条:缔约国双方同意苏联政府,共同管理长春铁路,及沿路两旁五十华里之地区。双方代表所担负的职务如铁路局长,理事主席,顾目前事实需要,须由苏联代表担任,中国代表副之。



第十六条:依前中国共产党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订立之满洲协定,苏联得继续享受贸易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应以谷物供应苏联政府。



第十七条:缔约国双方同意,内蒙,新疆,西藏,建立各民族的人民共和国,由双方共同负责扶助其独立。



第十八条:协定约经双方批准后,立即生效,批准书在赤塔互换。



第十九条:协定系机密性质,缔约国双方均有义务保守秘密,不得公布。



一九五○年二月十二日订立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俄文书就,两种文字之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周恩来(签名)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安德列.维辛斯基(签名)
 
保密60年的中苏秘密协定全文

《中苏友好同盟特别协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特别协定,并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密切合作,共同防止帝国主义用任何形式上的侵略行为,以及勾结日本帝国主义的再起,以建立亚洲新秩序,巩固中苏友好合作关系,特在两国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以外,缔结特别协定,为此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国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

  周恩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外交部长

  安德列.维辛斯基



两全权代表互相校阅证书认为妥善后,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条:缔约国双方为共同防止帝国主义之侵略,及共同应付第三次世界大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兵中国境内,以共同保卫世界和平。



第二条:自缔约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先行划交东北华北海空基地予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作军事上之部署,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负责协助进行东南亚的解放事业,以完成亚洲解放大业。



第三条:缔约国双方同意,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改编为国际红军,由红军最高统帅直接指挥。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筹集华工一千万人,协助苏联,共同建设中苏军事设备,以应付帝国主义之侵略行动。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将华北各口岸开放予苏联永久驻兵,并自由出入,其中包括秦皇岛、海州、烟台、威海卫、青岛、大连。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年底以前增加兵额四百万,以准备帝国主义侵略行动。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人口,因目前资源缺乏,非减少一亿,决不能支持,其详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行定之。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公营事业,应设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专门人员为顾问。



第九条:缔约国双方同意,苏维埃政府调遣技术人员参加中国各地主要工业的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以优待的“供给制”予以优待。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商埠,内陆市场,开放予苏联自由通商,并以百分之一的优惠条件为税率。



第十一条:缔约国双方同意,中苏在互惠互利条件下,进行物物互相交换,以建立友好关系。



第十二条:苏维埃联盟政府,有支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矿铁原料等特权。其中以锡矿,全年产量除留百分之二十自用外,余需供应苏维埃联盟,发展重工业,协助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工业化。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重庆、长沙、杭州、九江、芜湖、厦门、汕头、福州等十五都市,划定中心地区,作为苏维埃联盟侨民居留地。



第十四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请求,贷款三万万美元给予中国(贷款支配偿还原则,有贷款协定订明)唯中华人民共和国须将东北华北两地之全部原料产品作为使用抵押,偿还时之原料种类,由苏维埃联盟,视其实际需要而决定之。



第十五条:缔约国双方同意苏联政府,共同管理长春铁路,及沿路两旁五十华里之地区。双方代表所担负的职务如铁路局长,理事主席,顾目前事实需要,须由苏联代表担任,中国代表副之。



第十六条:依前中国共产党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订立之满洲协定,苏联得继续享受贸易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应以谷物供应苏联政府。



第十七条:缔约国双方同意,内蒙,新疆,西藏,建立各民族的人民共和国,由双方共同负责扶助其独立。



第十八条:协定约经双方批准后,立即生效,批准书在赤塔互换。



第十九条:协定系机密性质,缔约国双方均有义务保守秘密,不得公布。



一九五○年二月十二日订立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俄文书就,两种文字之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周恩来(签名)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安德列.维辛斯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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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蘇密約》文本真偽考

作者: 章立凡
更新於︰2011-08-05


編者按﹕開放雜誌七月號專題《中共建黨真相》發表朱忠康先生《中蘇特別條約曝光》後,引起相當大的爭論。我們隨即求教於各方學者專家,希望弄清該協定的資料來源。現發表北京學者章立凡的回應文章,盼有助探討真相。

《開放雜誌》七月號刊登《中蘇特別條約曝光》一文,作者署名鐵流。稍後編輯部更正,作者是朱忠康先生。遺憾的是,朱文引用的所謂來自“前蘇聯解密檔案”的十九條密約《中蘇友好同盟特別協定》,其實是偽造的。

一、1950年有一個《中蘇秘密協定》

1950年2月14日中蘇簽訂的《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同時簽訂的除《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協定》和《關於貸款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協定》兩個公開協定外,還有一個秘密的《補充協定》,全文如下:

《關於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的補充協定》
根據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今天簽署的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為了保證兩國的國防,蘇聯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達成本補充協定:

無論是在蘇聯的中亞共和國和遠東地區的領土上,還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滿洲和新疆境內,都不給外國人提供租讓權,並不允許有第三國的資本或這些國家的公民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參與的工業的、財政的、商業的及其他的企業、機關、公司和團體的經營活動。

這個秘密協定產生背景,是談判期間(2月6日)國軍戰機襲擊上海。中方要求蘇提供空中保護。斯大林答應給予支援,條件是簽訂一個秘密《補充協定》,意圖乘機將東北、新疆變成蘇聯勢力範圍。中方被迫接受,但要求將蘇聯中亞共和國和遠東地區列入,以示對等。當時中方要求公佈《補充協定》,但蘇方堅持不得公開。事後毛澤東曾多次表達對《補充協定》的不滿,認為「按照斯大林的提議,滿洲和新疆實際上變成了蘇聯的勢力範圍」①

上述秘密協定內容,冷戰史學者沈志華的《中蘇同盟與朝鮮戰爭研究》(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已收錄。同時可參考維琪百科的“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詞條。除上述一個條約三個協定外,迄今所謂的“十九條密約”。

二、「十九條密約」文本來自網路

我曾為此致函朱先生,指出“十九條密約”是偽造的。他也承認所引文本來自網路,但堅稱密約的存在,並出示了從博訊網下載的《中共黨刊證實:中蘇1950年確實簽訂賣國“秘密協定”》。②一文,其中所謂的中蘇“十九條密約”內容即刊於開放雜誌的《中蘇友好同盟特別協定》全文(見開放雜誌七月號)。

此全文轉載自海外大紀元網站,題為《震驚:中共毛周賣國密約曝光原文在此》③,發表日期為2010年9月17日,博訊網稱:中共黨刊《當代中國史研究》2004年第3期發表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與〈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之比較》,證實了1950年中蘇十九條秘密協定的存在。

但是,剛好這篇論文作者欒景河博士是我的前同事,文章以前就讀過,根本不存在十九條秘密協定的內容。這篇論文前後於2003年、2004年發表過兩次,分別有34、24個注釋。博訊將欒博士的論文與大紀元的“十九條原文”嫁接在一起,是不對的。


三、「密約」母本:冷戰時期宣傳品

經檢索,“十九條密約”在被大紀元、博訊發佈以前的更早版本,是2009年1月12日聚友博客的一篇博文④,此時已形成十九條文本。

這個所謂的“十九條密約”,其母本皆出自20世紀50年代的冷戰時期宣傳品。其中包括1947年5月《哈爾濱協定》十三條⑤、1948年12月《莫斯科協定》七條⑥、1949年12月26日《中蘇協定》十三條等等,收錄於靳宗岳著《史達林征服世界陰謀的解剖》。作者靳宗岳說,前兩份文件1949年8月16日中央通訊社發自東京,後一個版本為1950年7月16日中央通訊社報導「美國對華政策協會」所公佈的《中蘇協定》。

這三個文件的共同特點,即發佈者均為國民黨官方「中央通訊社」,消息來源據稱都來自國外,均無可質證的同時期證據材料,實際上只是冷戰時期常見的宣傳品而已。其中前兩份文件,曾收入臺灣學者吳相湘的《俄帝侵略中國史》和張玉法的《中國現代史》,此外再無國內外研究者引用。張玉法先生還健在,可以向他質證,我相信如果他的書再版,上述引文不會保留。

其中第三個文件,即所謂《中蘇協定》十三條,是當下流傳的中蘇“十九條密約”的直接前身,內容如下:

一、蘇軍駐防中國以應付第三次大戰。
二、中國海空軍基地交付蘇俄,東北各港口交蘇軍使用》
三、由中共負責征服東南亞。
四、中國軍隊應置於蘇聯統帥之下。
五、中國設置海軍交蘇聯管理。
六、中蘇以貨易貨,中國土產,特別是糧食,應儘量輸俄。
七、蘇聯在中國享有特別貿易權。
八、蘇聯享有東北鐵路管理權。
九、蘇聯控制中國的礦權,包括整個中國領土。
十、蘇聯在中國劃定若干居住區,蘇聯人民有自由居住權。
十一、中國將內蒙新疆西藏讓予蘇聯。
十二、中共應徵發勞工一千萬人供蘇聯使用。
十三、中國應設法減少人口一億人。⑦

我們再來對比一下所謂的中蘇“十九條密約”,在所謂《中蘇協定》十三條中均已存在,可以說“十九條”是《十三條》的擴展本。

四、「十九條」文本的荒謬之處

從所謂的中蘇“十九條密約”的內容看,其荒誕部分,亦可以佐證其虛偽性。第三條“將中國人民解放軍改編為國際紅軍,由紅軍最高統帥直接指揮”,對於“槍桿子裡面出政權”的毛澤東來說,是根本不可能將軍事指揮權拱手讓人的。當時共產國際已經解散,蘇聯後來也未在華沙條約組織之外,再搞什麼國際紅軍。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人口,因目前資源缺乏,非減少一億,決不能支持,其詳細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行定之”,毛澤東一貫以人口眾多自雄於天下,減少一億人口的方案不符合毛澤東的人口觀。1949年建政之初,中國人口政策仿效蘇聯提倡多生,毛主張「人多好辦事」,人口增長迅速;大饑荒餓死數千萬人,是國策錯誤,而不是預定的陰謀。

第十七條“內蒙,新疆,西藏,建立各民族的人民共和國,由雙方共同負責扶助其獨立”,也是完全不可能的。中共自“二大”以來的歷史文件,均主張聯邦制和民族自決。1949年秋起草《共同綱領》放棄民族自決,採用民族地方自治制度。此“十九條”在《共同綱領》通過之後四個月,居然出現“建立內蒙、新疆、西藏共和國”內容,顯係作偽。當時毛澤東還向斯大林提出,希望蘇軍航空團“繼續留在中國,為給準備進攻西藏的劉伯承部隊運送食品提供幫助”,斯大林的回復是:“你們準備進攻,這很好。必須把西藏拿到手。”⑧

“十九條”中諸如中長鐵路、貸款、口岸使用等內容,係將與《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配套的《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協定》和《關於貸款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協定》中的公開內容,當作秘密條款嵌入了“十九條”。

五、還原歷史的前提是真實性

中國人的“國民性”中有一些很極端的思想。一曰非此即彼;二曰不擇手段;三曰黨同伐異。還原歷史的前提是真實性。我曾提示朱忠康先生,既然他說“十九條”來自“前蘇聯解密檔案”,就該“誰主張,誰舉證”,結果他提供了一篇來自網上的未經證實的文件。有朋友建議他瞭解一下沈志華先生的觀點,我也在信中附上了沈先生的論文,但朱先生的回答是:沈志華先生的證據是不可信的。甚至說「共產黨員能提供不利於自己黨的證據嗎?」

文明社會的價值觀,尊重任何面對真實的人。長期以來,沈志華先生和我均為獨立學者,毫無根據的指責,是對我們的污衊。有些先生挨整多年,不知不覺被體制同化了,一副苦大仇深、捨我其誰的氣概,對不同意見搞起了誅心之論。對此,我只有表示惋惜。

2011年7月28日風雨讀書樓

【注釋】

①沈志華:《關於中蘇條約談判研究中的幾個爭議問題》,《史學月刊》2004年第8期

②博訊網:《中共黨刊證實:中蘇1950年確實簽訂賣國“秘密協定”》,2010年9月26日。

③大紀元:《震驚:中共毛周賣國密約曝光原文在此》,2010年9月17日。

④魚子:《1950年中蘇友好同盟特別協定(認真看唷)》,2009年1月12日,MySpace 聚友博客

⑤所謂《哈爾濱協定》內容如下

一、蘇俄允諾在外交及軍事上,全面支持中共。
二、蘇俄中共全面合作,發展東北經濟。
三、中共承認蘇俄對於東北陸路與空中交通,享有特殊權利。
四、蘇俄允許經常供給中共軍用飛機五十架。
五、蘇俄允許將日軍投降繳交或擄獲之日軍武器裝備,分兩期全部給予中共。 六、蘇俄允將現在東北由蘇俄控制之彈藥及軍用物資,全部平價售讓中共使用。
七、中國紅軍在東北局勢緊急時,可取道北韓退入蘇境。
八、蘇俄軍隊一旦遇國民黨軍隊對東北發動兩栖登陸攻勢時,應秘密協助中國紅軍作 戰。
九、蘇俄允許中國紅軍在北韓建立空軍訓練站。
十、中共應對蘇俄提供有關國民黨及美國在中國行動的情報。
十一、中共應以東北產物包括棉花大豆以及其他戰略物質,除去本地所需用者外,全部供應蘇俄。
十二、蘇俄協助中共,奪取新疆的控制權。
十三、遼寧安東等省,特別規定區域,劃歸北韓軍駐紮,在將來適當時期併入朝鮮。有研究者指出,這個所謂協定簽字者中的謝覺哉和彭真,當時都不在東北。

⑥所謂《莫斯科協定》內容如下:

一、中國領土內的礦權,應優先給與蘇俄開採,組織中蘇共營的中華商業公司。    二、蘇俄可以在東北和新疆駐軍。
三、在另一次世界大戰爆發時,中國紅軍應和蘇軍並肩作戰,由蘇俄選派最高統帥。
四、建立共同的中蘇空軍。
五、遠東共黨情報局設在中國。
六、一旦大戰在歐洲爆發,中共應選派遠征軍十萬人,勞工一百萬人助蘇。
七、蘇俄在最近期內,裝備並訓練中國紅軍十一個師。

  ⑦靳宗嶽:《史達林征服世界陰謀的解剖》,

轉引自:http://go.paowang.net/news/3/2005-05-18/20050518223118.html

⑧斯大林與毛澤東會談記錄(1950年1月22日),《關於1950年中蘇條約談判的分 俄國檔案文獻》,《黨史研究資料》1998年第4期。

http://www.open.com.hk/content.php?id=346#.V6a93Wf6t1E
 
最后编辑:
还用考证? 哪一条实施了?

那文字水平,呵。
第一条是保卫世界和平什么的,把个苏联搞得没有了。
第二条是解放亚洲,搞得越南解放了,但是成为了南海的敌人。
其余的就高没有实现。
中国应该努力,要以保卫世界和平和解放亚洲为目标。哎,现在只能做到中国人出国旅游。
 
50年代初期,大连旅大港确曾有苏军驻扎但后来都撤了。那应当属于二战遗留问题,老赫想保留,但老毛拒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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