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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
(2002年1月发布)
第一条(依据)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按规定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国(境)外人员,试行按要素计分审核。
第三条(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信誉良好,具有用人自主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第四条(评价计分体系)
一、得分满100分者,可办理有效期为5年的“境外人才上海市居住证”; 得分为90-99分者,可办理有效期为3-5年的“境外人才上海市居住证”; 得分为80-89分者,可办理有效期为3年的“境外人才上海市居住证”; 得分为65-80分者,可办理有效期为1年的“境外人才《上海市居住证》”(计分表见下)。应聘来上海工作的,其居住证有效期不超过合同(合约)的期限。
境外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
(2002年1月发布)
第一条(依据)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按规定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国(境)外人员,试行按要素计分审核。
第三条(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信誉良好,具有用人自主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第四条(评价计分体系)
一、得分满100分者,可办理有效期为5年的“境外人才上海市居住证”; 得分为90-99分者,可办理有效期为3-5年的“境外人才上海市居住证”; 得分为80-89分者,可办理有效期为3年的“境外人才上海市居住证”; 得分为65-80分者,可办理有效期为1年的“境外人才《上海市居住证》”(计分表见下)。应聘来上海工作的,其居住证有效期不超过合同(合约)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