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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日本领馆事件”,应站在法律和利益的制高点来处理
送交者: zzw 2002年5月10日17:59:33 于 [军事天地]http://www.cmilitary.com
对“日本领馆事件”,应站在法律和利益的制高点来处理
作者: 纵横意气作笑谈 , May 11,2002,02:26 回贴 论坛
对于这次中国武警进入日本领事馆事件,中国必须以国家利益为重心,站在法律和道义的制高点来处理。
网友们或者兴高采烈,觉得我们占了便宜;或者义愤填膺,觉得日本在中国杀过那么多人,这次我们武警可算出了口气。这些想法固然可以理解,但一来有悖国际法和中国本身的法律,二来也不符合中国建立大国形象的长远战略。
中国参加的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了“使馆馆设不可侵犯”的原则。我国在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对这一原则作了充分确认。该原则的基本内容如下:(1)驻在国官员不得进入馆舍执行公务;(2)驻在国对使馆馆舍应加以特别保护;(3)馆舍设备财产不得被征用,搜查,扣押或强制执行。(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司法部编审“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p. 370-381; 又见,Ian Brownlie,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Press 1998, 349-368)。
尽管对于国际法的完全效力尚有很多争论,鉴于与各国利益攸关,上述原则在全世界都能得到基本遵守的。再者,这个原则已经被各国通过国内立法加以确认,因此它就演变为驻在国是否应该遵守自己的法律的问题。毫无疑问,中国要迈向世界超强,必须在坚定维护自己利益的原则基础上,建立起遵守国际规范的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我们没有任何必要意气用事或者耍“穷横”,因为这样对国家利益毫无好处。出口闲气能怎么样?占点上不得台面的小便宜能怎么样?
当然,国际关系是实力政治,在国际法的遮羞布下,大国经常进行“技术性犯规”,比如美国轰炸我国使馆,事后自称是“误炸”,这样既达到凌辱中国的目的,又无明目张胆违反国际法之嫌。技术性犯规是以实力为基础,以外交技巧为辅。这也是中国在处理国际关系中应该秉持的方式。比如将来如果中国有实力介入地区冲突,在精心安排下,中国也可以去“误炸”美日驻某国馆舍,或者在军事演习的时候“误袭”美日的侦察舰船,然后作出口头上的真诚道歉,说明只是不经心的错误而已等等。最要不得的是做那些些小打小闹明显违反国际法的事情,自己捞不到任何好处又失信于天下。
对于这次日本领馆事件,个人认为中国现在对日本有法律解释和实际利益取舍两方面的应对之辞。第一,使馆馆舍虽有“海外领土”之说,但它的范围外延却并无一定之规。比如,签证处的接待室是否属于受到外交豁免的“海外领土”范围?也许大多数国际法理论认为是,但这里毕竟有留待解释的空间。再比如,什么样的行为构成馆舍人员对驻在国官员进入(或者“闯入”)馆舍构成“同意”?有无明示或者是暗示?第二,也是更重要的方面,要运用手段对日本“晓以大义”,指出什么是日本的真正利益所在。难道日本真的愿意接受成千上万的北韩难民?驻在国政府固然有保护使馆馆舍义务,但也只是尽到合理责任而已,何况派出国(日本)还在抗议驻在国(中国)保护过度。现在在华的北朝鲜难民多达三十万,而且还在持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中国政府稍加放手,每日进入日本美国使馆寻求庇护者恐怕不下数百。日本喜欢这个吗?很难相信。上次发生北韩难民闯西班牙使馆事件的时候,我和一个在美国进修的南韩外交官谈过这个问题,他看起来忧心忡忡,说大量的北韩人涌进南韩,对南韩的社会经济压力太大了。同文同种尚且如此,被整个朝鲜视为寇仇的日本又何以堪?我们可以问问日本,他们是不是希望我们放松对日本使馆的保护,使得朝鲜人民能够如洪水一般涌入“大和天堂”?
当然,倘若双方共同认可中国武警确实未经许可进入了日本馆舍的法律专属领域范围,中国方面的适度“遗憾”甚至是“道歉”都是必要的。可以把问题归结为我们的卫兵保护日本人命财产“心切”嘛。国际反恐形势如此严峻,几位士兵哪里能分辨出来谁是或者不是“人肉炸弹”?在西方和日本眼里,北朝鲜搞恐怖活动也不是没有前科。
恐怕有人会问为什么日本大模大样在“我们的海洋上”开枪击沉船只。这恐怕是因为很多朋友没有分清“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区别。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中国法律,我国的领海宽度为直线基线之外12海里。领海如同领土,沿海国有至上主权。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海域,依照法律其宽度不应超过沿岸基线之外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不是领海,因此沿海国无领土性质的主权利益;但也不同于公海,因而沿海国有经济权利,表现在:资源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权利;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人工岛屿建造使用权力等等。其他国家在某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管道自由等等(但无捕鱼自由)。日本在我专属经济区内击沉不明船只,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较为模糊。中国政府对此表达的关切主要是,第一,日本的行为侵犯了我国的专属经济权,如危害海洋环境等。第二,在他国的专属经济区内动武并不合适。应该说中国在这个问题的立场上还是非常恰当的,日本打捞沉船向中国及时通报的行为也尊重了我国的立场。
总而言之,要本着国家的长远利益思考和处理此类事项,小打小闹出气占便宜的行为给国家带不来什么好处。
送交者: zzw 2002年5月10日17:59:33 于 [军事天地]http://www.cmilitary.com
对“日本领馆事件”,应站在法律和利益的制高点来处理
作者: 纵横意气作笑谈 , May 11,2002,02:26 回贴 论坛
对于这次中国武警进入日本领事馆事件,中国必须以国家利益为重心,站在法律和道义的制高点来处理。
网友们或者兴高采烈,觉得我们占了便宜;或者义愤填膺,觉得日本在中国杀过那么多人,这次我们武警可算出了口气。这些想法固然可以理解,但一来有悖国际法和中国本身的法律,二来也不符合中国建立大国形象的长远战略。
中国参加的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了“使馆馆设不可侵犯”的原则。我国在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对这一原则作了充分确认。该原则的基本内容如下:(1)驻在国官员不得进入馆舍执行公务;(2)驻在国对使馆馆舍应加以特别保护;(3)馆舍设备财产不得被征用,搜查,扣押或强制执行。(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司法部编审“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p. 370-381; 又见,Ian Brownlie,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Press 1998, 349-368)。
尽管对于国际法的完全效力尚有很多争论,鉴于与各国利益攸关,上述原则在全世界都能得到基本遵守的。再者,这个原则已经被各国通过国内立法加以确认,因此它就演变为驻在国是否应该遵守自己的法律的问题。毫无疑问,中国要迈向世界超强,必须在坚定维护自己利益的原则基础上,建立起遵守国际规范的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我们没有任何必要意气用事或者耍“穷横”,因为这样对国家利益毫无好处。出口闲气能怎么样?占点上不得台面的小便宜能怎么样?
当然,国际关系是实力政治,在国际法的遮羞布下,大国经常进行“技术性犯规”,比如美国轰炸我国使馆,事后自称是“误炸”,这样既达到凌辱中国的目的,又无明目张胆违反国际法之嫌。技术性犯规是以实力为基础,以外交技巧为辅。这也是中国在处理国际关系中应该秉持的方式。比如将来如果中国有实力介入地区冲突,在精心安排下,中国也可以去“误炸”美日驻某国馆舍,或者在军事演习的时候“误袭”美日的侦察舰船,然后作出口头上的真诚道歉,说明只是不经心的错误而已等等。最要不得的是做那些些小打小闹明显违反国际法的事情,自己捞不到任何好处又失信于天下。
对于这次日本领馆事件,个人认为中国现在对日本有法律解释和实际利益取舍两方面的应对之辞。第一,使馆馆舍虽有“海外领土”之说,但它的范围外延却并无一定之规。比如,签证处的接待室是否属于受到外交豁免的“海外领土”范围?也许大多数国际法理论认为是,但这里毕竟有留待解释的空间。再比如,什么样的行为构成馆舍人员对驻在国官员进入(或者“闯入”)馆舍构成“同意”?有无明示或者是暗示?第二,也是更重要的方面,要运用手段对日本“晓以大义”,指出什么是日本的真正利益所在。难道日本真的愿意接受成千上万的北韩难民?驻在国政府固然有保护使馆馆舍义务,但也只是尽到合理责任而已,何况派出国(日本)还在抗议驻在国(中国)保护过度。现在在华的北朝鲜难民多达三十万,而且还在持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中国政府稍加放手,每日进入日本美国使馆寻求庇护者恐怕不下数百。日本喜欢这个吗?很难相信。上次发生北韩难民闯西班牙使馆事件的时候,我和一个在美国进修的南韩外交官谈过这个问题,他看起来忧心忡忡,说大量的北韩人涌进南韩,对南韩的社会经济压力太大了。同文同种尚且如此,被整个朝鲜视为寇仇的日本又何以堪?我们可以问问日本,他们是不是希望我们放松对日本使馆的保护,使得朝鲜人民能够如洪水一般涌入“大和天堂”?
当然,倘若双方共同认可中国武警确实未经许可进入了日本馆舍的法律专属领域范围,中国方面的适度“遗憾”甚至是“道歉”都是必要的。可以把问题归结为我们的卫兵保护日本人命财产“心切”嘛。国际反恐形势如此严峻,几位士兵哪里能分辨出来谁是或者不是“人肉炸弹”?在西方和日本眼里,北朝鲜搞恐怖活动也不是没有前科。
恐怕有人会问为什么日本大模大样在“我们的海洋上”开枪击沉船只。这恐怕是因为很多朋友没有分清“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区别。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中国法律,我国的领海宽度为直线基线之外12海里。领海如同领土,沿海国有至上主权。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海域,依照法律其宽度不应超过沿岸基线之外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不是领海,因此沿海国无领土性质的主权利益;但也不同于公海,因而沿海国有经济权利,表现在:资源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权利;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人工岛屿建造使用权力等等。其他国家在某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管道自由等等(但无捕鱼自由)。日本在我专属经济区内击沉不明船只,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较为模糊。中国政府对此表达的关切主要是,第一,日本的行为侵犯了我国的专属经济权,如危害海洋环境等。第二,在他国的专属经济区内动武并不合适。应该说中国在这个问题的立场上还是非常恰当的,日本打捞沉船向中国及时通报的行为也尊重了我国的立场。
总而言之,要本着国家的长远利益思考和处理此类事项,小打小闹出气占便宜的行为给国家带不来什么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