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4岁的孩子,已经够奇葩了,但支持殴打的评论和你的评论,更奇葩。我就不说,支持殴打的评论了,只说说你的评论。
你是看不懂中文吗,还是这个命题刺激了你某个情节? “既然,那么多中国人认可,一个中国的陌生成年人,可以殴打一个吵闹的4岁孩子,.....”,这个命题的前提不是打人,而是支持殴打。另外,你在一小段话里,前后逻辑混乱,前半部分,你承认那是打人,后半部分,你把那称为“教训一下”,真轻松啊!你要知道,在北美的司法系统里,踹一脚和踹十脚,都是assualt,而不是踹一脚是“教训一下”,踹十脚是殴打。
这样,我换成你能看懂的说法:既然,那么多中国人认可,一个中国的陌生成年人,可以 “教训一下/踹一脚” 一个吵闹的4岁孩子,那么,在欧洲和北美,当地人是否可以 “教训一下/踹一脚” 喧哗的中国游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