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行业,都有它的基本准则。
大家去餐厅吃饭,如果吃出了蟑螂,那一定会很生气,要投诉,要曝光。去商场买衣服,如果有破损,那一定会要求退货,或者调换。
很奇怪的是,移民这一行,大家似乎都习惯了逆来顺受。最多和朋友吐槽两句,叹口气说,“反正拿到身份了也不需要他们了”,就这么认栽。
我认为这样是不对的。
作为移民顾问监管机构,ICCRC在这方面绝对是难辞其咎的。成立这么多年连“持牌移民顾问 (RCIC)”这个概念都没能够普及,常年处于只收钱却不作为的状态。
今天,我们将针对以下几个方面,来给大家简单讲一讲,移民顾问的基本准则,以及当你在和移民中介打交道时,你应该享有的权利是哪些
1. 专业性
2. 要求变更移民顾问的权利
3. 服务费的收取
4. 服务合同
本文谈及的所有准则,都是ICCRC白纸黑字写下的规定。任何违反这些准则的行为,都是可以向ICCRC投诉的。
Code of Professional Ethics第6.1条规定,移民顾问必须和客户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并在规定截止日期之前递交申请。
很多移民中介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内部沟通混乱,时有发生错过申请deadline,而导致客户利益受损的情况。
又或是客户根本联系不到顾问本人,而只能和刚从学校毕业的文案进行沟通。而又由于文案任职的不稳定性,和交接不善,导致申请莫名被delay。
上述任何一种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可以理解,从销售的角度来看,留住客户的资料,是留住这个客户最好的办法。
但是,这样的行为一样是不被允许的。
Retainer Agreement Regulation第14.1条规定,客户有权在任何时候选择解除和现有顾问的代理关系,并且变更顾问。
Client File Management Regulation第9.1条规定,如果客户选择这么做,顾问必须归还所有和该客户有关的申请材料及文件。
Code of Professional Ethics第11.5.1条规定,被解除代理关系的顾问,必须尽其所能,配合新任顾问,以求最大程度的减低对客户可能带来的影响。
当客户提出要解除代理关系,却总以这样那样的借口不归还客户资料,甚至威胁以后申请如果出什么问题他们是不负责的,这样的行为已经不单单是违反了行业准则,根本上是人品问题,是非常非常令人不齿的。
Client Account Regulation第3条规定,假如顾问选择在提供服务之前收取费用,则顾问必须在银行开设专用客户信托账户 (Client trust account)。
比如,顾问在未提供全部服务的情况下,便收取了全部费用,那么他必须把钱存入客户信托账户,而不是公司账户。每完成一部分服务,与之相应的钱款,才可以被转出。
相反的,如果顾问选择,不预先收费,而是每提供一项服务(如:注册EE档案)收取一笔相应款项,则不需要开设信托账户。
Retainer Agreement Regulation第9.2条规定,费用的收取,不应以移民局的决定为基准。
比如,顾问不可以说,下一笔费用,在收到体检通知(“发出体检通知”属于移民局的决定)的时候交。也不可以说,剩余的费用,在申请通过(“申请被approve”属于移民局的决定)的时候交。
费用的收取,应该取决于顾问是否已提供相应服务。
Retainer Agreement Regulation第16.2条规定,顾问应告知客户,如申请被拒,服务费是not refundable的。
不少公司向客户承诺,假如申请被拒将予以退款。这些不仅仅是恶性竞争,更是违规操作。
当然,如果是因为顾问的过失,而导致申请被拒,顾问必须全额退款。
Retainer Agreement Regulation第13.1条规定,顾问和客户签署的合同中,必须包括ICCRC的联系信息,以及一旦出现纠纷,客户该如何向ICCRC进行投诉。
以下是ICCRC的联系信息:
Retainer Agreement Regulation第4.1条规定,假如顾问选择对初次咨询进行收费,那么顾问必须向客户提供Initial Consultation Agreement。
作为消费者,你有权知道你的权益,更有权去维护你的权益。法律条文,和其他条条框框的规定,如果不能被enforce,那便是一纸空文。而赋予它力量的那把钥匙,其实一直都掌握在你的手里。
如果有其他和申请人切身利益有关的,本文没有谈及到的规定,欢迎各位同行补充。
大家去餐厅吃饭,如果吃出了蟑螂,那一定会很生气,要投诉,要曝光。去商场买衣服,如果有破损,那一定会要求退货,或者调换。
很奇怪的是,移民这一行,大家似乎都习惯了逆来顺受。最多和朋友吐槽两句,叹口气说,“反正拿到身份了也不需要他们了”,就这么认栽。
我认为这样是不对的。
作为移民顾问监管机构,ICCRC在这方面绝对是难辞其咎的。成立这么多年连“持牌移民顾问 (RCIC)”这个概念都没能够普及,常年处于只收钱却不作为的状态。
今天,我们将针对以下几个方面,来给大家简单讲一讲,移民顾问的基本准则,以及当你在和移民中介打交道时,你应该享有的权利是哪些
1. 专业性
2. 要求变更移民顾问的权利
3. 服务费的收取
4. 服务合同
本文谈及的所有准则,都是ICCRC白纸黑字写下的规定。任何违反这些准则的行为,都是可以向ICCRC投诉的。
【专业性】
Code of Professional Ethics第6.1条规定,移民顾问必须和客户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并在规定截止日期之前递交申请。
很多移民中介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内部沟通混乱,时有发生错过申请deadline,而导致客户利益受损的情况。
又或是客户根本联系不到顾问本人,而只能和刚从学校毕业的文案进行沟通。而又由于文案任职的不稳定性,和交接不善,导致申请莫名被delay。
上述任何一种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要求变更顾问的权利】
可以理解,从销售的角度来看,留住客户的资料,是留住这个客户最好的办法。
但是,这样的行为一样是不被允许的。
Retainer Agreement Regulation第14.1条规定,客户有权在任何时候选择解除和现有顾问的代理关系,并且变更顾问。
Client File Management Regulation第9.1条规定,如果客户选择这么做,顾问必须归还所有和该客户有关的申请材料及文件。
Code of Professional Ethics第11.5.1条规定,被解除代理关系的顾问,必须尽其所能,配合新任顾问,以求最大程度的减低对客户可能带来的影响。
当客户提出要解除代理关系,却总以这样那样的借口不归还客户资料,甚至威胁以后申请如果出什么问题他们是不负责的,这样的行为已经不单单是违反了行业准则,根本上是人品问题,是非常非常令人不齿的。
【服务费的收取】
Client Account Regulation第3条规定,假如顾问选择在提供服务之前收取费用,则顾问必须在银行开设专用客户信托账户 (Client trust account)。
比如,顾问在未提供全部服务的情况下,便收取了全部费用,那么他必须把钱存入客户信托账户,而不是公司账户。每完成一部分服务,与之相应的钱款,才可以被转出。
相反的,如果顾问选择,不预先收费,而是每提供一项服务(如:注册EE档案)收取一笔相应款项,则不需要开设信托账户。
Retainer Agreement Regulation第9.2条规定,费用的收取,不应以移民局的决定为基准。
比如,顾问不可以说,下一笔费用,在收到体检通知(“发出体检通知”属于移民局的决定)的时候交。也不可以说,剩余的费用,在申请通过(“申请被approve”属于移民局的决定)的时候交。
费用的收取,应该取决于顾问是否已提供相应服务。
Retainer Agreement Regulation第16.2条规定,顾问应告知客户,如申请被拒,服务费是not refundable的。
不少公司向客户承诺,假如申请被拒将予以退款。这些不仅仅是恶性竞争,更是违规操作。
当然,如果是因为顾问的过失,而导致申请被拒,顾问必须全额退款。
【服务合同】
Retainer Agreement Regulation第13.1条规定,顾问和客户签署的合同中,必须包括ICCRC的联系信息,以及一旦出现纠纷,客户该如何向ICCRC进行投诉。
以下是ICCRC的联系信息:
Immigration Consultants of Canada Regulatory Council (ICCRC)
Address
5500 North Service Rd., Suite 1002
Burlington, ON, L7L 6W6
Phone
1-877-836-7543
Website
http://iccrc-crcic.info/
Address
5500 North Service Rd., Suite 1002
Burlington, ON, L7L 6W6
Phone
1-877-836-7543
Website
http://iccrc-crcic.info/
Retainer Agreement Regulation第4.1条规定,假如顾问选择对初次咨询进行收费,那么顾问必须向客户提供Initial Consultation Agreement。
- 写在最后 -
作为消费者,你有权知道你的权益,更有权去维护你的权益。法律条文,和其他条条框框的规定,如果不能被enforce,那便是一纸空文。而赋予它力量的那把钥匙,其实一直都掌握在你的手里。
如果有其他和申请人切身利益有关的,本文没有谈及到的规定,欢迎各位同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