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ckbaby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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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公报 2003-10-21】 最近,北京和上海警方采取行动,拘捕了一批在北京或准备去北京以极端方式上访甚至制造事端的人士。这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所应该做的事情。前段时间,由于内地一些地方在处理城建拆迁个案时,违反有关法规和政策,手段粗暴,引起当事人的严重不满。在相关诉求未引起重视的情况下,有居民采取了自焚等激烈的方式表示抗议,其中有的人选择了北京天安门广场作为表达这种激烈情绪的场所。当时的舆论普遍指责有关地方的政府部门,同情作为弱者的当事居民。中央政府对此引起了重视,对疏通上访渠道、杜绝野蛮拆迁等问题,发出了紧急指示,并明确表示要处分违法违纪官员。但是,舆论所表达的对当事人的同情,是为他们遭受的不公的同情,而并不意味着是对他们所采取的那种激烈行为的赞成,更不是鼓励把首都甚至天安门广场作为采取这种激烈行为的场所。由于这种行为客观上产生了示范效应,一些认为自己也遭受了不公的人,也把北京和天安门广场当成了采取激烈行为「效果最佳」的场所,有人在那里自焚,也有人在那里撒传单、跳金水河,甚至有人专门选择了国庆节这天,选择了天安门广场上人最多的时刻,制造自焚事件。这种把国家和人民作为泄愤对象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法律,而且也完全超出了情理所能够接受的范围,是对社会舆论曾经的同情的一种滥用和践踏,理应受到谴责。中国在几年前就提出要建设法治国家,而在法治国家里,政府和官员必须依法施政,公民也享有法律保护的所有权利。政府和官员在施政中违反了法律,必须受到谴责和追究。而公民在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必须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行申诉,要求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在维护权利时若采取法律所不容的过激行为,事情的性质就会产生变化,从法律保护对象变成了法律不得不追究的对象。这不仅是在中国内地,即使是香港,或是世界上任何一个讲法治的国家和地区,概莫能外。如果由于一方违法,受侵害方就自动获得「违法权」,那法治将荡然无存,社会就会陷入混乱。中国正处于转轨时期。在这个时期,各种矛盾更容易产生和激化。内地应该力求政府与官员依法行事,并把保护公民权益放在首位。同时,应该确保意见上传渠道的畅通,确保司法制度有能力给社会和公民以公正。对违法的政府行为和官员,必须制止和追究。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最近频频出现的公民维权的激烈行为。而另一方面,处于公正位置的司法机构,必须严格执法。不论是谁,不论是以什么理由,只要做出违法行为,就必须作出反应。法不容情,放纵任何违法行为,都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损害。(东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