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DTM自1995年开始已与FINA合作,代表FINA对运动员进行样本采集共计一万九千余次,出具的是和本案一样的格式授权文件(且在2018年,与本案一模一样的格式授权文件被使用过逾三千次),FINA也从未表态该授权文件有瑕疵,但却在这一次认为该格式授权文件不合规;
(2)孙杨作为国际顶尖运动员,接受过多达一百八十次兴奋剂检测程序,其中六十次由IDTM通过出具和本案无异的授权文件执行,但孙杨却仅在这一次,对该格式授权文件提出质疑。
仲裁庭反复询问孙杨为何在这一次检测过程质疑IDTM的授权文件——在经历了IDTM六十次采样后,他难道不应该对IDTM比较熟悉了吗?孙杨表示他并不熟悉IDTM,强调当晚的工作人员不专业。但这回答并没能针对仲裁庭的关切,没能对他们心目中的关键问题作出解释;且孙杨称“对IDTM不熟悉”,即便是事实,却不符合这三位仲裁员作为西方法律人的思维逻辑——典型的“西方法律训练”,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皆强调逻辑推理,基于事实和证据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演。
这个是听证会上的过程
孙具体怎么说的要看实况。你可以质疑,但你不能说不熟悉。在听证会上撒谎是要承担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