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街頭參與示威,警察將其拘捕時以膝壓頸,導致該名男子不能呼吸;即便男子大叫「我不能呼吸」甚至「不要殺我」,警察依然重壓其頸部整整8分鐘,男子最終窒息致死…上述事件,不是發生在香港,而是發生在經常指摘「香港警暴」、自詡尊重人權的美國。
呢個就係警察執法的國際標準?定係警暴的「國際標準」?
連日來,事件在美國明尼蘇達州持續發酵,觸發大批民眾上街示威,並演變成暴力衝突,有暴徒哄搶超市、當街縱火,甚至有人襲擊警察、警車。
先不論死者是死於警察執法還是意外,當地警方面對暴亂不但沒有手軟,而且還出動重型武器鐵腕平亂,以催淚彈、爆震彈、閃光彈和橡皮子彈驅趕示威者,美國當地一位律師稱,「沒有進行任何溝通,警察就向人群發射橡膠子彈和催淚煙,並沒有給那些不想與警方對抗的人有足夠時間離開」。
美國總統特朗普更表明,軍隊已準備就緒,要重奪控制權!
相比之下,美國警察的執法手段是不是嚴厲得多?事實上,長期以來,美國警察使用過度武力(且不用「警暴」二字)的情況一直為外界所詬病。
例如無端舉槍指向手無寸鐵的民眾,又或者即使疑犯已經舉手躺地,警察依然對其連開三槍…
原來,面對暴亂、涉違法人士,甚至只要警察「懷疑」對方想違法,即便是號稱民主的大國,也不會手軟。
相反,被英美等國家批評了足足一年的香港警隊,又是如何執法?事實是自修例風波衝突以來,警察未曾令一個暴徒或激進示威者身亡。
很多事情,大家有對比才會「有感覺」,但奇就奇在,從不見香港的攬炒派譴責美國警察一句。
不斷要求英美「制裁香港警暴」的人,從來不會說香港警察應該參照美國的「執法標準」;總在香港叫囂「不許百姓點燈」的人,從來不會自己跑去美國搞暴動,為什麼?
當然是雙重標準,「雙重標準」四個字都不足以道出他們煽暴、反政府的惡毒圖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