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劉家棟去年7月27日在元朗安樂路與泰祥街交界附近阻礙警員陳沛杰執行職務,昨日被判阻差辦公罪成,被判囚一年。
署理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裁決稱,案發時有示威者非法集結、霸佔行車路及向警方投擲磚頭,警員向前驅散示威者,職責是要將示威者趕上橫街及支路,反問若不是如此,怎能解散示威者和恢復正常秩序?
蘇官稱,被告當時在警陣前方後退,一度撞到涉事警員盾牌,令該警員轉向左邊,批評被告不止為該警員帶來不便,還打擊對方執行當前工作,構成阻差辦公的控罪元素。
蘇官又強調,被告和兩名持社工證的男女要求警方放慢腳步,以免逼近示威者,等同要求警方背棄職責,而被告目睹示威者群情洶湧,理應明白他對警方的要求並不合理,更是「荒謬、不應該,遑論有必要」。
問題來了,以身阻擋防暴警察前進,以免逼近示威者,可以算得上是「調停」嗎?正常的「調停」,理應是在未有衝突發生時,協調好衝突雙方的行動,一旦協調失敗,嘗試協調者不是應該退到一旁,又不是阻礙警察執法嗎?大家認為,這名被判罪成的社工,是不是社聯口中的調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