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重点速成

eclipse

本站元老
注册
2011-03-30
消息
9,221
荣誉分数
3,493
声望点数
373
全文太长没工夫都,划重点吧。威武!


第14条:香港维护国家安全会工作不受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干涉,决定不受司法覆核。

第16条: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从香港以外聘请合格的专门人员和技术人员,协助执行国安职务。

第19条:香港国安开支由政府一般收入拨出,不受香港现行法律规定限制,财政司长每年就款项和管理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第20条:分裂国家行为并非以有否使用武力为指标。

第22条:所用字眼为“推翻政权机关”即属犯罪;另外,攻击破坏特区政府场所也属于颠覆国家政权。

第24条:对人的严重暴力、爆炸、纵火、破坏交通工具、干扰交通、水、电、通讯,全部可被视作恐怖活动(威胁也属于恐怖活动)。

第29条:用非法方式引发香港居民对中央政府或港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也属于勾结外国势力。

第35条:任何人经法院判决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即丧失参选和议员资格,或出任任何公职,及选举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41条:因为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审理,禁止新闻界及公众透旁听或部分审理程序。

第43条:警方经行政长官批准,可对有合理理由怀疑犯国安罪的人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

第46条:律政司可以国家秘密为由,要求没有陪审团。

第54条:驻港国安公署会与港府采取措施,加强对外国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和新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第55条:三个方式决定是否由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1.案件复杂,港府管辖有困难、2.出现港府无效处理的情况、3.国安有重大威胁。

第60条:驻港国安公署执法不受港府管辖,只要有其证件,执行职务时就不受港区执法人员检查等等,而且公署及其人员享有港区法律外的其他权利和豁免。

再加上
第38条: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CFC 发言注意了啊。
 
再加上
第38条: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CFC 发言注意了啊。
1593574164039.png
 
第 22;第24,第29 是扯蛋。又变成因言获罪啦?
国家和政府是一个概念吗?如果政权机关不干人事为什么不可以推翻?
这 TM 是政府安全法
 
最后编辑:
第 38 条,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人在外面胡搞呢?
 
第 38 条,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人在外面胡搞呢?


一共66条。
其它65条都是针对香港居民的。
在外面内面胡搞都一样。
 
不折不扣的确是个恶法, 但是我支持。

是这一年港灿自己搞出来, 法条里列入的那些犯行基本上都是这一年他们街头表现。
 
立法而不是直接动用军队,也算是土共的进步吧。
 
秘密警察,秘密审判。
还不如军队呢,军队还是明面上的。
下一步就是建立 Gestapo, Storm Troopers,
如果有资助港人逃离的基金,我愿意捐款,
每逢水灾地震,港人就给大陆捐数百亿,我只能略表寸心。
 
下一步就是建立 Gestapo, Storm Troopers,
如果有资助港人逃离的基金,我愿意捐款,
每逢水灾地震,港人就给大陆捐数百亿,我只能略表寸心。
为啥要基金?没钱买机票?
香港人应该没那么穷吧
 
希望香港人没那么傻 应该先把美金英镑换到手里 汇出去
 
第14条,国安承认自己是东厂组织,只受皇帝指示,不受内阁影响,不受司法管辖

第19条,国安就是独立王国,钱你出,我想怎么花就怎么花,你管不了,我要钱你就得给

第20条,思想上反动也是反动,也要治罪,因为你思想有反骨,我就可以抓

第41条,怎么抓怎么判,是我东厂秘密之事,任何人一旦入东厂,即成鱼肉任人宰割,不享有任何所谓人权

41条以后条款尚未详解,且待下回分解
你的解释太对啦,顶一个。坐等你其它条款的解释。
 
土共借打压港灿的机会,搞了个啥都管的超级恶法。管的范围宽的没边。这种法在实际执行中不可能严格执行的。如何操作完全凭操作者判断选择。有这个法就等于无法无天。 典型的包子王风格。 土共本来也怕香港乱掉。不过既然已经搞成所谓时代革命和揽抄,搞到乱的不能再乱的地步,那也就无所顾忌了。这就叫一恶还一恶。


不折不扣的确是个恶法, 但是我支持。是这一年港灿自己搞出来, 法条里列入的那些犯行基本上都是这一年他们街头表现。
 
最后编辑:
后退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