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太长没工夫都,划重点吧。威武!
第14条:香港维护国家安全会工作不受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干涉,决定不受司法覆核。
第16条: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从香港以外聘请合格的专门人员和技术人员,协助执行国安职务。
第19条:香港国安开支由政府一般收入拨出,不受香港现行法律规定限制,财政司长每年就款项和管理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第20条:分裂国家行为并非以有否使用武力为指标。
第22条:所用字眼为“推翻政权机关”即属犯罪;另外,攻击破坏特区政府场所也属于颠覆国家政权。
第24条:对人的严重暴力、爆炸、纵火、破坏交通工具、干扰交通、水、电、通讯,全部可被视作恐怖活动(威胁也属于恐怖活动)。
第29条:用非法方式引发香港居民对中央政府或港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也属于勾结外国势力。
第35条:任何人经法院判决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即丧失参选和议员资格,或出任任何公职,及选举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41条:因为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审理,禁止新闻界及公众透旁听或部分审理程序。
第43条:警方经行政长官批准,可对有合理理由怀疑犯国安罪的人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
第46条:律政司可以国家秘密为由,要求没有陪审团。
第54条:驻港国安公署会与港府采取措施,加强对外国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和新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第55条:三个方式决定是否由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1.案件复杂,港府管辖有困难、2.出现港府无效处理的情况、3.国安有重大威胁。
第60条:驻港国安公署执法不受港府管辖,只要有其证件,执行职务时就不受港区执法人员检查等等,而且公署及其人员享有港区法律外的其他权利和豁免。
再加上
第38条: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CFC 发言注意了啊。
第14条:香港维护国家安全会工作不受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干涉,决定不受司法覆核。
第16条: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从香港以外聘请合格的专门人员和技术人员,协助执行国安职务。
第19条:香港国安开支由政府一般收入拨出,不受香港现行法律规定限制,财政司长每年就款项和管理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第20条:分裂国家行为并非以有否使用武力为指标。
第22条:所用字眼为“推翻政权机关”即属犯罪;另外,攻击破坏特区政府场所也属于颠覆国家政权。
第24条:对人的严重暴力、爆炸、纵火、破坏交通工具、干扰交通、水、电、通讯,全部可被视作恐怖活动(威胁也属于恐怖活动)。
第29条:用非法方式引发香港居民对中央政府或港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也属于勾结外国势力。
第35条:任何人经法院判决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即丧失参选和议员资格,或出任任何公职,及选举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41条:因为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审理,禁止新闻界及公众透旁听或部分审理程序。
第43条:警方经行政长官批准,可对有合理理由怀疑犯国安罪的人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
第46条:律政司可以国家秘密为由,要求没有陪审团。
第54条:驻港国安公署会与港府采取措施,加强对外国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和新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第55条:三个方式决定是否由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1.案件复杂,港府管辖有困难、2.出现港府无效处理的情况、3.国安有重大威胁。
第60条:驻港国安公署执法不受港府管辖,只要有其证件,执行职务时就不受港区执法人员检查等等,而且公署及其人员享有港区法律外的其他权利和豁免。
再加上
第38条: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CFC 发言注意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