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下各位,按照CRA规定自雇收入超过三万需要申请GST/HST号码并收取HST, 我的问题是如果你收T4A,那么这个三万是按照T4A的金额为准吗?
因为我现在给对方开的发票里面包含工时费,车辆公里数的补偿,电话费补偿,和其他一些报销的项目,那么理论上这些报销的项目不属于收入,只有工时费属于income。
报税的时候是不是不管这些,只要T4A的总金额超过三万就要申请税号?或是我给对方开的发票总金额超过三万就要申请税号?然后年底报税把那些报销的项目在其他表格里面抵扣了?
请各位指点,谢谢,税务局电话实在太难接通。
因为我现在给对方开的发票里面包含工时费,车辆公里数的补偿,电话费补偿,和其他一些报销的项目,那么理论上这些报销的项目不属于收入,只有工时费属于income。
报税的时候是不是不管这些,只要T4A的总金额超过三万就要申请税号?或是我给对方开的发票总金额超过三万就要申请税号?然后年底报税把那些报销的项目在其他表格里面抵扣了?
请各位指点,谢谢,税务局电话实在太难接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