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自住房转出租房

Vivian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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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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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自住房转出租房,2016年以后一定要申报税务局吗?目前有三套房子,2011年买的第一套A作为自住房,2015年12月买的第二套B并且从A搬入B作为自住房,A作为出租房,2016年开始出租,并且有报出租收入,2017年楼花C盖好,从B搬入C作为自住房,2019年开始出租,并且有报出租收入,C作为最终自住房,请问这种情况下,需要跟税务局申报吗?报税的会计告诉我,只有卖房子的时候才需要跟税务局申报,不卖房子不需要,请问这种说法对不对呀?
 
你目前使用的家庭住址是哪里?

你要申报什么?
 
房子不卖的时候,在cra眼里都是你的房子,只有卖房的时候,才分是出租还是自住,交的税不一样。
 
我看税务局网站有声明,2016年以后,所有的自住房发生用途改变或者已售都需要当年申报给CRA
 
请问自住房转出租房,2016年以后一定要申报税务局吗?目前有三套房子,2011年买的第一套A作为自住房,2015年12月买的第二套B并且从A搬入B作为自住房,A作为出租房,2016年开始出租,并且有报出租收入,2017年楼花C盖好,从B搬入C作为自住房,2019年开始出租,并且有报出租收入,C作为最终自住房,请问这种情况下,需要跟税务局申报吗?报税的会计告诉我,只有卖房子的时候才需要跟税务局申报,不卖房子不需要,请问这种说法对不对呀?
每一次自住房转出租房的时候,最好找经纪搞一个评估报告。因为此前作为自住房升值是不用交税的。
 
报告啥?你自己记录好
2015年12月,A屋的市场价值;
2017某月,B屋的市场价值;
就可以了。
 
A 屋2015年视同销售,自住房免税;B屋2017年视同销售,自住房免税,都需要获取市场价值评估。如果不报告自住房用途变更,需要写信告诉税务局, 选择 S.45 (2) Election- Defer capital gain until property sold.
 
A 屋2015年视同销售,自住房免税;B屋2017年视同销售,自住房免税,都需要获取市场价值评估。如果不报告自住房用途变更,需要写信告诉税务局, 选择 S.45 (2) Election- Defer capital gain until property sold.
45(2)是不得已改变自主屋的用途才填的。比如一家人要随户主海归,房子想留着以后回来自住,但又不想空置,挣点房租贴补地税也好啊,这时候填45(2)向税务局申请保留自住房资格4年。

楼主是拥有多套房产,村里这样的小地主多了去啦,不用填45(2)。
 
A 屋2015年视同销售,自住房免税;B屋2017年视同销售,自住房免税,都需要获取市场价值评估。如果不报告自住房用途变更,需要写信告诉税务局, 选择 S.45 (2) Election- Defer capital gain until property sold.
如果出租房在卖出前没有提折旧,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做Election 。
 
你的情况都是新买的房作为自住房使用,同时把原先的自住房改为非自住房。这时要把刚改的非自住房的市场价做个估计记录下来,以便将来再次改变用途或出售时报税之用。其它好像不需要做什么。

如果是反过来的情况,即把原先的非自住房改为自住房使用,则要复杂一点。那样的话,当年报税的时候要按照把此房卖了一次来处理,为该房在作为非自住房期间的增值部分报税。此后已经变成自住房,出售时就不再征税了。
 
最后编辑:
你的情况都是新买的房作为自住房使用,同时把原先的自住房改为非自住房。这时要把刚改的非自住房的市场价做个估计记录下来,以便将来再次改变用途或出售时报税之用。其它好像不需要做什么。

如果是反过来的情况,即把原先的非自住房改为自住房使用,则要复杂一点。那样的话,当年报税的时候要按照把此房卖了一次来处理,为此房在作为非自住房期间的增值报税。以后出售时就不再征税了。

这么复杂啊,长见识了,谢谢!

请问,有什么法子可以合理避税呢?
 
CRA规定必须申报,如果忘了,参考这个:
 
我看税务局网站有声明,2016年以后,所有的自住房发生用途改变或者已售都需要当年申报给CRA
是的,无论卖出的房子是不是自主房,报税的时候都要向税务局申报,尽管卖自住房的收益最后不计税,而卖非自住房的收益要计税。
 
楼主有了答案别忘了回来说一下啊。有始有终,才是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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