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次自住房转出租房的时候,最好找经纪搞一个评估报告。因为此前作为自住房升值是不用交税的。请问自住房转出租房,2016年以后一定要申报税务局吗?目前有三套房子,2011年买的第一套A作为自住房,2015年12月买的第二套B并且从A搬入B作为自住房,A作为出租房,2016年开始出租,并且有报出租收入,2017年楼花C盖好,从B搬入C作为自住房,2019年开始出租,并且有报出租收入,C作为最终自住房,请问这种情况下,需要跟税务局申报吗?报税的会计告诉我,只有卖房子的时候才需要跟税务局申报,不卖房子不需要,请问这种说法对不对呀?
45(2)是不得已改变自主屋的用途才填的。比如一家人要随户主海归,房子想留着以后回来自住,但又不想空置,挣点房租贴补地税也好啊,这时候填45(2)向税务局申请保留自住房资格4年。A 屋2015年视同销售,自住房免税;B屋2017年视同销售,自住房免税,都需要获取市场价值评估。如果不报告自住房用途变更,需要写信告诉税务局, 选择 S.45 (2) Election- Defer capital gain until property sold.
如果出租房在卖出前没有提折旧,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做Election 。A 屋2015年视同销售,自住房免税;B屋2017年视同销售,自住房免税,都需要获取市场价值评估。如果不报告自住房用途变更,需要写信告诉税务局, 选择 S.45 (2) Election- Defer capital gain until property sold.
是的,无论卖出的房子是不是自主房,报税的时候都要向税务局申报,尽管卖自住房的收益最后不计税,而卖非自住房的收益要计税。我看税务局网站有声明,2016年以后,所有的自住房发生用途改变或者已售都需要当年申报给C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