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島雪上摩托車暴衝還翻轉 夫妻死傷旅行社得賠63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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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姓夫妻2013年參加北歐旅行團,在冰島騎雪上摩托車卻失控,詹不幸身亡、妻子受傷。詹妻認為昂齊旅行社有責任,控告施姓負責人及馬姓領隊業務過失致死並求償,施、馬雖無罪確定,但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更一審今判昂齊應賠償詹妻和兩個女兒共635萬5798元。

詹姓男子和妻子2013年7月參加昂齊旅行社「北歐五國15日旅遊團」,出團第6天在冰島騎雪上摩托車欣賞冰河風光,由沒有駕照的詹騎車載妻子。出發不久,車子暴衝並翻轉,詹妻被甩飛,腳掌骨折、全身多處擦挫傷,詹被車輛壓住,送醫不治。

詹妻控訴,旅行社施姓負責人舉辦行前說明會時,沒說明雪上摩托車相關規定,如是否需要駕照,租借雪衣時也未經任何說明就要求簽署個人擔保書,她和丈夫都不會騎車,但領隊卻說很簡單,只要有平衡感就可以,一看就很容易學會,兩人才會誤信其言,發生意外。

詹妻指控,現場沒有教練載不會騎雪上摩托車的人,兩人也沒練習機會,因丈夫會騎腳踏車,決定由丈夫載她,未料騎1、2百公尺就發生意外,事發半小時,馬姓領隊才趕過來。

刑事部分,法院認為詹姓夫妻有簽個人擔保書,應可理解騎雪上摩托車有一定風險,且現場有當地教練、領隊說明注意事項,已盡告知義務;是否領有駕照和事故發生並無必然關係,無證據證明施、馬兩人有過失,兩人無罪確定。

不過民事部分,高院更一審認為詹的確是在騎乘雪上摩托車時,因翻覆而自車上摔下,胸部創傷、右心室破裂致心臟急性衰竭而死亡。因昂齊配合的冰島公司未提供合於安全使用狀態的雪上摩托車,契約履行顯有重大過失,依民法和旅遊契約規定,應就冰島公司的過失負同一責任,這與詹是否有雪上摩托車駕駛執照無關。

昂齊公司委由冰島公司提供旅遊服務,所提供的雪上摩托車未具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也違反消保法,也應賠償。

高院更一審審理後,認為詹妻的醫療費、慰撫金、團費損失、懲罰性賠償金等應獲賠350萬2348元,兩個女兒則各可請求155萬3450元、130萬元。本件兩女兒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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