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驻华大使馆发的 —— 孟晚舟到底是江姐,还是浦志高?

茶马盐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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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30, 2021

美国司法部
公共事务办公室
2021年9月24日

华为首席财务官孟晩舟承认误导全球金融机构
孟晚舟签署延期起诉协议以解决欺诈指控


华盛顿——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孟晚舟,49 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今天在布鲁克林(Brooklyn)的联邦地区法院出庭,签署了一项延期起诉协议(DPA),并因被指控共谋实施银行欺诈、共谋实施电信欺诈、银行欺诈和电信欺诈而被传讯。

纽约东区(Eastern District of New York)代理联邦检察官(Acting U.S. Attorney)妮可·博克曼(Nicole Boeckmann)表示:“孟在签署延期起诉协议时已对她在实施一项欺诈一个全球金融机构的图谋中的主要作用承担责任。她在事实陈述中所承认的,证实在担任华为首席财务官期间,孟就华为在伊朗的业务运营向一家金融机构的高级主管多次做出了严重的不实陈述,以试图维护华为与这家金融机构的银行业务关系。孟所隐瞒的华为在伊朗的业务的真相,本来会对该金融机构继续其与华为的银行业务关系的决定产生重要影响。孟所承认的证实了政府在起诉这起金融欺诈案中的有关指控的核心——孟及其他华为雇员共同从事了就华为在伊朗的活动欺骗全球金融机构、美国政府和公众的行为。”
主管司法部(Justice Department)国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Division)的代理助理司法部长(Acting Assistant Attorney General)马克·莱斯科(Mark J. Lesko)说:“这项延期起诉协议将使在加拿大正在进行的引渡程序结束,否则该程序可能会持续许多个月,甚至数年。我们非常感谢加拿大司法部在这次引渡中兢兢业业,及其对法治的坚定遵循。”

主管司法部刑事局(Criminal Division)的助理司法部长小肯尼思·A·利奇(Kenneth A. Polite Jr.)表示:“金融机构是我们维护美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和保障的第一道防线。因此,有关法律要求使用美国金融体系的公司向金融机构提供有关其业务运营的真实信息。华为技术公司首席财务官孟晚舟今天承认,她没有说明关于华为在伊朗的业务的真相,结果导致有关金融机构继续与华为开展业务,违反了美国法律。我们的检控团队继续准备针对华为的审理,而且我们期待着在法庭上证实我们针对该公司的诉案。”

主管联邦调查局(FBI)反情报处(Counterintelligence Division)的助理局长小艾伦·E·科勒(Alan E. Kohler Jr.)表示:“孟所承认的是以一贯的欺骗手段违反美国法律的证据。当有迹象表明在美国开展业务的公司做出藐视我们的法律的行为时,联邦调查局将继续展开积极调查。”
欺诈金融机构的图谋

根据法庭文件,以及孟在延期起诉协议事实陈述中所认同的,星通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星通)是一家主要在伊朗运营的香港公司。截至2007年2月,星通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为)的子公司华盈管理(简称华盈)全资所有。2007年11月,华盈将其在星通的股份转让给华为控制的另一个实体Canicula控股公司(简称Canicula)。在华盈将其星通股份转让给Canicula时,孟在华盈担任秘书。

2008年2月,在华为将星通的所有权从华盈转让给Canicula后,孟加入了星通董事会,该董事会由华为员工组成。她在董事会任职至2009年4月。孟离开星通董事会后,星通董事会成员仍是华为员工,Canicula继续持有星通,而且Canicula继续受华为掌控。截至2012年8月,在用英文所写的公司文件中,华为将星通列入一份“华为其他子公司”的名单。

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华为控制了星通在伊朗的业务运营,而且星通由华为控制的一个实体所有。星通所有的重大业务决策都由华为做出。此外,星通的国家经理——业务主管——是一名华为员工。被星通雇佣的员工都认为他们是为华为工作的。

在同一时期,华为员工与一家英国人力公司接触,在伊朗提供工程师以支持星通与伊朗电信服务提供商的合作。代表星通进行谈判及合同事宜的是华为的员工。为支付这些承包商的费用,华为从星通在亚洲的银行账户,其中包括从一家跨国金融机构(金融机构1),向该英国人力公司在英国的账户发送了至少750万美元的大约80笔系列付款。这些交易以美元计价,并通过美国结算。

在2012年12月和2013年1月,据包括路透社(Reuters)在内的多家新闻机构报道,星通提出在伊朗销售来自一家美国计算机设备制造商的“禁运”设备,有可能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而且华为与星通有密切关系。在2012年12月的一篇文章中刊发的致路透社的一份声明中,华为称星通是其在伊朗的“主要当地合作伙伴”之一。据路透社报道,华为进一步声明:“华为在伊朗的业务完全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其中包括联合国、美国和欧盟的法律法规。我们公司一贯履行并严格遵守这一承诺。此外,我们也要求我们的合作伙伴遵循同样的承诺并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2013年1月,路透社的一篇后续文章报道,孟在2008年2月至2009年4月曾担任星通董事会成员,并指明了星通董事成员们与华为之间的其他联系。文章还引用了华为的声明如下:“华为和星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正常的商务伙伴关系。华为已经建立了一个符合产业最佳实践的贸易合规体系,而且我们在伊朗的业务完全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其中包括联合国的法律法规。我们也要求我们的合作伙伴,例如星通,做出同样的承诺。”这一陈述是不正确的,因为华为曾运营并掌控星通;因此星通不是华为的商务“伙伴”。

在这些文章发表后,“金融机构1”和其他向华为提供过包括美元结算在内的国际银行服务的其他全球金融机构(统称“金融机构”),针对上述媒体报道向华为查询。
2013年年初,华为员工向“金融机构”表明,星通只是华为在伊朗的一个当地商务伙伴,而且星通没有利用其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进行与伊朗有关的交易。

为了回应新闻报道中的指称,华为要求与“金融机构1”的一名高级雇员进行面谈。该会面于2013年8月22日在香港进行,当时孟会见了“金融机构1”负责亚太地区业务的一名高管。在会面中,孟进行了一次以中文为文稿的PowerPoint演示,并由一名口译员翻译成英文。孟表示,她使用口译员是为了使自己的语言精准。

孟在她的陈述中所谈内容之一是,华为与星通的关系是“正常商务合作”和“正常与可控的商务合作”,她形容星通是一个“伙伴”,“华为的商务伙伴”,以及在伊朗“与华为共事的第三方”。这些陈述不属实,因为正如孟所知,星通不是华为的商务伙伴或与之共事的第三方;华为掌控星通,星通的雇员其实是华为的雇员。如果“金融机构1”知道华为掌控星通,这会对它具有实质意义。

此外,孟称华为“曾一度是星通的股东”,但已经“出售了在星通的全部股份”。这些陈述不属实,因为,正如孟所知,华为将它的股份“售给了”一个华为控制的实体。具体而言,华为将星通的股份从华为一个子公司(华盈)转到了另一个由华为控制的实体(Canicula)。如果“金融机构1”知道星通是被从一个华为控制的实体转到另一个实体,这会对它具有实质意义。

最后,孟称华为“在伊朗的运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章和制裁规定”,并且“华为或华为与之共事的任何第三方”“没有违背出口控制规定”。这些陈述不属实,因为华为运营星通致使“金融机构”为华为设在伊朗的商务提供违禁服务,包括银行业务,而华为掩盖了星通与华为的联系,故违反了美国财政部(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的 《伊朗交易和制裁条例》(Iranian Transactions and Sanctions Regulations,31 C.F.R. Part 560)。此外,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华为使星通通过“金融机构1”从事了经美国准许的价值大约一亿美元的交易,其中至少有一些支持了违反美国法律的它在伊朗的业务,包括有750万美元用于英国人事公司提供的在伊朗工作的合同人员。

在会议期间或结束后的任何时候,孟——她知道路透社报道了华为有关星通发布的公开声明——没有撤销或者修改其中任何一项声明。而且,也出席了8月会议的华为财务官没有更正或修改孟作出的任何声明。

在孟与“金融机构1”的会议后不久,华为在“金融机构1”的要求下,准备了一份英文版演示文稿说明(PowerPoint presentation)。孟后来安排于2013年9月将演示文稿说明的纸质拷贝送交给她曾会晤过的“金融机构1”的高管。英文版演示文稿说明中的陈述紧密跟随孟在会议中的陈述。

在会议后和接到孟的演示文稿说明后,“金融机构1”决定继续它与华为的关系。其他“金融机构”也同样将各自与华为的关系继续下去。

延期起诉协议
根据延期起诉协议的条件,孟同意,关于她有意对“金融机构1”作不实之词的一项四页事实陈述准确。孟还同意不犯其他联邦、州或地方罪。如果孟违背协议,她将可受到此案第三份替代起诉书对她的所有指控。政府还同意撤回向加拿大司法部提出的将孟引渡美国的要求。

纽约东区助理联邦检察官亚历山大·所罗门(Alexander A. Solomon)、茱莉亚·内斯特(Julia Nestor)、戴维·凯斯勒(David K. Kessler)、萨拉·埃文斯(Sarah M. Evans)和梅雷迪斯·阿尔法(Meredith A. Arfa);刑事局防洗钱和追回资产处(Money Laundering and Asset Recovery Section)出庭律师劳拉·比林斯(Laura Billings)和克里斯蒂安·瑙维尔(Christian Nauvel);国家安全局反情报和出口管制处(Counterintelligence and Export Control Section)出庭律师西娅·肯德勒(Thea D. R. Kendler)、戴维·利姆(David Lim)和伊丽莎白·亚伯拉罕(R. Elizabeth Abraham)正在起诉此案。纽约东区民事处(Civil Division)助理联邦检察官布赖恩·莫里斯(Brian Morris)和布伦丹·金(Brendan King)以及司法部国际事务办公室(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出庭律师安德鲁·芬克尔曼(Andrew Finkelman)、玛格丽特·奥马利(Margaret O’Malley)和约翰·赖森伯格(John Reisenberg)提供了宝贵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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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抓捕和起诉本身就是绑架的前提下,孟认罪不认罪还有啥意义呢,当然是先保全自己才是王道。薄一波没写过自白书吗?蒋介石没朝张学良的士兵举手投降吗?
好比一帮烂人指着韩信说,他算什么将军,他当年可是认怂从街头地痞胯下爬过去了。。。
 
说孟犯罪的司法部只是控方,司法部无权定罪。
孟的行为是赖不掉的,不过法院不审不判,孟在法律上是无罪的
 
这个就是世界强权霸凌的一个绝对体现。
 
1. 违反对伊禁运是企业行为,这一部分美国还会另行追究。以 Fraud 为由说 “向 HSBC 隐瞒” 的控罪未成立 / 不起诉。
2. 美国大使馆引用的是司法部对于 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 的解释。即便是这个极端偏向控方立场的解释,也并不等同于认罪。
孟签字的 DPA 本身没有 mislead,perpetrate a scheme,defraud 这些字眼。
说孟犯罪的司法部只是控方,司法部无权定罪。
孟的行为是赖不掉的,不过法院不审不判,孟在法律上是无罪的
 
最后编辑:
这是美国司法部在跟孟晚舟达成DPA后,于9月24号发的英文原件的中文翻译?美国驻华使馆今天专门翻译出来给中国人看的?
 
1. 违反对伊禁运是企业行为,这一部分美国还会另行追究。以 Fraud 为由说 “向 HSBC 隐瞒” 的控罪未成立。
2. 美国大使馆引用的是司法部对于 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 的解释。即便是这个极端偏向控方立场的解释,也并不等同于认罪。
孟签字的 DPA 本身没有 mislead,perpetrate a scheme,defraud 这些字眼。
如果fraud 罪不成立,那么引渡就无法成功,加拿大法官只有放孟走,和美国的官司你们两家直接打去,有没有对汇丰fraud 都无关紧要,反正这条罪根本不是美国指控孟或者华为的目的,只是为了能办成引渡,需要加拿大扣人的理由。
 
这一次在法律上确立 fraud 罪可以不继续起诉的是 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DPA 等于说 Holmes 法官不必为难是否接受 Skycom 和 HSBC 之间完整的文件作为证据来证明 HSBC 有人知情了。要是非要继续下去,Holmes 法官其实既可以判不引渡,也可以判引渡 (把判断是否是 fraud 与是否采纳 HSBC 知情的证据的决定交给美国法院),当然后者会树立一个有损于加拿大裁量权的判例。

如果fraud 罪不成立,那么引渡就无法成功,加拿大法官只有放孟走,和美国的官司你们两家直接打去,有没有对汇丰fraud 都无关紧要,反正这条罪根本不是美国指控孟或者华为的目的,只是为了能办成引渡,需要加拿大扣人的理由。
 
这一次在法律上确立 fraud 罪可以不继续起诉的是 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DPA 等于说 Holmes 法官不必为难是否接受 Skycom 和 HSBC 之间完整的文件作为证据来证明 HSBC 有人知情了。要是非要继续下去,Holmes 法官其实既可以判不引渡,也可以判引渡 (把判断是否是 fraud 与是否采纳 HSBC 知情的证据的决定交给美国法院),当然后者会树立一个有损于加拿大裁量权的判例。
当时法官拒绝采用孟的律师搞到的汇丰承认孟未误导他们的证词,显然是对孟不利的,而且应当也是不合理的,Fraud 罪是否成立,是引渡案能否做成的关键,拒绝采用汇丰的证据,这里有些人说是否成立,到美国去审,这似乎很不合理,孟的罪在加拿大是否成立还不能确认,怎么能把人引渡过去呢?

法官对美国示意了引渡罪不一定能成立,美国只有和中国直接deal。退一步,放弃引渡。
 
当时法官拒绝采用孟的律师搞到的汇丰承认孟未误导他们的证词,显然是对孟不利的,而且应当也是不合理的,Fraud 罪是否成立,是引渡案能否做成的关键,拒绝采用汇丰的证据,这里有些人说是否成立,到美国去审,这似乎很不合理,孟的罪在加拿大是否成立还不能确认,怎么能把人引渡过去呢?

法官对美国示意了引渡罪不一定能成立,美国只有和中国直接deal。退一步,放弃引渡。
据说加拿大引渡法只要求 prima facie,也就是表面上,的证据就可以了。

比如诈骗,加拿大法院就引渡法只需看指控方是不是有表面上的证据,至于是不是真的证据确凿,那是被引渡之后的法庭要解决的

当然,加拿大法官是不是会认为孟女士一案指控方连表面上的证据都没有,也不是没可能,不过我估计可能性比较低
 
在抓捕和起诉本身就是绑架的前提下,孟认罪不认罪还有啥意义呢,当然是先保全自己才是王道。薄一波没写过自白书吗?蒋介石没朝张学良的士兵举手投降吗?
好比一帮烂人指着韩信说,他算什么将军,他当年可是认怂从街头地痞胯下爬过去了。。。
霸道老大就是霸道老大,干了缺德事,满世界的人都帮他找理由,找解释。
世道就是如此。
 
孟案已尘埃落定,基本没啥好说的了。

孟回国了,中国得到了可宣传的材料。孟本身确实得到了胜利,不用做坐牢和叛国选择题了。

加国从一开始就不大可能成为赢家,但也没大损失。一点贸易额很容易替代。加拿大若自己放了孟,那就输掉底裤了。

美国方面,孟的脚链换成了架在华为头上的刀,落不落下看以后是否需要了。

谁赢谁输谁流氓,看官自己理解吧。
 
美国驻华大使馆还真有这篇文章。

美国驻华大使馆这篇文章 is translated from

JUSTICE NEWS
Department of Justice
Office of Public Affairs

Headline: Huawei CFO Wanzhou Meng Admits to Misleading Global Financial In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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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DPA) and THE STATEMENT OF FACT (3 1/10 pages attached to DPA )

Signed by Meng and her two lawyers and one translator, and

Signed by five: 纽约东区助理联邦检察官亚历山大·所罗门(Alexander A. Solomon)---digital signed, 戴维·凯斯勒(David K. Kessler) signed, 茱莉亚·内斯特Julia Nestor) signed, Deborah L. Connor (not in the Embassy Chinese version) signed, Jay I. Bratt (not in the Embassy Chinese version) sig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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