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家族信托类别有哪些?如何设立家族信托?

sophie_hf

新手上路
注册
2022-02-05
消息
9
荣誉分数
0
声望点数
1
常见的信托有生前信托(Intervivo Trust 或者 Living Trust)和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生前信托可以是可撤销也可以是不可撤销信托。而遗嘱信托则是不可撤销信托。可撤销信托就是说委托人在其生命周期内可自行更改、终止该信托。不可撤销信托意味着一旦信托成立委托人不能更改和撤销该信托,委托人无法转回信托财产。通常不可撤销信托更具有税收优势,因此更受欢迎。遗嘱信托顾名思义就是信托是在委托人的遗嘱中设立的,规定了该部分资产在委托人去世后如何赠予给受益人。在委托人去世后,一般由遗嘱执行人(executor 或者叫estate trustee)会成为信托受托人来管理该信托。受托人可以同时也是遗嘱或信托受益人。

以上信托都可以设置为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 什么意思呢? 就是受托人拥有其自由裁量权决定信托中谁可以受益,何时受益,受益的数额或比例等等。当然这不是说受托人可以随便决定,而是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已经设置了一些高层次的条件和范围(high level), 进而由受托人根据由委托人的意愿设立的信托合同中的规范来做决议。比如委托人给子女(受益人)设立了一个以其教育、身心健康为目的的信托,突然有天该子女对受托人说我要买辆马萨拉蒂带我女朋友兜风,受托人一看受托合同,嗯!不符合其受益范围,断然拒绝该要求,对不起,臣妾办不到。


在哪里设立信托呢?这主要取决于委托人家庭和未来事业规划,信托财产所在地,受益人长期居住地和最重要的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家族信托普遍设立目的有防离婚,防债主,防败家子女,保障家人生活,私密性、减免代际传承产生的大笔遗产税等等。如果家族中有持有中国以外其他国籍或永居身份的成员,通常会想要在该成员生活的国家设立一个单位信托。比如有子女在英美国或加拿大留学,本身会有资金汇入该国,而父母又不放心子女在海外的生活,父母通常可以在该国给子女设立一个离岸信托,一般为现金信托。该信托会有专门的投资公司进行投资规划,然后由受托人管理该信托。比如投资产生的分红、利息等等每月支付给子女作为生活费用,或者规定每月支付特定金额、特定比例的资产给受益人。遇到大比支出时(比如学费、医疗费用等)可以从信托资金中的本金capital 中支付(这就需要在信托合同中规定受益人有权由于某种特定原因从信托中encroach on capital for purpose of …)这既保证了信托财产得到合理投资持续产生收益,达到真正为受益人长期谋福利的目的而又限制了受益人不合理的要求。父母也无需出面处理子女不合理要求的状况,因为您的受托人会根据信托合同严格执行。


那么需要多少资金可以设立信托呢?通常法律意义上讲,没有信托财产的数额门槛,但是很多信托公司会设立资金门槛。为什么?刚才讲到信托有信托管理费和资产管理费,所以建议衡量一下成本与利益的对比。当然很多家族信托受益人不仅仅是单个子女,还可以是尚未出生的子女孙子女等等,这就很有必要增加信托财产的的资产数额,达到真正受益后代的目的。


看了以上两种家族信托的描述后,我们来对比一下两种信托的设立方法以及税务相关规定。这里我们以加拿大的信托为例子:

生前信托遗嘱信托
如何成立
  • 在委托人生命周期中成立
  • 资产转移到信托时该信托立即生效
  • 根据遗嘱的条款或其他遗嘱信托文件
  • 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生效
纳税年度 Taxation Year正常日历年 1月1日到12月31日允许自由选择任意月份开始的12个月为一个纳税年度
信托基金中产生的收益如何交税
  • 如果投资红利、资本利得留存在生前信托中的话,会按照最高边际税率(highest marginal tax rate)被征收税收
  • 如果投资收益和资本利得都从信托中支付给了受益人或应付给了受益人,则由受益人在其每年的纳税申报表中申报该部分收入,通常受益人的边际税率会远低于最高边际税率,因为收入相对少。
  • 个人的基本税额不能在信托的纳税申报表中申报
  • 遗嘱信托中留存的投资红利(investment income)和资本利得(capital gain)按照累进税率graduated tax rate 将信托视为个人来征税。Graduated tax rate 意思是收入越高税越高。
  • 特殊情况下允许投资红利和资本利得在受益人手中征税
  • 收入归属原则(attribution rules*)不适用因为委托人已故,这就允许将投资收益转移到低收入的受益人手中进行征税,从而减免了税收。
  • 个人的基本税额不能再信托的纳税申报表中申报

*注释 收入归属attribution rules: 是政府为避免委托人过分使用信托来分散收入而达到少交税的目的而设立的原则,主要适用与这几种情况:1. 生前信托委托人将信托中产生的投资红利和资本利得作为无息贷款借给信托受益人。2. 生前信托委托人将信托中产生的投资红利(注意不包括资本利得)赠予或者无息贷款给未成年受益人。以上情况,该部分资本红利或/和投资利得会被反射到委托人身上由委托人按其个人边际税率缴纳该部分产生得税费。


谢谢小伙伴的耐心阅读,敬请期待下次更新。
 
最后编辑:
后退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