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一例:骗子是怎么选择收钱账号的

gocanoe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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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姓男子聽A男說可投資「基金盤」獲利,所以把存摺、提款卡與密碼都交給A男,但A男拿去做為詐騙帳戶,楊男也成了共犯。楊男辯解,他跟A同事一年多,是相信A男才給他存摺,不曉得A會騙人,雖然檢方不相信,用詐欺起訴他,不過法官認為,世界上有許多不同的人,有人對朋友有不可思議的信任,像最近很多人被騙去柬埔寨,就是很好的例子,且沒有更多證據能證明楊男與A男是共犯,因此以無罪推論原則判無罪。

楊男跟A男曾救護車公司同事,同事一年間兩人都住在宿舍裡,A是救護車司機,他是隨車救護員,雖然最後楊男離職去另一間醫院,但兩人平時在網路上還有聯絡,A男如果出勤到楊任職的醫院,還會找楊男出來聊天;楊男說,大約在去年5月,A男問楊男要不要投資,把帳戶跟提款卡、密碼都給他,讓他操作,以後匯入的資金,楊男可以抽0.1%當作報酬。

A男拿到帳戶以後,他所屬的詐騙集團,就裝成假檢警騙其他被害人,並要求被害人把180多萬元匯到楊男的帳戶內,這件事曝光,楊男成了共犯,檢方認為現在詐騙這麼猖獗、新聞報導這麼多,政府也花許多錢去宣導,楊男應該要有認知,但卻因為對A男有信任感,輕易將帳戶交給A男,還稱不知道A男去拿帳戶去詐騙,因此很快將楊男起訴。

律師替楊男辯解,只因為政府常宣導,楊男就應該要有認知,不該把帳戶交出去,但是一樣在政府有宣導的環境下,很多被害人仍然被騙而匯款,所以這個案子應該要證明,楊男有沒有「帳戶將被詐騙集團使用的認知」,有這方面的證據才可以對他處罰。

法官認為,楊男是把帳戶交給有「同袍情誼」的A男,與一般提供帳戶給陌生人的案例不同,而且每個人能為朋友冒的風險也不同,也沒有證據能顯示楊男事先知道帳戶會被詐騙集團利用,如果楊男曾接觸政府關的防詐宣導,那他的確可以懷疑他。

但是檢方覺得,楊男應該要有「認知」,法官則說,檢方來說,讓犯罪者受到合理的處罰,也許是最重要的工作,但是對法官來說,避免讓無辜的人受罪,是最重要的,都是刑事法庭上很重要的兩件工作,如果把所有的「可能」都導向對被告不利的結論,就不是無罪推定,而是有罪推定,所以判處楊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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