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职谋利 青岛火车站贪心站长“吃”房“撑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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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日07:53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罗俊卿 通讯员柏尔江

  2002年4月1日,山东省青岛市铁路广大职工奔走相告:“金长璞、史秀义被判刑了……”

  贪心不足蛇吞象

  2000年初,青岛火车站领导班子进行“三讲”教育活动时反映出站长金长璞住房有问题。为把问题搞清楚,给职工一个圆满的答复,青岛铁路分局纪检委立即对金长璞的住房展开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金除了在青岛市湖北路42号丙单元外还另有一套住房,并且已办理了私有房产证。该房是1996年从青岛一房地产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购买的,房款30万元,是由济南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电汇给A公司的。在对B公司进行调查时证实:购房款30万元由以下三部分组成,一是青岛一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汇的19万元,二是威海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青岛项目部(以下简称E公司)汇的8.6万多元,三是金个人给的2.3万多元。汇给A公司是应金长璞的要求做的,他还让虚作了C公司大会议室、接待室装饰工程结算书,并拿走两张空白发票。在C公司财务上纪检委查到了列销19万元的凭证,即虚假的结算书和19万元的工程款发票等。在掌握大量事实后,2000年7月1日分局纪委找金谈话,他交代了关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部分事实。2000年7月3日分局纪委对金实施了“双规”。但就从这时起,金推翻了7月1日的供述,再也没讲一个字。

  调查工作陷入僵局。

  循踪觅迹逮“硕鼠”

  “E公司为什么要汇给B公司8.6万多元呢?”这里面可能隐藏着更大、更多的经济问题。专案组决定从E公司另打突破口。

  经查:1995年4月的一天,时任青岛站副站长的史秀义把青岛市一房产地总公司(A公司)的推销员引见给金长璞,推销员见青岛站购房数量多,是个大主顾,忙把他们的经理介绍给金、史二人。这样他们四人就开始商量房价问题,因为A公司卖给分局其他单位同样的住房房价是每平方米1640元,所以他们要求青岛站也出这个价。金、史以青岛站购房数量多为由,将房价一压再压,最后降到每平方米1600元。然而,就在购房合同起草完后,金却迟迟不在合同书上盖章。原来金、史二人想从购房款中要一部分回扣,A公司不同意。金、史一看这样不行,便同A公司商定每平方米加价到1640元,加价款如数返还,这样双方就签定两份住房购销价格合同:1640元的公开合同和1600元的暗合同。这次青岛站在青岛市南山新村购买了91套住房,建筑面积共计6709.98平方米,金、史二人从青岛站支付的购房款中套取公款268399.20元。

  尝到甜头的金、史二人于1995年6月又通过A公司在青岛市另一房产公司为站领导购买了7套住房。从中非法套取公款109813元。1999年2月,史秀义拿三张装饰材料发票,让E公司列销,并取走现金39600元。金长璞自1996年至2000年,利用担任青岛站站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34次收受他人钱物折合人民币31万余元,并有63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零口供,法律照判

  经过长达半年的艰苦审讯和外围调查取证,拿下了金、史二人共同犯罪及金单独犯罪的直接证据。面对专案组的询问,金长璞不是对问题避重就轻,就是矢口否认,甚至干脆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式来对抗检察机关。专案组顶住了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经过二十多天的较量,最终拿下了全部证词。

  尽管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二人拒不认罪,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判处金长璞贪污罪有期徒刑15年;受贿罪有期徒刑13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判处史秀义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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