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哲瑞
张三头脑灵活,是电脑专业科班出身,在北京名校念本科。毕业前他赶著潮流一举攻下托福、GRE,如愿以偿地拿到美国大学录取通知书。于是他兴冲冲地拖著两个大皮箱飞到伊利诺斯州开始□国求学生涯。
初来乍到,路边的松鼠、天上的野鸭都会吸引张三端详几个时辰。国内家人朋友比他还兴奋,总在打听美国究竟是不是传说中的大农村。为了满足大家的好奇心,自诩为点子专家的张三在雅虎上申请了一个主页空间,英汉双语,精心耕耘。值得一提的是他的BBS专设中美网友互动区,由于话题开放,管理得当,吸引了不少旧雨新知。为了保证大家踊跃发言,网管张三有两大自由原则:好贴要顶,烂贴不删。
无风不起浪,美国很是有些无聊的人。一个不知名的家伙,叫无名氏吧,一拍脑袋,在邻居阿芳家的洗手间里偷偷装上了监视器和录像□,把里面发生过的细节偷拍下来制作成个人剪辑。大凡人类,在洗手间里不会正襟危坐彬彬有礼。阿芳被偷拍的录影带经过加工,很有搞笑价值。这个无名氏准备与人同乐,他的第一站居然就选中了张三的BBS,于是上传录像内容供人下载欣赏。当然没有天上掉下的馅饼,用信用卡付点小钱是一定的。张三好奇,下载看了阿芳与其男友阿憨在洗手间里鸳鸯戏水的一段,于是将此贴置顶,网站点击率也随之飙升。
直到三天后,阿芳总算有个朋友也买了这段录像,捧腹笑完之后感觉不够义气,于是"免费"给阿芳观赏。看到了自己的私生活曝光,阿芳的白面皮立刻转为青紫,接著急火攻心,不得不见医生检查心脏。由于雅虎和张三的主页都实行匿名注册,谁也没法知道罪魁祸首是谁。于是阿芳把无名氏、雅虎和张三作为共同被告一股脑告上了联邦法院,其中诉称雅虎作为网络提供商,张三作为个人网站设计管理人,对BBS上侵犯隐私权性内容不加筛选删除反而置顶,相当于参与和协助了无名氏的侵权行为,应处罚赔偿其经济和精神损失。同时申请禁止令(Injunction),要求张三立刻永久删除帖子并封掉此人的账号。张三见惹出了事来寝食难安,马上找来律师求助。律师问明情况,当即下令:立即删贴封无名氏账号。张三不敢怠慢,按指令做好后,律师松了一口气,恭喜你,基本安全了。
真的?张三半信半疑。律师解释:因为你和雅虎都是"免疫"的。撇开互联网不考虑,先用传统观点来衡量。普通法上有定义来区分信息流通渠道的"发布者(Publisher)"和"传播者(Distributor)"。比如假设雅虎或张三是小报记者、花边杂志撰稿人或者广播编辑,即使他们并没有亲手录制发布阿芳录影而仅是向公众重复播放,也会被认定为"发布者"并对后果负责任。相反的,如果他们的职业是书店老板、图书馆管理员或报童,一般不用对书或录像带内容负责。因为无法要求他们在卖出每样东西之前都对内容了解得一清二楚。后来出现了互联网,联邦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就打了一个结:网络服务商究竟算是"发布者"还是"传播者"?这就像在摆弄一架天平,左盘的砝码是控制网上侵权行为,右盘砝码是保护言论自由权利和鼓励科技进步。同时右边还要加一个经济学上成本的砝码:茫茫网海,使用者不计其数。如果真的要求服务商们仔细阅读每条新贴的信息,这巨大的工作量更会把他们全都压到破产。看来天平明显偏向右边了,于是国会干脆通过了一个健康交流法案(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第230条规定"相对于其他信息内容提供者,互动的电脑服务提供商或者用户不得被作为信息发布者对待…",因此即使服务商像八卦报纸花边杂志一样什□都贴,也不足以将其身份转换为信息内容提供者。
知道为什□雅虎一定高枕无□了吧,律师给张三解释说,阿芳执迷不悟坚持说雅虎提供网络空间,不审查帖子,这是错误地将雅虎认定为传统的信息发布人。他不晓得联邦法早已有了健康交流法律给雅虎这类网络服务商打过了预防针。只要雅虎没亲自跑到阿芳家里去安录像□并兴冲冲地回来往网上贴,他就受第230条保护,完全免疫了。
听到这里,张三眉头拧紧,小心翼翼地说"可是我……我不仅自己看了这个像,还把它置顶给别人看……" 张三抹了一把额头上的汗,"我还评论说……'物有所值,真乃强帖'啊……简直就是助纣为虐,这个什□健康交流法案也能放我一马□?" "真的?那糟糕!"律师话音未落,张三差点没昏厥过去,脑海中立刻浮现出自己从法院落荒而逃,从此身负巨债,流落□国他乡,还被高利贷追杀的场面……还是律师及时制止了他的眼泪,"开个玩笑而已,何必那□认真呢?"
关键时候卖弄什□幽默细胞,张三恨不得当时就告他严重精神损害。律师慢条斯理地转文:为了鼓励网站建设,法案的230条和先例规定,如果网站服务商或网管对第三人提供的内容仅仅加以编辑和个人判断,并不足以将他们的地位转化为信息发布者。所以你虽然是互动网站的管理人,又给那个家伙提供空间,还积极主动、推波助澜地带动录像带传播,甚至写评语大力推荐录像来提高自己网站的点击率,但只要你没有参与无名氏的录像制作,你仍然只是个"传播者",不用为录像内容负责。
张三如释重负,既然如此,干脆不删算了,让它继续发挥余热不是更好。律师摇摇头,贪心不足,难道你没看到阿芳还在申请禁止令吗?虽然交流法案不管你删不删帖的闲事,别忘了美国还有一套衡平法在起作用,大意不得。删掉了这个帖子,阿芳就没法证明你和雅虎会继续侵权的可能性,你不是才能真正息事□人了?
张三果然逃过了此劫,他头脑里的小聪明又复活了,于是大笔一挥,根据这次经验做了一篇《网管免疫论》,放在自己BBS上取代原先阿芳录像的位置。呵呵,点击率再创历史新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