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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有钱男人的幸福生活时代来到了!包二奶从此不犯法了!!
作者: 月到中秋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了,我来点评点评,呵呵,男人的幸福生活时代,终于回来啦!!
下面是网上朋友们的分析简评:
1。当年制订新婚姻法时,我还高兴了好一阵子,以为那些婚外恋会包二奶会受到惩罚了,可今天,婚姻法成了:画美人儿不成改画张飞,张飞又不象,再全涂黑了改写金字儿吧。
2。我们新婚姻法现在被解释的变相地支持婚外同居行为,这无异于助长了社会上的道德沦落之风。不知道婚姻法的制订人们究竟是怎么了,难道真的是因为高层包二奶和同居的“高层人”太多了?
3。按照这个解释,也就是说同居是不会受法律制裁的了! 那么包二奶的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就可以一直同居下去,原配则除了道德谴责外就没办法了!这真好,希望制定法律的人家多出几个同居的例子,看看他们有什么办法?当然,他们有没有能力再同居又是一回事了!
4。那些原配夫人们这回惨了!你不得向二奶要赔偿!男方想甩你,自可把所有的钱给了二奶,然后和老婆离婚。和二奶过。这种样子的话,就完全合法了!哈哈,气死那些深闺怨妇!你们找妇联去诉苦吧,呵呵,没用!
5。这样的解释是在为谁着想?地球人都知道!
附:原文
“同居”不等于婚外恋 高法作出解释性规定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适用新婚姻法过程中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作了解释性规定,“同居”、夫妻财产、探望权等一些在新婚姻法实施中碰到的疑点问题得到了明确和细化。
“同居”不等于婚外恋
新婚姻法中的“同居”曾被许多人误解,将重婚、婚外恋纳入此范畴。这次司法解释给予了明确规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不同于重婚和婚外恋。重婚是犯罪行为,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同居应是以婚姻名义的,应受刑法制约。违反纪律、道德界限,搞婚外恋、通奸则属于纪律和道德谴责范畴。判断是否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就要看双方关系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关系的稳定性和是否居住生活等方面。
私产不再自动“充公”
很多人都知道,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若干年后就被作为家庭共有财产,所以有些人在结婚前惦记着对方的钱包。现在司法解释明确指出:除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外,依法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探望权受法律保护
司法解释规定,不管在判决书中涉不涉及探望权,但当事人就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都应受理。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的,依法裁定。中止探望情形消失后,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不得向“二奶”要赔偿
婚姻法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那么“二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司法解释规定,无过错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 (赵中鹏)</HTML>
作者: 月到中秋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了,我来点评点评,呵呵,男人的幸福生活时代,终于回来啦!!
下面是网上朋友们的分析简评:
1。当年制订新婚姻法时,我还高兴了好一阵子,以为那些婚外恋会包二奶会受到惩罚了,可今天,婚姻法成了:画美人儿不成改画张飞,张飞又不象,再全涂黑了改写金字儿吧。
2。我们新婚姻法现在被解释的变相地支持婚外同居行为,这无异于助长了社会上的道德沦落之风。不知道婚姻法的制订人们究竟是怎么了,难道真的是因为高层包二奶和同居的“高层人”太多了?
3。按照这个解释,也就是说同居是不会受法律制裁的了! 那么包二奶的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就可以一直同居下去,原配则除了道德谴责外就没办法了!这真好,希望制定法律的人家多出几个同居的例子,看看他们有什么办法?当然,他们有没有能力再同居又是一回事了!
4。那些原配夫人们这回惨了!你不得向二奶要赔偿!男方想甩你,自可把所有的钱给了二奶,然后和老婆离婚。和二奶过。这种样子的话,就完全合法了!哈哈,气死那些深闺怨妇!你们找妇联去诉苦吧,呵呵,没用!
5。这样的解释是在为谁着想?地球人都知道!
附:原文
“同居”不等于婚外恋 高法作出解释性规定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适用新婚姻法过程中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作了解释性规定,“同居”、夫妻财产、探望权等一些在新婚姻法实施中碰到的疑点问题得到了明确和细化。
“同居”不等于婚外恋
新婚姻法中的“同居”曾被许多人误解,将重婚、婚外恋纳入此范畴。这次司法解释给予了明确规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不同于重婚和婚外恋。重婚是犯罪行为,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同居应是以婚姻名义的,应受刑法制约。违反纪律、道德界限,搞婚外恋、通奸则属于纪律和道德谴责范畴。判断是否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就要看双方关系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关系的稳定性和是否居住生活等方面。
私产不再自动“充公”
很多人都知道,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若干年后就被作为家庭共有财产,所以有些人在结婚前惦记着对方的钱包。现在司法解释明确指出:除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外,依法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探望权受法律保护
司法解释规定,不管在判决书中涉不涉及探望权,但当事人就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都应受理。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的,依法裁定。中止探望情形消失后,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不得向“二奶”要赔偿
婚姻法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那么“二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司法解释规定,无过错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 (赵中鹏)</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