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豪侠兴衰录(一)[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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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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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主义者 发于:2004-03-26 08:29:45

“侠”的起源

在中国的历史上,有这么一个时代,它充满野性和魅力,强悍而又生机勃勃,人民还未套上儒教的精神枷锁,专制皇权还未完全驯服民间的强悍生命力与精神力,有一种民间的势力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各种势力的博弈中发展起来,逐渐成为左右社会发展,威胁社会纲纪和国家法制行政机构权威的强大势力,它的思想深深扎根于民众的土壤中,历经摧残而不衰,它所代表的精神与文化就是后世演绎无数传说的――――侠义精神。

《说文解字》对侠的解释是:“俜,侠也。三辅谓轻财者为俜。”从这个定义中可以判断,侠这个称谓可能最早转音陕西中部一带的俗语方言,而最初对侠的概念作出诠释的应该是墨子,《墨子 经上》篇上有载“任,士损己而益所为也”,行侠一般被称为“任侠”,这个概念后来被史迁所借鉴,作为对侠的定义。由是观之,墨子的话可能是关于“侠”的最早诠释。

侠诞生于春秋乱世,当时纲纪崩解,列国争霸,旧的社会秩序分崩离析,新的社会关系正在血与火中重新调整,传统上位于王室与平民之间的中间阶层――士,开始分化和再生,一部分致力于恢复周礼传统的活动,成为儒士的雏形;另一部分人,可能具有强悍体魄和特殊的技能,仍保持着朴素的源于史前时期的尚武传统和强悍的民族特质,并不断吸取民间社会的文化精髓以求发展,这批人就成为最初的侠士。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侠与儒并不是对立的,界限比较模糊,由侠而为儒或由儒而为侠的现象并不鲜见。例如,孔子的弟子子路最初就是一位侠士,好勇斗狠,后来受孔子教化才束冠为儒,但其言行一直带有浓厚的任侠做派。

侠作为新生的社会势力,从诞生的那刻起,就受到其他社会势力的关注和影响,各种势力尤其是上层势力都试图拉拢控制这个新兴的势力为己所用,养士之风在很长的时期盛行不衰,比较有名的有春秋时期的晋国公卿孪盈、楚国弄臣白公胜、吴国的公子光,战国时期的四公子、燕太子丹等。养士之风的出现,其动机虽然因人而已,但客观上为侠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适当的场合与内在的驱动力。养士这种方式,既能为游士中的侠提供能够生存和发展的活动场合,又能为初生的武侠创造实现自我价值的机会。但游侠与上层社会中的养士权贵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实际的人生依附的关系,游侠的自我意识十分强烈,他们周游列国,与国君、权臣之间的交往,是一种基于强烈的个人价值与理念的实现之愿望,“所贵于天下之士者,为人排患、释难、解纷乱而无所取也。”这正是游侠周游天下的宗旨,对于游侠来说,追求具有超越意义的“名”,甚至比自己的生命还要重要,相反对于权利地位,则置于比较次要的考虑层次。对于养士的贵胄而言,与这些游侠的交往,就不能以权势或金钱为手段,而必须做到“仁而下士”,以平等的姿态尊重游侠的人格,正因为如此,侯赢可以和别人谈话,而让信陵君在闹市中牵着缰绳一声不吭的等候在一旁,直到侯赢和别人谈话完毕,才坐上信陵君的马车;燕太子丹通过田光的介绍找到身为平民的荆轲,见面时,太子丹“再拜而跪,膝行流涕”,以后“日造门下”,想尽办法来“顺适其意”。所以在侠士大量聚集的地方,人与人之间超越等级身份相对平等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文化圈,任何人包括国君贵胄进入这个圈子,那么至少在人格上是独立的,任何人都能够凭借自己的才识或武艺受到尊重。中国古代社会自有确切的历史记载起,“贵贱尊卑”等级有序的观念就占据了统治地位,长达数千年的古代社会,只有极少数时期,在极特殊的社会文化环境下,人际关系才有相对平等的可能。只有在这样的时期,勇士朱亥可以对魏王的弟弟信陵君的数次邀请不予理睬;荆轲可以因为太子丹催促他启程赴秦而大发雷霆,当面怒斥“何太子之遣”;公子光只有耐心的向专诸解释清楚自己嗣位的合法合理性,才能让专诸发出“王僚可杀也”的怒吼。

到战国时期,养士的风气在列国风生水起,极大的促进了侠文化的传播和推广,但贵胄权臣养士的目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新的生活习惯和品味的需要,但或多或少都有实现政治野心和扩充势力的现实需求,侠士与这些贵族的交往浸染了私人间的施恩与报答的关系,侠士们只考虑交往对象给予自己的恩德,而不顾及对方从事或要求自己从事的事业的善恶是非,这也是后世任侠豪强化的内因。侠士的这种人生追求和信念在以利相交尔虞我诈的战国时代,体现的是一种远古时期质朴而浑厚的传统,与整个时代显得格格不入,似乎流离在主流文化的边缘,主流社会也将他们视为特殊的群体,主流社会的离轨者,所以大多数时间内,游侠们都隐身于不为人所知的所在,过着“大隐隐于市,小隐隐于野”的生活,默默忍受着贫瘠单调的生活,而一旦遇上懂得欣赏他们的人,有了实现和印证人生理想和自我价值的时候,他们所爆发出的能量,以及为达到目标所做出的超越人体机能情感极限的行为,让整个社会为之变色,也让自己在历史上留下浓重的一笔。豫让为了替视自己为知己给予自己“国士”待遇的晋国权臣智襄子复仇,忍受漆身若癞,吞炭为哑,灭须去眉,并自我去势,抛下妻子行乞于市,两次行刺赵襄子未果,最终在三次猛击赵襄子衣服,完成“死名之义”后伏剑自杀,“赵国之士闻之,皆为涕泣”;秦穆公发现自己的骏马被一群山野平民所猎杀充饥,不但不以为忤,还考虑到“食用骏马之肉如不饮酒,恐怕会伤害身体”,送酒给他们喝,后一年秦晋爆发韩原之战,激战中秦穆公战车为晋军所击中,秦穆公危在旦夕,“野人之尝食马肉于岐山之阳者三百有余人,毕力为秦穆公疾斗于车下,遂大克晋。”

侠士所拥有的巨大能量一方面为君王权臣所用,另一方面也深深为他们所忌惮,特别是荆轲刺秦的行为,标志着侠士的行为超越了最高当权者所能操控的程度,尤其是侠士为了“名”这种抽象的精神价值被社会与历史所认可,不惜抛家弃业乃至献出生命也在所不惜的那种类似宗教的心理冲动,直接决定了侠士所顶礼膜拜的不是存在于彼岸世界的上帝,也不是来世的幸福,而是存在于现实世界而又具有永恒性的道德目标,而这些都不是权力的最高主宰者所能主导和控制的,这导致了秦在一统之后花大力气镇压民间的任侠风尚,不惜收缴天下的兵械化为铜人,限制民众流动迁徙,扩大连坐和严法刻刑的恐怖政策来达到肉体和精神上消灭游侠势力,即便如此,终秦一朝,游侠的种种壮举不绝于史,从高渐离灌筑击杀始皇,始皇帝夜游兰池被袭,以及张良与力士在博浪沙狙击始皇帝,表明游侠的行为并没有因为秦帝国的高压恐怖政策而有所消减。随着秦的迅速灭亡,侠也在新旧王朝交替之际,迎来了一个新的时代。
 
两汉豪侠兴衰录(二)

机会主义者 发于:2004-03-26 19:53:58

两汉豪侠兴起的时代背景


萨孟武在其《(水浒)与中国社会》一书中说:“在中国历史上,有争夺帝位的野心家不外乎两种人,一是豪族,如杨坚、李世民等是。二是流氓,如刘邦、朱元璋等是。此盖豪族有所凭借,便于取得权力,流氓无所顾忌,勇于冒险。”西汉王朝的建立就属于后一种情况,一个大流氓顺势而起,带领一帮三教九流之徒打出了一大片天下,正如班固在《汉书》中所写道“(韩)信惟饿隶,(英)布实黥徒,(彭)越亦狗盗,(吴)契尹江湖。云起龙襄,化为侯王。”汉高祖刘邦这个草莽英雄平素最看不起儒生,张口闭口“竖儒、腐儒”,甚至“溲溺儒冠”,用儒生的帽子小便。儒生在刘邦的人才队列中所占的比例是非常少的,而且基本上得不到重用,儒生叔孙通投奔刘邦时,甚至不敢穿儒服,而且不得不“专言诸故群盗壮士进之。”这一方面是由于刘邦的性格天生排斥儒生,另一方面,秦汉之交,天下风云际会,群雄并起,要在纷乱的时代成为最终的胜利者,具有高超武艺胆识技能的侠士异人对于争夺天下的野心家而言是多多益善的,而儒生在战乱时期所起的作用并不显著。叔孙通本人也很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点“汉王方蒙矢石争天下,诸生宁能斗乎?故先言斩将骞旗之士。”当时的社会风气对于侠这个群体是相当有利的,并一直延续到了汉夺取天下后很长一段时期。又所谓“上若好之,下必为甚”,汉初的统治阶层都是从草根阶层中脱颖而出的政治暴发户,出于图谋不轨和竞相夸饰的心理,大量豢养游士宾客,据载汉初,代相陈冂专门结交布衣之士,“宾客随之者千余乘,邯郸官舍皆满”;外戚魏其侯窦婴、宠臣武安侯田袜的门客“竞逐于京师”。自上而下的好任侠之风,极大的刺激了侠文化的传播和推广。

西汉的开国英杰之中,很大一部分都是或曾经是游侠。汉初三杰中的韩信和张良在年轻时都曾经有过任侠的过程,《汉书》中明确说张良在博浪沙刺秦后逃匿的时期“好任侠”,而韩信穷困潦倒之际也没有解下自己的佩剑,在当时的环境下佩剑而又居无定所的是那一类型的人不难判断。任侠的名单上还有英布、彭越、陈冂、季布、田叔、田儋、田横等一长串名字,这些人在成为汉初的政治精英之际,也将这股尚侠之风带到了上层社会,春秋战国时期的权贵们虽然也好侠,但自己却保持上层社会的生活方式,并不直接参与;而两汉的部分王公权贵自身也任侠,并且引以为荣,作为显名于世的标榜。比如西汉的大臣灌夫,史书记载他“不喜文学,好任侠,已然诺。诸所与交通,无非豪杰大猾。家累数百万,食客日数十百人。坡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于颖川。”赫然在颖川一带,已经形成了一个以灌夫为首的豪侠集团。关于汉初这股尚侠之风的兴起,刘晔在《后汉书》中作了一个比较好的剖析,“汉祖仗剑,武夫勃兴,宪令宽赊,文体简阔,绪余四豪之烈,人怀陵上之心,轻死重气,怨惠必仇,令行私庭,权移匹庶,任侠之方,成其俗矣!”可以说,两汉豪侠的兴起,有其制度的原生性。

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法律制度的阙失性所造成的。刘邦在入秦时与百姓约法三章,汉王朝建立后,百废待兴,约法三章已经不能适应治理国家的要求了,于是在萧何的主持下,将秦王朝的法律条文进行整理,选择了九个方面的内容,编为九篇,即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称为《九章律》,加上叔孙通所编《傍章》十八篇,张汤作《越官律》二十七篇,赵禹作《朝律》六篇,合计称为汉律六十篇,是汉朝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另外,皇帝不时以令,也就是诏命的形式对汉律进行补充,据《汉书 宣帝纪》(汉)文颍注:“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以科,作为与律令并用的一种定罪量刑的单行法规。而律、令、科所没有明确条文规定的情况下,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可用先前典型的成案比附,作为断狱的依据,《汉书 刑法志》载:高祖七年诏:“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附所当‘比’律令以闻”。律、令、科、比,构成了两汉法律的基本体系。但仔细审视相关内容就发现大部分的法令都具有以刑代法的特色,对于民事方面几乎是个空白,而代之“以礼化教之”,民事法的阙失使得两汉的法律体系对于相关纠纷的调解显得苍白无力;同时大量的比附使得定罪并不严谨,在具体操作上容易造成偏颇,尤其是武帝时根据董仲舒的建议采用《春秋》决狱,过分注重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导致“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的极端倾向,较之律令有更大的随意性,容易造成“罪同而论异”,甚至造成“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附生议;所欲陷,则予比死”的局面,导致严重的司法腐败。两汉法律乃至整个古代中国法系的最大的弊端就是所谓的“刑不上大夫”及变相的对非平民阶层的刑罚豁免条例,通过“上请”、“八议”等方式对十恶、杀人、贪污等重大刑事案件以外的当事人实施有条件的豁免,允许用铜或官品来折抵罪名。

两汉法律制度的缺陷造成大量的民间冤狱,尤其是酷吏横行的时代,而侠的“千里赡急,不吝其生”及强烈的复仇精神,对于处于社会底层的老百姓是颇具吸引力的,只要与武侠们交党结伦,进入武侠的小群体,身份和地位的差异在某种程度上能有所超越,人生安全和生活来源就能得到群体的保障。武侠势力填补了国家机器所不能及之所在,并在某些地方上替代了国家机器的功能,并与中央朝廷的某些势力相勾结,这就是两汉豪侠势力迅速膨胀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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